当前,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凡申请社会救助的困难群众都需授权核对其法定义务人(包括:本人、配偶、子女、媳婿、孙子(媳))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凡发现有不可享受低保的情形,则不予审批社会救助待遇。
实际工作中,大部分农村群众甚至部分领导干部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不赡养父母合情合理,民政局要求核对女儿、女婿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不合理”。这一认识给精准识别社会救助对象带来较大阻力。
为解决政策要求与群众认同度不一致的问题,吉水县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吉水县广播电视台,吉水司法微信公众号、吉水民政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关于成年子女对老年人应尽赡养义务的相关条款。县领导在召开村级干部培训和扶贫专干培训会上强调依据法律成年子女对老年人应尽赡养义务相关事宜,民政系统干部培训集中学习《江西省社会救助家庭赡养抚养扶养费用核算指引》(赣民字[2020]23号)、《江西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办法(试行)》(赣民发[2020]3号)文件,在吉水县政务网,村级政务公开栏公示赣民字[2020]23号和赣民发[2020]3号两个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