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函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胡赵李与你单位关于工伤待遇的劳动争议一案(案号:吉劳人仲案字〔2023〕第46号),因你单位无法联系,经邮寄送达仲裁裁决书被退回,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吉劳人仲案字〔2023〕第4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江西函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胡赵李支付工伤待遇共计人民币120082.5元。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132.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779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7817.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3342.5元)。
二、驳回申请人胡赵李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吉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三年十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