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依据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5〕63号)。
二、认定条件
残疾人两项补贴是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行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吉安市户籍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吉安市户籍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的残疾人。
三、标准及发放方式
目前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均为80元。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残疾人生活保障和长期照护需求统筹确定,适时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由金融机构通过“一卡通”发放到补贴对象的个人账户。
四、政策衔接
(一)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两项补贴。
(二)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三)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但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受理窗口书面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等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提供的材料:
1.残疾人身份证明(户口本、身份证提供复印件一式两份,乡镇审核原件)。
2.残疾证(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3.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还须提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4.本人一卡通帐号复印件一式两份。
5、填写申请表格(一式两份)。
(二)初审。乡镇(街道)在接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市、区)残联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全的,及时通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审核。县(市、区)残联接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转送同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乡镇(街道),并告知原因。
(四)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基本信息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公示7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其中一份审核合格的材料转送县(市、区)残联存档;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乡镇(街道)、县(市、区)残联,并告知原因。审核合格的材料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汇总后会同县(市、区)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六、发放时间
(一)每月10日前,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补贴对象名单和补贴标准,及时、足额将相应补贴分发到补贴对象的个人账户。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时发放。经审定具有补贴资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起发放补贴,次月发放到位。
(二)补贴对象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迁移的,迁出地从开具转档函的次月起停发补贴资金,迁入地从迁出地停发之月起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