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现将本市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本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有25名成员。管委会审议通过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并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主要包括审议了2016年住房公积金增值分配方案、审议调整了部分管理政策、审议通过了201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审议通过了2017年归集使用计划等。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吉安市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的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目前中心内设4个科,下设11个办事处。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本市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共计11家,比上年新增2家。全年实缴单位5975家,实缴职工21.79万人,缴存24.34亿元,同比增长21.83%。当年新开户单位327家,新开户职工2.57万人,净增单位322家,净增职工1.12万人。截至2016年底,累计缴存总额118.6亿元,缴存余额70.8亿元,同比增长25.82%、20.55%。
(二)提取:全年提取12.26亿元,提取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50.37%,同比下降17.95个百分点。截至2016年底,累计提取总额47.8亿元,同比增长34.5%。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本市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共计7家,无新增。全年共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86万笔30.02亿元,同比增长8.86%、17.73%,回收个人住房贷款5.89亿元。截至2016年底,全市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5.75万笔102.29亿元,贷款余额77亿元,同比增长15.46 %、41.52 %、45.67%。个人住房贷款率为108.76%,同比增加18.74个百分点(详见列表)。
办事处名称 | 全年贷款发放笔数(笔) | 全年贷款发放金额(万元) | 全年贷款回收额(万元) |
市本级 | 4174 | 153687.5 | 28088.49 |
井冈山市 | 437 | 11785.9 | 1784.41 |
吉安县 | 458 | 13947.8 | 3602.19 |
新干县 | 367 | 14679.2 | 2404.8 |
永丰县 | 381 | 12842.8 | 2963.23 |
峡江县 | 208 | 7029.2 | 1562.82 |
吉水县 | 383 | 14561.1 | 2999.97 |
泰和县 | 615 | 19081.3 | 4652.61 |
万安县 | 330 | 11377.6 | 2334.88 |
遂川县 | 370 | 12171.7 | 3716.5 |
安福县 | 570 | 20895.5 | 3357.74 |
永新县 | 282 | 8132.3 | 1363.36 |
合计 | 8575 | 300191.9 | 58831 |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未发生。
(四)购买国债:全年购买(记账式、凭证式)国债0亿元。兑付国债0.14亿元,国债余额0亿元,比上年同期减少0.14亿元。
(五)资金存储:截至2016年底,全市结余资金存款11.09亿元。其中,活期2.64亿元,1年以内定期(含)0亿元,1年以上定期8.45亿元,其他(协议、协定、通知存款等)0亿元。
(六)其他:截至2016年底,资金运用率为108.76%,比上年同期增加18.52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全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共计26142.71万元,同比增长3.78%。其中,存款利息收入4502.09万元,同比下降36.22%,委托贷款利息收入21050.21万元,同比增长30.66%,国债利息收入51.22万元,同比下降79.9%,增值收益利息收入248.14万元,同比增长103.09%,其他收入291.05元,同比下降82.3%。
(二)业务支出:全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共计16224.91万元,同比增长208.92 %。其中:缴存职工账户余额的利息支出10345.54万元,同比增长133.09%,归集手续费用支出6万元,与上年持平,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666.43万元,同比增长29.22%,其他支出5206.94万元,同比增长1683.08%。
(三)增值收益:全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9917.8万元,同比下降50.26%。增值收益率1.4%,同比下降2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全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7700.05万元,提取管理费用1716.74万元,上缴财政管理费用1700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501.01万元,上缴财政2015年提取的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2952.89万元。截至2016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24690.64万元,累计上缴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9125.92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全年管理费用支出1868.87万元,同比增长65.52%。其中,人员经费1366.74万元,公用经费427.22万元,专项经费74.92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6年底,逾期个人住房贷款0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0‰。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1 %提取。当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0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24690.64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3.21%,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 %。
(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无。
(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无。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年末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5.94%和20.55%。缴存职工的构成情况:
按单位性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69%,国有企业占20%,城镇集体企业占4%,外商投资企业占2%,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2%,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2%,其他占1%。
按收入水平,低收入群体占53.36%,中等收入群体占45.9%,高收入群体占0.74%。
(二)提取业务:全年提取住房公积金4.34万笔12.26亿元。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74.47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43.9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29.83%,租赁住房占0.65%,其他占0%);非住房消费提取占25.59%(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7.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2.53%,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4.32%,其他占1.14%)。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全年支持职工购建房126.58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24.33%,同比下降29.63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12701.16万元。
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以下占10.23%,90-144(含)㎡占81.75%,144㎡以上占8.02%;新房占89.49%,二手房占10.51%。
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37.14%,中等收入群体占58.61%,高收入群体占4.25%。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无。
(四)住房贡献率:当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60.85%,同比下降35.1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
本年度未调整。
(二)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本年度新增缴存业务金融机构:上饶银行、赣州银行;新增贷款业务金融机构:无。
(三)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
1.缴存比例
职工和单位同比例缴交,均按不低于5%不高于12%缴交;市直、县(市、区)单位财政配套比例12%。
2.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为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财政配套基数为职工基本工资加津补贴(绩效工资),允许单位利用自有资金在政策规定范围内贴补财政配套不足住房公积金。市直、县(市、区)单位职工月计缴基数最高原则上不应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中央、省属驻市单位最高原则上不应超过主管部门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超过最高限额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纳税。
(四)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及执行情况
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执行1.5%。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五年(含)以下2.75%,五年以上3.25%。
(五)当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调整情况
2016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
(六)当年发放异地贷款和贴息贷款情况
2016年发放异地贷款43938.3万元,未发放贴息贷款。
(七)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1.提取政策调整
一是缴存人父母、子女在本市(仅限)购建房,征得缴存人同意后,可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不超过购建房总价款的住房公积金。
二是缴纳契税和房屋维修基金不再纳入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集中资金支持购房。
三是自2016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促进住房消费具体措施的通知》(吉房金委字〔2015〕4号)第一条关于“2015年6月1日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仍未还清,且签订了按年委托提取还贷协议的职工,可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内的结存资金,但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载明的价款。”和第二条关于“2015年6月1日前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凭2010年1月1日以后的购房合同或建房合法审批手续,可一次性提取本人、配偶及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结存资金,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合同载明的价款或建房总造价。”的规定。
2.贷款政策调整
(1)2016年3月31日,召开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6年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会议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形势,对部分管理政策进行了调整。
一是提高实际可贷额度。将原执行至去年12月31日的提贷并举政策延续执行至今年4月30日(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系统反映的房屋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4月30日之后职工购房执行提取或贷款政策;计算借款人还款能力占家庭收入的比重由最高50%调整为60%;存量房贷款额度占现值的比重由最高60%调整为70%;贷款期限最长计算到借款人65周岁(法定60周岁以后退休的计算到退休后5年内)。
二是父母子女购房可贷。缴存人的父母、子女在本市(仅限)购买自住住房,可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返乡购房可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
三是减轻房企资金压力。对获得AA以上信用评价,预售资金纳入市、县房管局监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减半(按5%的比例)收取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
四是规范贷后缴存管理。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停缴住房公积金的,责令其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拒不归还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2016年7月19日,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优化调整个别住房公积金信贷管理措施的通知》(吉房金委字〔2016〕4号),对个别住房公积金信贷管理具体措施作如下优化调整:
一是适当降低非本市缴存职工贷款最高额度。异地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我市个贷率情况设定上限。个贷率超过95%最高20万元;个贷率90%-95%最高30万元;个贷率低于90%最高50万元。
二是区别受理商转公贷款业务。个贷率高于90%暂停受理商转公业务,低于90%恢复受理。
三是明确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额。参照市本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4237元的标准,按照《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确定我市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额(个人+单位)为254元(4237*60%*5%*2)。低于最低标准缴存的职工,同比核定其贷款额度。
四是铁路部门职工申请贷款由铁路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
(八)当年服务改进情况,包括综合服务平台和其他网络载体建设服务情况
一是升级12329服务热线。在提供自助查询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余额信息的基础上,增设人工坐席服务,选调业务熟悉工作人员专人专线接听热线电话,及时为来电人答疑解难。二是拓展服务渠道。以推进互联网和移动终端服务为重点,通过自助查询机、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等媒介,丰富服务渠道,形成类型多样、互为补充的一体化服务体系。三是加快系统建设。正在按照住建部实现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住房公积金银行结算数据应用系统与公积金中心接口标准(简称“双贯标”)和建设综合服务平台要求,认真开展前期调研筹备工作,研究制定开发建设新一代“互联网+”住房公积金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方案,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为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提供多元化、个性化服务。
(九)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本年度未发生。
(十)当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纠正和处理情况等
本年度未发生。
(十一)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
无。
注:1、低收入是指收入低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中等收入是指收入介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1倍(含)-3倍之间、高收入是指收入高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含)。
2、2015年吉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237元。
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