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培训质量,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全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情况开展年度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2017年12月31日前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二、评估内容
(一)是否正常开展职业培训;
(二)是否具有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训场地;
(三)是否具有相应的设施设备;
(四)是否具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培训师资;
(五)是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
(六)是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培训内容。
三、职责分工
(一)市人社局负责对市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评估。
(二)各县(市、区)人社局负责对所管辖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评估。
四、工作安排
(一)本次评估工作应在4月20日前完成,其中市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4月15日前上交有关材料到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二)评估提交材料(各1份):
1.2017年培训工作书面总结材料;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度评估报告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综合情况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财务统计报表》(见附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可根据评估工作需要,组织评估小组对民办培训学校进行实地检查评估。
五、评估结果
(一)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视为评估不合格,先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办学资质:
1.理论教学与实训场地、设施设备、培训师资已明显不适应开展相关培训的;
2.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培训广告造成恶劣影响的;
3.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财务的;
4.租借《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给他人使用的;
5.未经审批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6.超培训许可范围擅自开展培训的;
7.拒不接受实地检查评估或实地检查评估不合格的;
8.《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内容已发生实际变更但超过一个月仍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9.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造成恶劣影响的;
10.未按规定及时参加本次评估的。
(二)评估结果将进行通报。评估合格的可继续依法办学;不合格的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或拒不参加本次评估的可依法撤销其办学资质。
(三)各县(市、区)人社局在4月20日前将评估结果通报文件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综合情况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财务统计报表》(附件2、3)报送至市人社局。
六、有关要求
(一)各级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按照省人社厅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评估工作。
(二)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积极配合,通过评估促进学校建设,完善办学条件,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培训质量。
(三)需变更事项的培训机构,请在评估合格后递交相应材料(材料清单附后),评估不合格的,一律不办理变更。
联系人:谢小峰联系电话:8224772。
附件: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度评估报告表
2.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综合情况表
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财务统计报表
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事项变更材料清单
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3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