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防范房屋装修引发燃气安全事故,坚决遏制擅自拆改、移动、覆盖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江西省燃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加强我市房屋装修过程中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工作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禁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房屋装修时,严禁覆盖、包裹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严禁擅自安装、改装、移动、拆除户内燃气管道、阀门、计量装置等附属设施;严禁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接地导体;严禁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严禁拒绝、阻碍燃气经营企业安全检查与抄表作业。
房屋装修燃气设施保护相关规范要求
(一)装修前申报报备
住房交付后,建议业主在装修施工前主动前往当地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办理装修前燃气安全报备手续,签署《燃气安全告知书》,领取启封通气安全告知书、装修须知、安全用气须知等资料,了解燃气设施保护相关注意事项。
(二)燃气设施改造施工
若业主确需改动燃气设施,必须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统一上门勘察、设计并施工。严禁包裹、掩埋、封闭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严禁委托无资质的装修单位或个人承接燃气设施改动作业,确保施工符合国家及地方燃气设施安全技术规范。
(三)改造后验收通气
燃气设施改造完成后,必须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改造部位及楼栋立管开展保压试验和竣工验收,待验收合格并按规范完成通气流程后,业主方可使用燃气,未经验收合格的,严禁擅自启用燃气设施。
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及法律责任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1.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2.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1.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不得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2.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拆改燃气管道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3.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罚款。
(三)《江西省燃气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管道燃气用户户内设施安装后未经燃气经营企业通气点火,禁止擅自使用;禁止使用不合格的燃气器具;禁止管道燃气用户擅自安装、拆除、改装、迁移、覆盖管道燃气设施;禁止将燃气设施作为负重支架堆放、悬挂物品或者将燃气管道作为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禁止阻止燃气经营企业人员进行用气安全检查或者进户抄表等作业。
四、强化社会监督与举报受理
欢迎广大市民、业主对房屋装修期间私拆乱改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共同守护燃气使用安全,营造安全、健康、有序的燃气使用环境。
吉安市城镇燃气和供水事务中心监督电话:0796-8231650
吉安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中心城区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咨询电话:151****7461
吉安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中心城区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抢修电话:95777
特此通告
吉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