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
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水路旅游客运市场管理促进水上旅游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3/10/31 2.0w 阅读 130 点赞

进一步促进我市水上旅游健康发展,维护水路旅游客运市场秩序,规范和加强旅游码头及停靠点的建设运营管理,保障水路旅游客运安全,根据《港口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江西省水路交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水路旅游客运市场管理促进水上旅游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即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sjtysjghk@163.com

2.电话:0796-8938168

3.通信地址:吉安市城南行政中心B座1009室

附件:1.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水路旅游客运市场管理促

进水上旅游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吉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1月1日






​附件1: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水路旅游客运市场

管理促进水上旅游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水上旅游健康发展,维护水路旅游客运市场秩序,规范和加强旅游码头及停靠点的建设运营管理,保障水路旅游客运安全,根据《港口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江西省水路交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需求导向、市场主导、政府推动、规范有序的发展原则,通过规范旅游客运码头及停靠点的规划选址、建设标准、运营管理和安全监管,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运资源发展水上旅游,提升水路旅游客运行业服务保障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旅游休闲需求。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和《江西省水路交通条例》纳入水路运输管理、核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旅游客运船舶及其在我市辖区内赣江干线(新干大坝-小良口)、禾水河(神岗山—永新)、泸水河(三江口—安福)、龙泉河(罗塘河口—遂川)、恩江(吉水河口—银口)、富水(马埠—富田)、白云山水库(大坝—东固镇)、消龙河(河口—富滩)、富滩电站(大坝—水南)、社上水库(大坝—洋溪)、井冈冲水库(大坝—荆竹山)、通津河(河口—枧头)、蜀水河(河口—梅陂)等通航水域停靠的旅游客运码头和停靠点。

乡镇自用船舶、涉渔船舶及帆船、摩托艇等体育运动船舶,与外界不通航的公园、封闭性风景区水域用于观光的脚踏船、电瓶船、手划船等非机动船,非通航水域的漂流及排筏等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三、工作任务

(一)规范旅游客运码头及停靠点的选址

1.在赣江干线高等级航道上建设旅游客运码头及停靠点必须符合《吉安港口总体规划(修订)》,并按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和《江西省水路交通条例》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2.在赣江支流及其他通航水域建设旅游客运码头和停靠点必须符合《吉安市全域旅游规划》或县(市、区)旅游发展规划,并结合水利资源、旅游资源、岸线资源、陆域交通状况和通航状况等综合确定,做到科学选址,合理分布,统筹数量。

3.在赣江支流及其他通航水域建设旅游客运码头和停靠点的,建设单位应当就拟建码头停靠点的选址书面征求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市旅游主管部门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材料应包含建设单位概况、拟选址坐标(大地2000坐标系)、拟建设的规模、结构形式、运营模式等必要信息,并提供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复实施的相关旅游发展规划文本。市旅游主管部门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书面征求同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航道等部门意见后作出是否同意拟选址意见,同意拟选址的由建设单位按程序开展建设;不同意拟选址的,建设单位另行选址并重新征求意见。

(二)规范旅游客运码头及停靠点的建设程序

4.新建、改建、扩建旅游客运码头及停靠点应当按《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立项、初设、施工图审批和质量监督等手续,符合国家有关行业规范和标准,按规定实施项目建设和开展交工验收及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新建、改建、扩建旅游客运码头及停靠点应当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通航影响评价、防洪影响评价、岸线使用评估等评价和论证,并按照管理权限获得相关行政审批部门批准。

6.新建旅游客运码头的安全设施、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码头应当根据靠泊船舶需要配套建设岸电设施,并配套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

7.旅游客运码头配套建设游客中心、候船厅、办公场所及停车场等陆域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应当依法履行规划用地、建设、消防等基本建设程序,完成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8.新建、改建、扩建旅游客运码头及停靠点应当按照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配套建设航标、导标等导助航设施,并依法履行建设程序后方可投入使用。

9.利用原有水利、市政及旅游等部门在通航水域建设的亲水平台、踏步码头等涉水建(构)筑物设置旅游客运停靠点的,建设单位应当获得航道通航影响评价审核,开展包括靠泊能力核算论证、运营安全和配套设施适用等方面的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履行改扩建程序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规范旅游客运码头及停靠点的运营管理

10.新建、改建、扩建旅游客运码头及停靠点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按照交通运输部《客运码头安全管理指南》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后方可投入运营。

11.旅游客运船舶经营人必须使用根据船舶建造规范建造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法定检验的旅游船舶和客运船舶,满足《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相关资质要求,与取得港口经营许可的旅游客运码头及停靠点经营人签订船舶靠泊和人员上下管理协议,取得水路运输许可,建立落实人员上下船安全检查制度,明确港船双方责任和义务,制定班次、班期和拟停靠的码头及停靠点等航线营运计划,始发港或目的港必须为具备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能力的旅游客运码头。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办理旅游客运水路运输许可,新增、变更航线营运计划时应书面征求同级旅游管理部门意见。

12.旅游客运码头及停靠点经营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服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不得与旅游客运船舶经营人签订唯一性、排他性的船舶靠泊和人员上下管理协议;旅游客运码头及停靠点经营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和收费规定,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并使用国家规定票据。

(四)规范旅游客运码头及停靠点的安全监管

13.旅游客运码头及停靠点经营人和旅游客运船舶经营人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运营范围内的船舶和码头设施设备安全负直接责任,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落实风险管控措施,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定期开展符合运营实际的人命救助、船岸联合、污染清除、人员疏散等应急演习演练,并做好码头、船舶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日常检测维护,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14.旅游客运码头及停靠点经营人应当按照设计功能使用码头及附属设施设备,并禁止下列活动:

(1)为不具备合法手续的船舶提供靠泊服务;

(2)超出码头功能或规模等级靠泊船舶;

(3)超出自然条件允许情况下靠泊船舶;

(4)在码头存在风险隐患尚未排除情况下靠泊船舶;

(5)其他危及码头运营和设施安全的行为。

15.以港口总体规划为建设依据的旅游客运码头及停靠点的日常监管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牵头进行。以《吉安市全域旅游规划》或县(市、区)旅游发展规划为建设依据的旅游客运码头及停靠点由旅游管理部门牵头进行监督管理,涉及交通运输部门的行业规范和标准、船舶检验、船员考核发证等事项,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必须全力配合。

16.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组织交通运输、旅游、水利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及时解决水上旅游客运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17.承担了海事、船检职能的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加强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员持证和水上交通安全监管,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水上交通事故发生。

18.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旅游管理部门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和分工,加强对旅游客运码头及停靠点经营人和旅游客运船舶经营人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水路旅游客运直接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责任重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对规范水路旅游客运市场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水路旅游客运市场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支持保障措施,对全市旅游码头及停靠点项目要积极配合做好前期及建设阶段的各项工作,负责做好征地拆迁、管线迁移等工作,协调解决地方矛盾,积极推进项目建设。市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水利、农业农村、林业、航道等有关部门,要在法律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为全市旅游码头及停靠点项目建设提供便利条件和良好服务。

(三)形成工作合力。对水路旅游客运市场的日常监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加强配合,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各级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水路旅游客运市场管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制定水上旅游客运安全生产、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标准并组织实施,引导水上旅游客运经营者保障安全生产、规范经营行为、提供优质服务。

附件2: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水路旅游客运市场

管理促进水上旅游健康发展的实施

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023年4月12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问题的通知》(交办水函〔2023〕492号),针对港口规划外的码头及停靠点的选址、建设标准、运营管理、安全监管等方面要求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出台地方性规章等制度性文件进行规范。为此,我局草拟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水路旅游客运市场管理促进水上旅游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要求,经营水上旅客运输必须在取得港口客运资质的码头或停靠点进行旅客上下船作业,而依据《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建设客运码头或停靠点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并按照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程序实施。因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吉安港口总体规划范围外不能进行旅游客运码头建设,也无法开展水上旅游业务。但是,我市港口总体规划范围外的支流航道534公里存在较多旅游客运码头建设需求,据不完全统计,永丰县恩江、青原区白云山水库、安福社上水库(武功湖)、吉安县禾水敖城等地都有建设需求或者事实存在旅游船舶。同时,正在开展的市水运经济高质量发展攻坚战也要求建设旅游码头,开行旅游客运航线,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旅游休闲需求。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问题的通知》(交办水函〔2023〕492号)要求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出台地方性规章等制度性文件进行规范,是属于合法性降低码头建设标准和规划要求,将客运码头建设管理下放至设区市政府,旨在通过地方立法或制定规范性文件来解决。因此,我局抓住交通运输部合法性降低建设标准的机遇,推动出台该《实施意见》,填补我市水路旅游客运管理法律体系的空白,对我市水路旅游客运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有助于完善政府水路旅游客运管理职能,进一步规范水路旅游客运管理,促进水路旅游客运市场繁荣发展。

二、起草原则

《实施意见》以坚持需求导向、市场主导、政府推动、规范有序的发展原则,通过规范水路客运市场运营,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运资源发展水上旅游,结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问题的通知》(交办水函〔2023〕492号),吸收借鉴河北秦皇岛市的管理经验,进一步厘清我市水上旅游客运的法律适用范围,细化涉及旅游客运船舶、旅游客运码头及停靠点的最新管理要求,明确各地方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和行政管理事项,探索吉安市水上旅游客运服务质量标准,力求《实施意见》的全面性和实用性。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制定了18条具体条款,分别从规范旅游客运码头及停靠点的选址、建设程序、运营管理和安全监管四个方面进行了明确。条款的制定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进行明确的主要集中在以下5点:

将港口规划范围外的旅游客运码头、停靠点纳入适用范围,为我市有需求但未列入港口总体规划内的客运码头提供了建设依据,并明确了申报程序;

充分考虑原有水利、市政及旅游等部门在通航水域建设的亲水平台、踏步码头等涉水建(构)筑物,在获得航道通航影响评价审核,开展靠泊能力核算论证、运营安全和配套设施适用等方面的综合评估后可以改建为旅游客运停靠点,做到物尽其用,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根据港口船舶污染防治要求,要求旅游客运船舶的始发港或目的港必须为具备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能力的旅游客运码头,确保水路旅游客运产生的污染物实现闭环管理;

要求旅游客运码头及停靠点经营人不得与旅游客运船舶经营人签订唯一性、排他性的船舶靠泊和人员上下管理协议,强调旅游客运码头的公用属性,保障水路旅游客运规范运营,避免无序竞争、恶性经营等不良现象发生;

探索制定吉安市水路旅游客运服务质量标准,统一服务质量要求,进一步促进旅游客运班次、客运营销、票价等组织管理的规范化。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