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
普法专栏普法专栏

曾某达无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2021/03/14 1.3w 阅读 418 点赞

​​曾某达无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3608022900643141

处罚名称:

曾某达无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处罚事由:

曾某于2021年1月6日14时23分,在223省道117公里100米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

处罚类别:

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曾某达

行政相对人代码(身份证号码):

36240*************

法定代表人姓名:

无

处罚结果:

2000元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普法专栏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