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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原公安分局开展“清网护鸟”行动 守护生态安全

2025/03/02 9.1k 阅读 452 点赞


        ​连日来,青原公安分局积极开展“清网护鸟”专项整治行动,全力守护鸟类等野生动物的生存空间。

全速推进隐患排查

        分局联合林业、市监等相关部门,通过运用"高空巡航 视频监控 实地步巡"三位一体巡查体系对辖区鸟类等野生动物,活动区域展开拉网式巡查,全面清除捕鸟网等各类非法设置的猎捕工具。



全力打击非法狩猎

        分局始终坚持对涉野生动物犯罪高压严打,依托"情指行"一体化实战机制,对物流运输等关键环节全链条打击,于近期查破多起涉野生动物类案件。


▲2月20日,南芫派出所查破一起非法狩猎斑鸠案



全面开展普法教育

       分局创新"指尖警务 生态宣传"模式,通过公安新媒体开展线上普法宣传,联合林业局在重点区域设置生态保护牌,组建"义警护鸟队"开展入户宣讲,完善有奖举报机制,形成"全域覆盖、群防群治"的生态保护共同体。

举报有奖

点击链接【关于对举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线索给予奖励的公告】即可跳转

警方提醒

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法律责任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网捕鸟类的法律责任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青原公安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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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