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3〕 250号) 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l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缴费年限满l0年所在地;每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均不满l0年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未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可以申请在继续缴费地参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延长缴费。据此,在外地交的社保可以转回吉安。办理转移手续是由参保人携带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开具本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本到户籍地的社保机构申请转入,社保机构审核同意后就会为主动衔接转出地社保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办结转接手续。转入后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可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缴费标准按每年省社保中心公布的五个档由灵活就业人员自主选择,2017年度最低档为6110.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