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一早,吉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一群众报警,称其在当天清晨5时许,在吉水县文峰镇龙华中大道与文峰大道交叉路口,被一辆正在行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撞倒。事故造成被撞人头部受伤,肇事车主趁被撞人不注意驾车逃逸,没有片刻停留。
事发后,吉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立即前往事故现场开展调查,民警查看了大量视频监控,发现肇事三轮车没有牌照等明显的标志特征,给案件增加了一定难度。

由于清晨车辆较少,在事发时间段附近路段和乡镇,有几辆可疑车辆出现在视频监控画面中,通过多角度视频监控和缜密分析,民警发现肇事司机在县区一道路分岔口将车辆驶入不起眼的小坡路,并将车辆藏匿于坡道上。经民警赶往现场查看,发现肇事司机有很强的反侦查意识,其将车辆藏匿好后还对车辆碰撞点进行了擦拭。
经过蹲点守候,民警在当天中午1点左右将前往车辆藏匿点的肇事司机张某英抓获。在大量证据和事实面前,张某英对其涉嫌肇事逃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通过办案民警8小时的连续奋战,该肇事逃逸案件被成功侦破。

11月13日,吉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案民警将肇事者送至吉水县公安局拘留所进行治安拘留。事后,被撞人带着一面写有“敬业正直为民解忧 雷霆出击破案神速”的锦旗来到吉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到办案民警的手里,对民警快速侦破案件,保护其利益给予了高度赞誉。
交警提示
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特别恶劣的交通违法行为,发生了交通事故后,很多人都是害怕的,有的人或许心存侥幸,认为逃离现场就可以躲避处罚,其实,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往往更严重!
法律链接
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02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十)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发生事故后,切不能心存侥幸,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迅速报警,第一时间抢救受伤人员,尽己所能承担应负的责任,尽量将事故损伤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