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教育局吉安市财政局 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吉安市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江西
省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国资委、市直中职学校:
近日,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了《江西省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赣教职成字〔2014〕38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吉安市教育局 吉安市财政局
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吉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年7月23日
附件
江西省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江西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12〕1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学校包括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其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和技工学校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兼职教师是指受职业学校聘用,兼职担任特定专业课或者实习指导课教学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兼职教师占专兼职教师总数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
第四条 职业学校聘用兼职教师应重点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及特色专业,重点满足实践性、技能性较强的专业课或者实习指导课教学的需要。
第二章 人员条件
第五条 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身心健康;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能够胜任教学工作;
(三)一般应具有本专业5年以上生产实践经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高级工以上等级或相应级别职(执)业资格(职务),也可聘用具有特殊技能,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的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和省级传承人等;
(四)初次聘请的退休人员,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三章 聘用程序
第六条 职业学校聘用兼职教师一般应通过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选派的方式产生。由学校提出聘用岗位需求,对口合作企事业单位提供遴选人员名单,双方协商确定聘用人选。
要建立对口合作企事业单位人员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的常态机制,并纳入校企合作基本内容。
第七条 职业学校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兼职教师,应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严格考察、遴选、聘用程序。基本程序是:
(一)职业学校根据教学需要,公开发布拟聘用的专业兼职教师岗位和任职条件;
(二)职业学校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能力考核;
(三)职业学校确定拟聘用人选,并予以公示;
(四)职业学校与兼职教师签订聘用协议。
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在应聘兼职教师前应征得所在单位的同意。
第八条 职业学校应明确兼职教师管理机构,负责聘请兼职教师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兼职教师上岗任教前,职业学校应对其进行基本教学能力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通过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选派兼职教师,由职业学校与选派单位商定有关事项,并签订选派协议,不再与兼职教师本人签订聘用协议。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专业兼职教师,是非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所在单位同意并出具证明后,由职业学校与兼职教师本人签订聘用协议;兼职教师是退休人员或灵活就业人员(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由职业学校与兼职教师本人签订聘用协议。
第十一条 兼职教师聘用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时间、工作方式、工作任务、工作报酬、劳动保护、考察考核、协议终止条件等内容。协议期限应根据教学安排和课程需要,经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不少于1学期。
职业学校与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签订的选派协议,应确定选派人数、人员名单,同时也应包含以上聘用协议的内容。
第十二条 兼职教师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所在单位和其兼职聘用的职业学校应当分别为专业兼职教师缴纳工伤保险费。兼职教师在协议期内发生工伤,由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鼓励职业学校为兼职教师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三条 职业学校应为兼职教师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鼓励、吸收兼职教师参加教学研究、专业建设和团队建设,支持兼职教师与专职教师联合开展企业技术攻关等。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部门和职业学校要对兼职教师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培训等服务。已经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兼职教师,符合教师职称评审条件的,可按有关政策和程序规定,申报参加相应教师职称评审。
第十五条 兼职教师要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教学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职责。职业学校要制定兼职教师评价标准和实施细则,建立兼职教师工作档案,加强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并将其任教情况评价和考核结果及时反馈兼职教师本人。其中,兼职教师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同时反馈到其所在单位。
经考察考核,兼职教师不能履行协议条款,符合协议终止条件的,职业学校应及时与其终止协议,由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更换人选或重新面向社会聘用。
第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职业学校兼职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师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将职业学校聘用兼职教师工作纳入人事管理监察监督范围,建立兼职教师资源库,加强对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工作的指导。
第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具有实践经验和动手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其中,事业单位应将职业学校对兼职教师的任教情况评价和考核结果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将选派兼职教师的数量和水平纳入企业社会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报酬及经费来源
第十九条 建立政府、学校、企事业单位多渠道筹措兼职教师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兼职教师的报酬。
第二十条 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选派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的人员,其报酬水平及发放办法由职业学校与选派单位协商确定。通过其它方式招聘的专业兼职教师,一般应按课时计酬。上述内容应在相关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一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势头良好、社会声誉较高、专业师资紧缺的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
第二十二条 职业学校可以在事业经费收入中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支付专业兼职教师报酬。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省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