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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公示公告

吉安市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

2018/11/14 2.0w 阅读 480 点赞
 

吉安市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

线索奖励办法

为发动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深入推进全市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铲除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滋生土壤,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持续稳定,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参照省厅标准,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标准

1、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件。收缴军用枪、猎枪、小口径枪、火药枪、仿制枪、自制枪、改制枪1支或者气枪2支,军用子弹50发、其他非军用子弹200发、气枪铅弹1000发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200-1000元奖励;收缴数达到上述最低收缴数5倍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1000-3000元奖励;收缴数量特别巨大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3000--10000元奖励。

2、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私藏、私存爆炸物品案件。收缴炸药1000克或者黑火药、烟火剂3000克,雷管30枚,导火索、导爆索30米,手榴弹、地雷1枚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200-1000元奖励;收缴数达到上述最低收缴数5倍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1000-3000元奖励;收缴数量特别巨大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3000-10000元奖励。

3、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禁、取缔非法制贩管制刀具、弩等管制器具和仿真枪窝点。收缴管制刀具、电击器30把,弓弩15把,仿真枪15支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200-1000元奖励;收缴数达到上述最低收缴数5倍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1000-3000元奖励;收缴数量特别巨大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3000-10000元奖励。

4、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收缴易制爆化学品5000克或剧毒化学品20克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200-1000元奖励;收缴数达到上述最低收缴数5倍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1000-3000元奖励;收缴数量特别巨大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3000-10000元奖励。

5、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犯罪案件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2000-5000元奖励。

6、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重大案件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0-20000元奖励;特别重大或部督、省督案件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20000-50000元奖励。

7、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盗窃、抢劫、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或持枪杀人、伤害、抢劫、绑架、强奸以及爆炸等重大案件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0-20000元奖励;特别重大或部督、省督案件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20000-50000元奖励。

8、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证属实,但破获、收缴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管制器具等数量未达到上述标准的,视情给予200元以下奖励。

二、举报方法

鼓励实名举报,实名举报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匿名举报时,举报人可使用6位数以上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公安机关以密码确定举报人并反馈、奖励;举报人可通过当面举报、信件、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举报。

1.举报电话:110、0796—8216286;

2.举报信件邮寄地址:吉安市吉州区吉安南大道68号吉安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邮政编码:343000;

3.举报电子邮箱:jianqiangbao@163.com。

三、举报要求

举报人举报时,应尽可能详细提供发生涉枪涉爆违法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等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绰号)、住址、通讯方式、主要体貌特征、活动路线、持有的枪爆物品的种类、数量等与案件相关的情况。

四、奖励发放

1.举报线索为受理单位直接查办的,由所属公安机关制定的奖励标准兑现奖励;省厅、市局转办、督办的线索,由省厅、市局负责兑现奖励。

2.对一人举报多起案件的,分别予以奖励;对多人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举报的先后顺序或贡献度大小予以奖励;未接到公安机关通知的,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不予奖励。

3.举报人自接到公安机关奖励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奖金;委托他人代为申领的,凭举报人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手续申领,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五、要求

1.各地要设立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奖励专项基金,市打击整治枪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市级有关单位、部门受理的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各县(市、区)打击整治枪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联席会议办公室参照本办法制定辖区内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2.举报受理单位、核查办案单位及参与奖励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对受理和核查的举报线索终身负责。对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等情况严格保密,并保障举报人的安全。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关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将及时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办法由市打击整治枪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全国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结束日止。

吉安市打击整治枪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0一八年八月二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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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