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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 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 1 | 市人社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在建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 工程施工合同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按施工合同额的1.5%存储;工程施工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施工合同额的1%存储,但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项目,存储工资保证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 政府制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 724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7部门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的通知、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赣人社规〔2022〕3号)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