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涛:
本委受理你与被申请人上海肯汀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关于加班工资的劳动争议一案(案号:吉劳人仲案字〔2023〕第65号),因你拒绝签收邮寄送达的仲裁裁决书,导致仲裁裁决书被退回,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吉劳人仲案字〔2023〕第6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驳回申请人曾涛的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该项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吉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