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县犬类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升城市品质和文明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规定,现就加强我县城区养犬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县中心城区范围是犬只限养区,限养区范围:县城中心区域北至自然山体,南至东皋村以及河界,西至环城西路,东至螺溪村、城溪村(不含螺溪村、城溪村两村)以及工业园区中心区域(含云岭及砂子岭两个园区)。
二、饲养犬只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居民个人只允许饲养小型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二)限养区内携犬出户的,须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用绳(链)等牵领约束,必须避让行人,特别是老年人、孕妇和儿童;养犬人必须对犬只排泄的粪便等废弃物立即清理干净。
(三)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商场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导盲犬除外)。
(四)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犬只给他人造成伤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和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养犬人要严格自律,并有责任驯化所饲养犬只,养成文明、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凡在城区公共场所(含居民小区内室外公共场所)发现无人看管的犬只,一律视为流浪犬进行收治,对收治的犬只,能查明养犬人的,应当立即通知养犬人认领,养犬人应当认领;公安机关、城管部门对危害群众人身安全的流浪犬、无主犬、疯犬、狂犬等坚决予以捕捉处理。
四、广大市民应积极抵制不文明养犬行为,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规养犬和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的,由公安、城管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110(公安),0796-6323830(城管)
遂川县公安局 遂川县城市管理局
2023年10月21日
附:
《大型犬标准及烈性犬名录》
大型犬是指犬成年时,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即为大型犬。
1、体重在30-40公斤;
2、体高(犬肩峰最高处至地面垂直距离)在60-70厘米;
3、体长(犬肩中点至臀端外缘之间距离)超过100厘米。
烈性犬名录:
1.藏獒20.比特犬
2.意大利纽波利顿犬21.土佐犬
3.巴西菲勒犬22.秋田犬
4.法国波尔多犬23.川东猎犬
5.阿根廷杜高犬24.中亚牧羊犬
6.英国马士提夫犬25.大白熊犬
7.拳狮犬26.圣伯纳犬
8.杜宾犬27.大丹犬
9.卡斯罗28.英国寻血猎犬
10.高加索29.雪达犬
11.纽芬兰犬30.荷兰牧羊犬
12.罗威纳犬31.比利时牧羊犬
13.德国牧羊犬32.捷克猎狼犬
14.阿富汗猎犬33.爱尔兰猎狼犬
15.苏俄牧羊犬34.法国狼犬
16.威玛猎犬35.比利时马林诺斯犬
17.弗兰德斯牧羊犬36.安纳托利亚牧羊犬
18.牛头梗37.英国斗牛犬
19.斯塔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