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的通知
局各科室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新时代下的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完善工作机制,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20〕133号)精神,我局修改完善了《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等七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并就加强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要求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我局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平台建设、数据开放,促进群众参与,推动“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为我市人社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二、加大公开力度
(一)加大决策公开。将决策预公开、决策过程公开以及政策发布、解读、回应等环节有机串联,重大行政决策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必经程序,形成决策公开全链条。规范性文件和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民生议题的决策和决策依据,在出台前原则上应当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牵头部门:局办公室、局法规科;责任部门:各科室单位)
(二)加大执行公开。主动公开重点改革任务、重点政策等的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根据社会保险参保和基金征缴、就业创业资金使用、就业和职业培训、治欠保支等工作进展情况,每年应定期公布取得成效、后续举措。(责任部门:各科室单位)
(三)加大管理公开。全面推进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公开工作,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布行政职权和服务事项的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履职责任等,并公开清单动态调整情况。编制发布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简化优化办事流程,明确服务事项名称、设立依据、受理单位、基本流程、申请材料、办理时限、咨询方式等内容,让群众少跑路,办事更明白。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公开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行政权力信息,并公开与行政执法相关的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推进监管情况公开,重点公开社会保险参保、劳动保障投诉举报和违法行为、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人力资源市场、守法诚信等级单位认定、评比表彰集体和个人公示等监管信息。公开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在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局门户网站公示。(责任部门:各科室单位)
(四)加大结果公开。主动公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等重大决策、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及时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实利益的信息,重点公开招考招聘、职称评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比表彰结果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创业孵化基地等信息。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责任部门:各科室单位)
(五)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主动依法公开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政府采购、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变更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信息,提高重点领域信息公开质量。及时公开本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并向社会公开规范性文件清理、废止、失效等情况。(责任部门:各科室单位)
三、扩大开放参与
(六)加强政策解读和发布。推动政策解读关口前移,出台人社领域重要政策措施时,牵头起草部门要按照“谁起草、谁解读,发布与解读同步”的原则,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同步起草文件和解读材料,做到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并一并通过局门户网站等途径发布。局主要负责同志和各科室单位负责同志要带头解读政策,传递权威信息。进一步丰富政策解读形式,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用得上。(责任部门:各科室单位)
(七)主动回应关切。建立健全舆情收集、研判、报告和回应机制,对涉及人社领域的重要政务舆情、社会关切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要及时预警、科学研判,解疑释惑,澄清事实,确保“事事有回应,件件有着落”。强化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处置进展情况动态发布后续信息,做到快速反应、及时发声。(责任部门:各科室单位)
(八)扩大公众参与。加强局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12333等平台建设,不断拓展回音壁、在线咨询、调查问卷、网民留言等互动功能,搭建公众参与平台。(责任部门:各科室单位)
(九)发挥媒体作用。运用媒体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引领舆论、推动工作。对重要会议活动、重大决策部署、民生保障动态等方面信息,要统筹运用媒体做好发布工作。对重大决策部署,要通过主动向媒体提供素材,召开新闻通气会,做好发布解读工作。畅通媒体采访渠道,积极为媒体采访提供便利。(牵头部门:局法宣科)
四、加强能力建设
(十)健全制度规范。修改完善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等七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规范公开事项标准,细化任务措施。(牵头部门:局法宣科)
(十一)加强网站建设管理。强化局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整合信息资源,及时调整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时更新发布局门户网站信息,增强网上公开信息的集中度和规范性。凡是主动公开的信息,均应同步在局门户网站发布,将局门户网站打造成及时、准确、权威的信息发布平台,同时做好与“两微一端”政务新媒体的信息联动。(牵头部门:局法宣科)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统一组织协调,局法宣科牵头负责政务公开工作,切实做好指导推进工作;各科室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明确人员负责对接政务公开工作。强化激励和问责,对公开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或公开不应当公开事项,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1.市人社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2.市人社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3.市人社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4.市人社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5.市人社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
6.市人社局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7.市人社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8.政府信息公开格式文本:8.1政府信息公开审核表;8.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8.3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图;8.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8.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8.6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8.7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8.8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8.9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8.10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8.1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8.12发布政府信息协调函
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10日
附件1
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为做好我局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各科室单位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遵循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本局主动公开的具体内容为:
1.概况信息,包括基本情况、机构职能、领导简历及重要活动、讲话;
2.政策法规,包括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3.发展规划,包括年度工作、重要工作计划和人社事业发展规划;
4.财务统计,包括统计数据、财政预决算、政府采购以及降费减负情况;
5.行政执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行政执法及行政复议等情况;
6.人事信息,包括人事任免、考录招聘、表彰奖励;
7.工作动态,包括重要会议、重点工作等最新动态;
8.公共服务,包括面向公民、企业或其他组织的服务信息。
9.其他信息,除上述信息以外的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采取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及本局门户网站上主动公开的方式,并辅以公告栏、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公开相关信息。
第五条各科室单位对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六条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要求,由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规与宣传科)组织实施。
第七条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确定为国家机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统一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2、内部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
附件2
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局申请获取我局主动公开以外的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条申请人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有:
(一)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市人社局法宣科当面提出申请;填写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但申请人必需亲自签名或盖章予以确认。
(二)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纸张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三)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市人社局门户网站填写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确认发送。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对申请信息的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若有可能,应当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第四条所有申请应经局法宣科提出拟办意见后,及时转有关科室单位按规定办理。
1.承办科室单位对可以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场予以答复。
2.对不能当场答复的申请件,承办科室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拟答复意见。
3.重大复杂的申请公开事项,由主承办科室单位召集相关科室单位研议,并提出拟答复意见。
4.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后形成答复意见。
第五条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承办科室单位要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
第六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七条局法宣科应当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在上报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应当报告当年受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件数以及处理的情况。
第八条申请人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3
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做好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加强政府信息的发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本机关在信息发布前,对信息内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进行甄别鉴定,并就是否公开发布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局各科室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涉密信息不公开,公开信息不涉密”“谁发布、谁审查、谁负责”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做到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慎重稳妥。
第五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重点审核信息公开的范围、形式、内容、程序等是否符合相关信息公开和保密规定。
第六条各科室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社会稳定或可能对执法活动引起不良影响的信息。
(四)机关内部研究讨论或者进行审议过程的工作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各科室单位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承办科室单位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承办科室单位将拟公开的信息提交局分管领导审查批准。重大信息报局长审查批准。
第八条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凡发布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应该主动与之沟通,并获得书面确认;凡申请公开可能影响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政府信息,应书面征询第三方意见。
第十条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可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按公开的办法处理。
第十二条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未严格执行保密审查制度或执行不力的,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附件4
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证本局发布政府信息准确、及时、一致,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布协调应当遵循“谁制作、谁承办、统一保存、统一公开”的原则,由信息制作科(室)或单位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四条本局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规定及时送局办公室归档,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阅信息提供便利。
第五条本局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各有关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该信息的义务,但一般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以主动公开形式发布。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作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向其中任一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信息。
第六条本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到其他行政机关,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在信息发布前以书面的形式征求所涉及行政机关的意见(征求意见表见附件)。
其他行政机关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
第七条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突发重大事件、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应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八条局办公室收到其他机关拟公开政府信息征求意见文(函),应及时转相关责任科室单位承办,由其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签,并于15个工作日内向拟征求意见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第九条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规定决定。
第十条对违反本制度公开信息,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附件5
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做好我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是指与本局行政职责相关,在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的信息;或者不完全,容易引起片面理解,可能影响或已经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各科室单位依据行政职责主动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各科室单位负责本科室、本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对涉及本科室、本单位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上级主管部门确认。
局法宣科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单位内各科室、局属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第五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搜集发现机制,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渠道搜集舆情,及时发现涉及本局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开放的信息报告平台,及时接受公众对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情况反映。
第六条局机关制定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局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完整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吉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市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二)以本局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局领导集体讨论通过;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以局科室单位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分管局领导审批。涉及局其他科室单位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科室、单位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报局主要领导批准。
第九条对未及时澄清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6
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工作,准确掌握本局信息发布情况,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文件精神,建立本制度。
一、统计范围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二、统计内容
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举报投诉、机构建设和信息公开相关培训等情况。
三、组织实施
法宣科负责统计制度实施的组织、协调、数据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局各科室单位负责本部门的政府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
四、报送要求
(一)各科室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切实履行职责,指定专人负责具体联络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确保填报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二)法宣科要将信息公开统计作为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总结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实施,并于每年1月8日之前将上一年度统计数据报送至市政府办公室。
(三)要加强统计数据审核,如发现报送的统计数据有误,将责成立即纠正,对因工作不负责任导致报送情况严重失实的,将依据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严肃处理。
附件7
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为保证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职人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本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二、责任追究种类包括责令改正、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做出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等。
三、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四、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追究科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编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不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及时编制、更新信息内容的;
(四)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的;
(五)不履行保密审查义务,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需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时,不及时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供,并做出说明的;
(八)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或搞虚假公开的;
(九)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责任的认定程序。
(一)根据投诉、举报或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线索确定调查事项;
(二)组织调查组,对涉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三)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依法进行责任追究;情况不实的,在一定范围内作出解释说明;
(四)对署名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结束后向投诉、举报人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六、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调离工作岗位,并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
七、做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做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八、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申请复核或申诉。
附件8.1
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核表
日期:年月日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 | |
主要内容 | |
公开形式 | |
承办科室单位意见 | |
局领导意见 |
附件8.2
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 请 人 信 息 | 公民 | 姓名 | 工作单位 |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联系地址 | 传真 | ||||||
电子信箱 | |||||||
法人或 其它 组织 | 名称 | ||||||
法人代表 | 经办人姓名 | ||||||
联系电话 | 经办人身份证 号码 | ||||||
联系地址 | 邮编 | ||||||
电子邮箱 | 传真 | ||||||
申请时间 | 年月日 | ||||||
所 需 信 息 情 况 | 所需信息 的名称 | ||||||
所需信息 的内容描述 | |||||||
所需信息 的用途 | |||||||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选) □邮寄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 | |||||||
附件8.3
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图

附件8.4
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
()第号
:
你(单位)于年月日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电报/传真/当面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信息。
经审查,你(单位)的申请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的申请,本机关将于年月日前予以答复。
年月日
………………………………………………………………………………………………………
:
你(单位)于年月日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电报/传真/当面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信息。
经审查,你(单位)的申请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的申请,本机关将于年月日前予以答复。
年月日
附件8.5
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
()第号
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第号。
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
□需有关主管机关进行审查
□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政府信息,需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涉及外力不可抗拒的情形
□其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本机关将延期答复(延长答复时间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但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期限内)。特此告知。
年月日
附件8.6
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第号
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第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以你(单位)指定的方式/以下方式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纸质
□电子邮件
□光盘
□磁盘
□其他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本机关将向你(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费用。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到办理缴费等具体手续。
特此告知。
年月日
附件8.7
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第号
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第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以你(单位)指定的方式/以下方式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纸质
□电子邮件
□光盘
□磁盘
□其他方式,具体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本机关将向你(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费用。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到办理缴费等具体手续。
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有部分内容属于:
□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
□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
□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你(单位)申请获取的该部分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特此告知。
年月日
附件8.8
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第号
:
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第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
□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
□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
□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你(单位)申请获取的该部分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特此告知。
年月日
附件8.9
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第号
:
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第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的掌握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你(单位)向咨询,联系方式为。
特此告知。
年月日
附件8.10
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第号
:
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第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
特此告知。
年月日
附件8.11
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
()第号
:
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第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内容不明确,本机关难以根据此申请确定具体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请你(单位)更改、补充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后再行申请。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附件8.12
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政府信息协调函
拟发布单位盖章:
拟发布信息名称 | ||
拟发布时间 | ||
征求意见单位名称 | ||
征求 意见 单位 反馈 意见 | 征求意见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拟发布信息全文附后)
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20年6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