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期间,永丰县公安局进一步加大了禁燃禁放宣传和巡查力度,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活动实行“零容忍”。1月30日,工业园派出所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了一起违规燃放爆竹行为。
当天上午9时许,县城某娱乐场所开张,为图吉利,讨个彩头,老板刘某在明知禁燃禁放规定的情况下,抱着侥幸心理在店门口燃放了两串爆竹。巡逻民警发现后,立即将刘某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经询问,刘某对自己违规燃放爆竹的行为供认不讳。据刘某称,他知道城区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但为了图个吉利和热闹,心存侥幸在店门口违规燃放了爆竹。他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条例》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禁燃宣传。
查清案情后,民警对刘某进行了思想教育,并依据《吉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刘某予以行政处罚。
普法时间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为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噪声,减少大气污染,净化市容环境,保障公共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和《吉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规定,全市各县市区有关单位分别发布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大家可点击下方文字链接了解详情。
请广大市民朋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
自觉遵守禁燃禁放规定
共同维护宜居环境和良好形象
欢度祥和幸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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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永丰公安
编辑:王希
审核:欧阳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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