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永新县公安局小屋岭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共和村城下坊组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摸排时,发现有一老旧民宅十分“特殊”,房门紧闭且窗户均被用不透光的蓝色雨布遮住。

凭借着多年办案经验,民警判断该房屋内定“别有洞天”,为避免打草惊蛇,民警兵分两路,一队在房屋周围蹲守,一队向周边群众走访。经了解得知,此老宅疑似用于非法生产烟花爆竹。

派出所随即组织警力直捣该旧宅,现场抓获9名正在生产制作非法烟花爆竹的违法嫌疑人,当场收缴了大量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成品及氯酸钾38斤、火药11斤、红磷32斤。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保障了周围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当晚,该“加工厂”的老板欧某在警方的有力震慑下来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目前,该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成品及原料已被尽数销毁。欧某被永新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9名违法嫌疑人均被依法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信息来源:永新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