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人事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仲裁案件管辖
吉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在本市工商局、民政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注册(登记),住所地在吉州和青原两区辖区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以及在吉州、青原两区辖区内的中央、省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申请仲裁时效
一般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特殊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款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仲裁时效中断: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仲裁时效中止: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申请人以时效中断、时效中止为由主张请求未过时效的,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仲裁案件受理的条件
仲裁申请人在递交仲裁材料前应先从下列几方面自行审核:(1)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主体是否适格;(2)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人事争议;(3)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4)该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5)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6)申请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联系方式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仲裁申请书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由申请人本人签名(如有代笔人需注明,并由本人印上指印)。
申请仲裁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劳动者作为申请人:
(一)仲裁申请书;
(二)被申请人注册(登记)资料;
(三)身份证复印件;
(四)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五)相应的证据。
二、用人单位作为申请人:
(一)仲裁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事业单位登记证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四)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五)相应的证据。
仲裁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当事人有提起仲裁申请、答辩、变更仲裁请求、撤回仲裁申请、要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正调解和裁决的权利;
(2)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
(3)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仲裁员回避的权利;
(4)当事人有提出主张、提供证据的权利;
(5)当事人有自行和解的权利;
(6)当事人有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7)当事人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二、义务
(1)当事人应正当行使权利的义务;
(2)当事人应遵守仲裁庭纪律和程序的义务;
(3)当事人应如实陈述案情、提供证据、回答仲裁员提问的义务;
(4)当事人应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的义务;
(5)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的义务。
仲裁案件审理期限
仲裁庭裁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人事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条件的一裁终局
下列劳动人事争议,除劳动者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消裁决以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仲裁风险告知
一、仲裁请求不当的风险
仲裁请求不完全,会导致未请求部分得不到审理的风险。申请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会导致视为弃权逾期不予审理的风险。
二、举证不能的风险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完成举证,若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拒不到庭的风险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仲裁庭庭审活动的,申请人承担视为撤回仲裁申请的后果;被申请人承担缺席裁决的后果。
四、不遵守仲裁纪律的风险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过程中有妨碍仲裁活动行为的,将导致仲裁委员会根据其行为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训诫、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