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住建局关于明确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燃气管道及设施的保护和管理,明确各单位在燃气管道保护中的责任与义务,防范化解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风险,保障燃气管道运营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西省燃气管理办法》《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2021)等法规要求,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城镇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及控制范围
(一)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最小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 | |||
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 | 压力级别 | 最小保护范围 | 最小控制范围 |
低压、中压 | 外缘周边0.5米范围内的区域 | 外缘周边0.5米至5米范围内的区域 | |
次高压 | 外缘周边1.5米范围内的区域 | 外缘周边1.5米至15米范围内的区域 | |
高压及高压以上 | 外缘周边5米范围内的区域 | 外缘周边5米至50米范围内的区域 | |
(二)独立设置的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置的最小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 | ||||||
燃气入口压力 | 有围墙时 | 无围墙且设在调压室内时 | 无围墙且露天设置时 | |||
最小保护范围 | 最小控制范围 | 最小保护范围 | 最小控制范围 | 最小保护范围 | 最小控制范围 | |
低压、中压 | 围墙内区域 | 围墙外3.0m区域 | 调压室0.5m范围内区域 | 调压室0.5m-5.0m范围内区域 | 调压装置外缘1.0m范围内区域 | 调压装置外缘1.0m-6.0m范围内区域 |
次高压 | 围墙内区域 | 围墙外5.0m区域 | 调压室1.5m范围内区域 | 调压室1.5m-10.0m范围内区域 | 调压装置外缘3.0m范围内区域 | 调压装置外缘3.0m-15.0m范围内区域 |
高压、高压以上 | 围墙内区域 | 围墙外25.0m区域 | 调压室3.0m范围内区域 | 调压室3.0m-30.0m范围内区域 | 调压装置外缘5.0m范围内区域 | 调压装置外缘5.0m-50.0m范围内区域 |
二、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包封地上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钻探、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三、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内从事活动的规定
(一)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时,应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需要从事敷设管道、打桩、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单位或个人,施工前应向当地燃气经营企业查明施工区域内地下燃气管道设施的相关信息。
(二)在燃气设施的控制范围内从事上述第二条(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的活动)列出的活动,或进行管道穿跨越作业时,应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最小控制范围以外进行作业时,仍应保证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
(三)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制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施工;施工单位应将施工范围、工期、涉及燃气设施的具体施工时间等事项事先通知燃气经营企业,在施工作业前,应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燃气经营企业应指派技术人员提供现场指导、旁站监护,加强巡查,制止可能危害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
(四)如果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燃气设施受损或发生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向燃气主管部门、公安、消防及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等部门和单位报告,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燃气事故的扩大;严禁瞒报或隐瞒、覆盖损坏的燃气设施。
四、法律责任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2.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3.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4.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吉安市城镇燃气和供水事务中心监督电话:0796-8231650
吉安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咨询电话:张林华,152****9899
吉安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抢修电话:95777
特此通告
吉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