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
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在全市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的通告

2024/02/04 6.6k 阅读 537 点赞

​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西新余市渝水区一临街店铺火灾事故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中央和省、市领导同志批示要求,坚决彻底整治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突出风险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至3月底,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现将重点整治内容通告如下:

  一、违法违规施工作业和生产经营

  1.未经审批施工作业、无证施工作业、违规拆除作业、违规层层转包施工作业、未落实作业安全措施冒险作业。

  2.违规使用明火或者电焊、气焊作业,动火、电焊、气焊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不会操作使用消防器材,电焊、气焊作业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作业现场未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3.动火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4.施工现场动火动焊作业、带火花作业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作业交叉进行。

  5.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地下建筑的冷库违规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冷库建设、改造、拆除施工期间未严密落实火灾防范措施。

  二、安全疏散条件不足

  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

  2.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数量不足、宽度不够。

  3.违规设置人脸识别、指纹、密码锁等门禁系统。

  4.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损坏。

  5.未结合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员工、宿管员不掌握初起火灾扑救和组织疏散逃生技能。

  6.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未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统一管理。

  三、违规设置防盗网和广告牌

  1.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网、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

  2.人员密集场所户外广告牌审批时未依法依规核对是否影响建筑物公共安全。

  四、违规设置人员住宿

  1.人员住宿区域违规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建筑、厂房、仓库、地下建筑、公共娱乐场所设置在同一栋建筑内。

  2.人员住宿区域与非住宿区域未进行有效防火分隔,未设置独立的楼梯间、安全出口。

  五、电气线路连接、敷设不规范

  1.电线电缆未穿管保护,直接穿越易燃可燃材料。

  2.开关、插座直接安装在易燃可燃材料上。

  3.随意乱拉乱接电线,擅自增加大功率用电设备。

  4.电缆井、电缆桥架防火封堵不严密。

  六、违规储存、使用易燃可燃物品和装修材料

  1.违规储存、使用醇基燃料、液化石油气、天然气。

  2.违规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

  3.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易燃材料搭建临时房屋。

  4.屋顶、围护结构、房间隔墙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易燃材料。

  5.违规使用聚丙烯、聚氨酯、塑料绿植等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

  七、消防设施配置不符合要求或损坏停用

  1.未按要求设置灭火器、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

  2.灭火器压力不足、软管破损,防火门、防火卷帘损坏,室内消火栓水带水枪缺失,消防泵、防排烟风机无法正常启动,火灾报警控制器故障。

  3.消防给水系统常开、常闭阀门未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消防泵、防排烟风机、火灾报警控制器电源关闭。

  “九小场所”、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经营性自建房等“四类”重点场所的业主单位,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照以上重点整治内容,立即自评风险、自查安全、自改隐患。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力量对以上问题开展全面检查和监督执法。欢迎广大市民群众通过吉安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直接向当地消防、公安派出所、住建、城管等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要求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和举报核查属实的,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

  本通告整治范围中所指“九小场所”,即小型学校幼儿园(含各类托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等)、小型医疗机构(含各类诊所、月子中心、医疗美容机构、医养结合机构等)、小商店、小餐饮(含各类酒吧等)、小旅店、小歌舞娱乐(含各类录像厅、歌舞厅、练歌房、棋牌室、剧本杀、密室逃脱、茶社、游艺园、游乐园、私人影院、直播基地等)、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含各类美容店、美发店、洗浴店、足浴店等)、小生产加工企业(含各类劳动密集型小生产加工作坊等)等场所;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即集餐饮、住宿、娱乐、商业、仓储、文化、体育、培训等多业态多功能于一体的经营场所,分租、转租形成生产、储存多种功能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等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即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旅游场所、大型商业综合体、医院、托育机构、体育场馆、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养老院、儿童福利院、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残疾人康复机构等场所。经营性自建房,即在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工业园区周边等重点区域内的经营性自建房。

  特此通告。

  2024年2月2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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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