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部门:
为建立住房公积金执行协作联动机制,规范我市法院在执行涉及住房公积金中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互协助、配合的工作程序,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债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9个中央国家机关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经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商,就建立执行协作联动机制,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关于协助查询住房公积金
1.人民法院因执行案件需要,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执行案件当事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及其余额等相关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予以协助。
2.人民法院查询执行案件当事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基本信息,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协助查询通知书(注明被查询人的个人身份信息),由两名执行人员执行公务并出示执行公务证或工作证。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到协助查询通知书后,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并在协助查询通知书回执上填写当事人住房公积金相关信息,加盖单位印章后当场交付人民法院执行人员。
二、关于协助冻结住房公积金
3.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需要冻结执行案件当事人的住房公积金,可以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冻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予以协助。
4.人民法院冻结执行案件当事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执行裁定书、协助冻结通知书(需明确冻结的具体金额和冻结期限),由两名执行人员执行公务并出示执行公务证或工作证。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到协助冻结通知书后,应当根据通知书的要求,及时冻结执行案件当事人的住房公积金,并在人民法院的协助冻结通知书回执上填写办理结果,加盖单位印章后当场交付人民法院执行人员。
三、关于协助扣划住房公积金
5.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对执行案件当事人有住房公积金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扣划该执行案件当事人的住房公积金:
(1)被执行人被单位开除;
(2)被执行人退休;
(3)被执行人死亡;
(4)被执行人出境定居;
(5)被执行人调离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
(6)被执行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
(7)执行案件为住房消费类债权债务纠纷(如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等情形引起的债务纠纷)。
6.人民法院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扣划执行案件当事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扣划通知书,由两名执行人员执行公务并出示执行公务证或工作证。
7.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到协助扣划通知书后,对于符合扣划情形的,应当及时协助扣划执行案件当事人的住房公积金,并将扣划的住房公积金直接划拨到人民法院指定的执行专户账户上。
四、其他
8.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如有不同意见,由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与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共同协调处理。
9.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意见。
10.本意见所称“人民法院”、“住房公积金中心”指吉安市行政区域内的两级人民法院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本级及县(市)办事处。
11.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与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建立不定期会商机制,住房公积金执行中的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12.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如法律法规有不同规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3年7月15日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3年7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