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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服务指南(市、县通用)

2022/09/28 1.6w 阅读 501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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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吉安市劳务派遣经营的申请受理和审查许可等工作。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政策依据:1.《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人社部令第 19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3.《江西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江西省依法下放、委托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赣审改办字〔2022〕7号):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省级、设区的市级权限下放至县级实施。

  受理机构: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决定机构: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数量限制:无限制

  受理方式:网上申报、窗口申报

  申请人可通过江西人社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zwfw.rst.jiangxi.gov.cn:8081/)申请办理,也可通过线下窗口由工作人员通过江西人社一体化信息系统受理经办平台进行窗口受理,后台审核经办。

  申请条件:(一)申请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目录: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示范样式见附件1);

  2.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提供《企业名称设立登记通知书》;

  3.公司章程(已预先登记名称的,应提交经所有出资人/股东签

  名的公司章程原件);

  4.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5.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承诺书模板见附件2);

  6.办公室设施设备清单(申请时可暂不提供,但现场核查时将予以核查记录);

  7.信息管理系统清单(申请时可暂不提供,但现场核查时将予以核查记录);

  8.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

  9.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协议中应具备《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必备条款。)。

  办理基本流程: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决定受理的,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办理基本流程诉讼的权利。

  3.申请材料审查(初审、复审)。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4.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放证书。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许可决定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公示。在作出许可决定 7个工作日内将许可事项相关信息、《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登记信息在网站公示,并同步推送各级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

  办结时限:承诺审批时限为8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审批结果:准予许可和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以许可机关决定书的形式作出。准予许可的还将同时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结果送达:准予许可后 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邮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有效期限:准予许可决定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

  监督投诉渠道: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机关纪委

  办公地址:详见附件3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注意事项:1.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有许可管辖权的许可机关依法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子公司应向有许可管辖权的许可机关依法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社部门备案。

劳务派遣附件1.doc

劳务派遣附件2.doc

(劳务派遣附件3)各县(市、区)劳务派遣经办机构一览表.xls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