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万安县办事处接到一笔商转公贷款申请,胡先生和他妻子在邮储银行办理了一笔贷款,借款合同及征信报告显示该笔贷款为“个人经营性贷款”。
这种情况是不属于“商转公”业务受理范围的,因为其中一个必要条件——原贷款是“纯商业住房贷款”,即购房人因购买房屋向商业银行申请的贷款。
原来,胡先生夫妇购买房屋时在农商银行办理了住房按揭贷款。还款一段时间后,由于还贷压力大提前结清了该笔贷款。当时市公积金中心未开通“商转公”业务,为资金周转,两夫妻在邮储银行办理了年利率较低的个人经营性抵押贷款,用该房屋作为抵押,属于消费类贷款。两者用途不同,故无法办理“商转公”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