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全力保护鸟类等野生动物资源,筑牢生态安全坚实防线,吉安市公安机关,深入开展“清网护鸟”专项行动,多管齐下为鸟类等野生动物,全力守护生存、生态环境。

织密生态“防护网”

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和监管机制
定期对重点区域进行复查利用“无人机巡航 地面巡查”模式深入田间、湿地、山林等重点区域加密巡查频次,对发现的捕鸟网、鸟夹、铁架等非法捕鸟设施进行拆除、销毁并开展溯源工作,做到及时消除护鸟盲点确保山头无灯、地头无网。
筑牢护鸟“法治网”

联合林业、市监等部门开展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排查鸟市、农贸市场、餐饮市场、物流寄递是否存在非法售卖野生鸟类及其制品的情况,并督促商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同时始终保持对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高压严打态势深挖违法犯罪线索,利用“快侦快破”机制对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动实施全链条打击。
织牢高效“救助网”


积极主动作为与林业、野生动物保护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主动发现,快速响应及时对发现的受伤、受困、迷途的野生动物进行救助,并在其具备野外生存能力后放归大自然,吉安市公安机关近年来先后救助猴面鹰、王锦蛇、尖吻蝮、白鹭、灰鹭、苍鹰等多种野生动物。
形成爱鸟“新共识”

采取“线上 线下”同步宣传的方式,“线上”利用各地官方新媒体平台,微信群等多角度地向群众宣传保护野生动物相关知识,“线下”利用警务逢圩、“爱鸟周”校园主题班会等契机,通过无人机喊话、面对面宣讲、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讲解等方式向群众普及保护鸟类及其他野生动物相关的法律法规,营造爱护鸟类保护自然的良好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