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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县公安局接连查获三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

2025/01/21 9.2k 阅读 444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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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3日,12时许吉安县公安局工业园派出所接到辖区群众举报 有人在辖区非法售卖烟花爆竹。

        接到线索后民警立即通过走访摸排查到其非法储存烟花的仓库,随即找到仓库的主人朱某,并依法对其仓库进行检查发现其仓库小小的一间,竟堆满了各种各样的烟花爆竹经过现场清点共计133箱,经查朱某无烟花爆竹储存的相关资质,也没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且他的仓库不具备储存烟花爆竹的安全条件,更没有任何的安全防范措施存在极大消防隐患,随后民警依法将朱某传唤至派出所。

       经询问朱某如实陈述了自己在不具备储存烟花爆竹条件的仓库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且在未取得任何烟花爆竹储存、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进购一批烟花爆竹储存在自己的仓库内,准备在春节大赚一笔,目前朱某因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烟花爆竹)被吉安县警方依法行政拘留,而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已转运至安全场所进行妥善处理。

1月13日12时许,吉安县公安局梅塘派出所组织民警在辖区内开展摸排工作时,发现居民周某仓库中有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的嫌疑,民警随即找到周某依法对其仓库进行检查。

经检查民警发现其仓库内堆放了各种各样的烟花爆竹,经过现场清点共计108箱,并查到其无烟花爆竹储存的相关资质也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随后民警依法将其传唤至派出所。 
据周某交代其想在年前购买一批烟花爆竹准备春节销售牟利,知道自家仓库无烟花爆竹储存的相关资质,但还是心存侥幸将烟花爆竹储存在自家的仓库里,本以为能够相安无事没想到还是被公安机关查获。

目前周某因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烟花爆竹)被吉安县警方依法行政拘留,而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已转运至安全场所进行妥善处理,1月10日9时许,吉安县公安局永和派出所组织民警在辖区内开展巡逻工作,获悉辖区曾某在其超市仓库里有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的嫌疑依法对该仓库进行检查民警在其仓库内发现各类爆竹16箱。

经查曾某的仓库无烟花爆竹储存的相关资质其也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同时曾某的仓库不具备储存烟花爆竹的安全条件,更没有任何的安全防范措施,而且周边还居住、生活着大量群众存在极大的消防隐患,随后民警依法将曾某传唤至派出所。
据曾某交代他发现警方持续加大了对涉烟花爆竹违法行为,打击整治力度,认为今后很难再有途径购买到烟花爆竹进行销售牟利,于是产生了尽早“囤货”的想法,在12月初时曾某进购了这批爆竹并存放在自己超市的仓库里准备等到岁末年初的时候再“出手”大赚一笔。

目前曾某因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烟花爆竹)被吉安县警方依法行政拘留,而非法储存的爆竹,已转运至安全场所进行妥善处理。

非法存储、销售烟花爆竹危害性


01

非法销售危害性:

非法购销的烟花爆竹,未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查或未办理购销等手续而直接进入市场,在经营成本上较为低廉且缺乏严格的管理,质量无法得到保证,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02

非法储存危害性: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窝点周围环境、人员等较为复杂。若大量烟花爆竹堆放在狭小空间里,对周边的居民构成极大的威胁。一旦遇到火星将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

f 法律链接 f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吉安县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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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