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吉安市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吉安市道路运输突发性事件以及恶劣天气等应急保障预案》、《吉安市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吉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吉安市交通运输局水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吉安市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吉安市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吉安市交通运输局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等8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原发布的《吉安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吉安市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预案的通知》(吉交发〔2017〕15号)同时废止。
各单位要按照各项应急预案要求,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并通过加强应急预案评估、规范应急预案编制和完善应急预案演练机制等工作,进一步完善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吉安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2月3日
(主动公开)
吉安市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件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1.6 与其他应急预案的关系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管理组织机构
2.2 应急领导小组
2.3 应急工作组
2.4 专家组
2.5 现场工作组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与预警机制
3.2 预警信息收集
3.3 预警信息发布
3.4 防御响应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4.2 分级响应
4.3 分类处置
4.4 后期处置
4.5 信息报送与处理
5. 新闻发布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
6.2 物资设备保障
6.3 技术支撑
6.4 资金保障
6.5 通信保障
6.6 应急宣传与培训
6.7 应急演练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预案制定与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8.附件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加强全市交通运输综合应急管理工作,提高综合交通应急响应能力及保障能力,有效发挥交通运输部门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作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江西省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江西省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制度,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的特点、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4个级别。
(1)Ⅰ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指事态非常复杂,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需市交通运输局报请市委、市政府和交通运输厅组织协调多方面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突发事件。
(2)Ⅱ级(重大)突发事件:指事态复杂,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需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应急处置的紧急突发事件。
(3)Ⅲ级(较大)突发事件:指事态较为复杂,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需市交通运输局指导或参与应急处置的突发事件。
(4)Ⅳ级(一般)突发事件:指事态比较简单,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市交通运输局了解有关情况,或指导、参与应急处置的突发事件。
市专项应急预案或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已明确事件等级标准的,参照其执行。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需市交通运输局报请上级单位、参与组织协调、处置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需要提供市级交通运输保障的其他突发事件。
市交通运输局开展与应急相关的预防预警、新闻发布、通信保障等工作可参照本预案执行。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一切对人民负责,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和社会力量的作用。
(2)分级负责。市交通运输局统一指导全市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上下联动、部门协调,落实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实行岗位责任制,实现分级响应、分级负责。
(3)预防为主。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建立和完善监测和预警体系,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应急演练等工作。
(4)协同应对。充分利用应急资源,发挥各部门和社会公众的作用,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协同联动机制,明确各方责任,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制。
(5)科学应对。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做好预测、预警工作,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决策和指挥能力。
1.6 与其他应急预案的关系
本预案与《吉安市道路运输突发性事件以及恶劣天气等应急保障预案》、《吉安市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吉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吉安市交通运输局水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吉安市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吉安市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吉安市交通运输局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共同构成吉安市交通运输局的应急预案体系。
当发生突发事件,若可根据局属某单一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进行应对时,按该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若事态复杂或随着事件的发展,需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系统内多部门联合提供交通运输综合应急保障时,根据本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原已启动的应急响应根据本预案进行相应调整,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一并终止应急响应。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管理组织机构
吉安市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组织体系由市级(市交通运输局、局属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县级(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二级应急管理机构组成,详细见图2-l。
市级应急管理机构由吉安市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由应急工作组、现场工作组构成。
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参照本预案,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成立应急管理机构,明确相关职责。

图2-1 吉安市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图
2.2应急领导小组
市交通运输局成立吉安市交通运输局突发事件综合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吉安市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综合应急指挥机构,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或经局长授权的局领导担任组长,各分管业务局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局机关相关科室负责人、局属相关单位负责人担任,并指定一名助手作为联络员。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如下:
(1)统一领导全市交通运输Ⅱ级及以上综合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上级要求,或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工作组,并派往突发事件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根据需要,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联合行动方案,并监督实施;
(4)当突发事件由上级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时,领导小组按照上级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执行相应的应急行动;
(5)决定启动、终止综合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防御响应和应急响应行动;
(6)向市委、市政府、交通运输厅报送交通运输部门重大突发事件情况;
(7)承办市委、市政府、交通运输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8)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2.3 应急工作组
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工作组,由综合协调组、公路抢通组、运输保障组、后勤保障组、新闻宣传组、通讯保障组、灾后重建组、总结评估组等若干工作组组成,各工作组根据需要视情设立,由局机关相关科室和局属相关单位人员组成,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具体实施,在领导小组统一协调领导下开展工作。
(1)综合协调组
由局办公室主任任组长,局应急办主任任副组长,视情由局办公室、法规安监科、规划建设科、运输管理科等有关科室人员组成。
①根据上级要求及时传达或下达各项应急工作指令,并负责督促检查;
②负责统一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有关应急工作情况;
③负责起草重要报告、综合类文件;
④负责统一协调厅内各项应急工作事务;
⑤承办厅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公路抢通组
由局规划建设科科长任组长,市公路处业务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局机关相关科室及公路处人员组成。
①负责指导组织公路抢修及保通工作;
②负责指导公路畅通保障;
③根据需要组织、协调跨市应急队伍调度和应急机械及物资调配;负责协调社会力量参与公路抢通工作;
④负责指导应急突发事件各项物资、设备、人员等已投入情况、调度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并及时反馈综合协调组;
⑤组织拟定抢险救灾资金补助方案;
⑥承办局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运输保障组
由局运输管理科科长任组长,市运管处、市港航处业务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局机关相关科室及局属相关单位人员组成。
①负责指导组织协调人员、物资的应急运输保障工作;
②负责组织协调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联运工作;
③负责指导应急突发事件运力调配、人员、运送物资的统计、分析工作,并及时反馈综合协调组;
④组织拟定紧急运输征用补偿资金补助方案;
⑤承办局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4)后勤保障组
由局机关办公室主任任组长,局属相关单位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①负责应急状态期间领导小组及其它工作组24小时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②承办局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5)新闻宣传组
由局办公室主任任组长,局机关相关科室及局属相关单位人员组成。
负责收集、处理相关新闻报道,负责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舆情
应对工作;
②按照局应急领导小组要求,向社会通报突发事件影响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③负责联系有关新闻媒体,组织宣传报道应急处置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与典型;
④指导地方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新闻发布工作;
⑤承办局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6)通讯保障组
由局办公室主任任组长,局属各单位及局机关相关科室人员组成。
①负责现场图像采集、传送的技术保障;
②负责监控信息系统通信保障工作;
③负责电视电话会议系统保障工作;
④保障交通运输局向地方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机构下发应急工作文件的传真和告知工作;
⑤承办局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7)灾后重建组
由局规划建设科科长任组长,局机关相关科室及局属相关单位人员组成。
①组织公路、水路受灾情况统计,组织灾后调研工作;
②组织拟定公路、水路灾后恢复重建方案并组织实施;
③承办局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8)总结评估组
根据突发事件类别,视情由局应急办或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由其他应急工作小组和局属相关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①负责编写应急处置工作大事记;
②对突发事件情况、应急处置措施、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等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并向厅应急领导小组提交总结评估报告;
③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综合协调组、公路抢通组、运输保障组、通讯保障组在应急领导小组决定终止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时自动解散;后勤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灾后重建组、总结评估组在相关工作完成后解散。
2.4 现场工作组
现场工作组一般由局业务科室带队,相关单位派员参加,必要时可由局领导带队。现场工作组按照局工作部署,在现场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现场有关情况。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与预警机制
防御响应不同于应急响应,是通过对接收的极端恶劣天气、地质灾害等预警信息进行定性定量分析,预估潜在风险及其影响程度,在突发事件发生前采取的应对措施。防御响应是预防预警机制的重要内容,按照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具有相对独立的启动条件和应对措施。
本预案中预防预警主要针对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通过收集极端恶劣天气、地质灾害等预警信息,进行评估分析并做出判断,转发预警信息,采取防御响应措施。由局机关各有关业务科室牵头,局应急办负责局级层面预警信息收集、整理和风险分析工作,发布经审定的预警信息,同时拓展预警信息发布手段,提升预警信息发布信息化、现代化水平。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属有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预警信息收集、整理、风险分析和发布工作,并及时上报至局应急办,具体处理防御工作事务,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报告、早处置。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类别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工作可参照市相关专项预案等文件要求,以及本预案预警信息收集、发布和防御响应等相应措施执行。
3.2 预警信息收集
3.2.1预警信息内容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台风、暴雨、暴雪、冰冻、寒潮、高温、大雾、霜冻、雷电、霾、大风、冰雹、低温阴雨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2)雨水情、江河水情、水库水情、山洪灾害等水利预警信息;
(3)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预警信息;
(4)其他可能涉及交通运输行业的自然灾害信息。
3.2.2预警信息来源
预警信息主要来源于:
市应急管理部门、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地震局、气象局及相关应急协作部门,局应急办、其他单位突发事件数据库、可视化决策支持平台等其他可能的预警信息来源。
3.3 预警信息发布
局正式发布的Ⅳ级及以上预警信息,由局有关业务科室通过下发明传电报、召开视频会议等形式进行发布;其他预警信息,由局应急办通过工作平台、工作群等渠道进行发布。
各交通运输部门须做好预警信息的接收和转发工作,接到预警信息后,尤其是涉及本部门的预警信息,应及时进行传达或转发。对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由同级宣传部门审核后方可发布。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工作原则,各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本部门预警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工作,对可能超出本级防御能力的预警信息,要及时上报局应急办。
3.4 防御响应
3.4.1 防御响应等级
根据可能造成的影响,防御响应等级分为Ⅰ级防御响应(特别严重)、Ⅱ级防御响应(严重)、Ⅲ级防御响应(较重)、Ⅳ级防御响应(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来表示。防御响应各等级启动情形如下表:
表3-1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防御响应级别
防御响应级别 | 级别描述 | 颜色标示 | 事 件 情 形 |
Ⅰ级 | 特别 严重 | 红 色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Ⅰ级防御响应等级: ●因市气象部门发布低温雨雪冰冻天气Ⅰ级预警响应,将对交通运输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的情况; ●因某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发生大洪水,大江大河干流重要堤坝发生决口,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将对交通运输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的情况; ●因预计台风过境我市,市气象部门发布防台风Ⅰ级预警响应,将对交通运输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的情况; ●因其他极端恶劣天气影响,市气象部门发布防其他恶劣天气Ⅰ级预警响应,将对交通运输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的情况; ●其他市级突发事件启动Ⅰ级预警响应,需要交通运输部门提供联动响应; ●按照交通运输厅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需要启动Ⅰ级预警响应。 |
Ⅱ级 | 严重 | 橙 色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Ⅱ级防御响应等级: ●因市气象部门发布低温雨雪冰冻天气Ⅱ级预警响应,将对交通运输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情况; ●因某个流域发生大洪水,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和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两个以上县(市、区)发生严重洪涝灾害,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将对交通运输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情况; ●因预计台风过境我市,市气象部门发布防台风Ⅱ级预警响应,将对交通运输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情况; ●因其他极端恶劣天气影响,市气象部门发布防其他恶劣天气Ⅱ级预警响应,将对交通运输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情况; ●其他市级突发事件启动Ⅱ级预警响应,需要交通运输部门提供联动响应; ●按照交通运输厅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需要启动Ⅱ级预警响应。 |
Ⅲ级 | 较重 | 黄 色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Ⅲ级防御响应等级: ●因市气象部门发布低温雨雪冰冻天气Ⅲ级预警响应,将对交通运输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情况; ●因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发生重大险情,大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垮坝,两个以上县(市、区)发生较大洪涝灾害,将对交通运输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情况; ●因预计台风影响我市,市气象部门发布防台风Ⅲ级预警响应,将对交通运输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情况; ●因其他恶劣天气影响,市气象部门发布防其他恶劣天气Ⅲ级预警响应,将对交通运输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情况; ●其他市级突发事件启动Ⅲ级预警响应,需要交通运输部门提供联动响应; ●按照交通运输厅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需要启动Ⅲ级预警响应。 |
Ⅳ级 | 一般 | 蓝 色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Ⅳ级防御响应等级: ●因市气象部门发布低温雨雪冰冻天气Ⅳ级预警响应,将对交通运输造成一般损失和影响的情况; ●因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发生险情,大中型水库出现险情,两个以上县(市区)发生一般洪涝灾害,将对交通运输造成损失和影响的情况; ●因预计台风影响我市,市气象部门发布防台风Ⅳ级预警响应,将对交通运输造成损失和影响情况; ●因其他恶劣天气影响,市气象部门发布防其他恶劣天气Ⅳ级预警响应,将对交通运输造成损失和影响的情况; ●其他市级突发事件启动Ⅳ级预警响应,需要交通运输部门提供联动响应; ●按照交通运输厅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需要启动Ⅳ级预警响应。 |
3.4.2防御响应启动和结束
3.4.2.1防御启动
(1)局有关业务科室根据局应急办提供的信息,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启动防御响应建议;
(2)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启动防御响应,如同意启动防御响应,局应急指挥中心按有关规定予以发布并向有关部门报送;
(3)启动防御响应后,局应急办和局属有关单位启动领导带班、24小时应急值班机制,有关值班安排报局应急办;
(4)由局有关业务科室召集组织召开有关会商会议,由局主要领导主持或委托相关局领导主持,局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局属有关单位分管领导参加,指导台风、雨雪冰冻等恶劣天气防御工作;
(5)由局有关业务科室下发相关文件,对防范工作提出相关要求;
(6)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各项工作(见附件),局属各有关单位将所采取的防御工作部署报局应急办。
3.4.2.2防御结束
(1)局有关业务科室根据局应急办提供预警监测信息,适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防御响应终止建议;
(2)应急领导小组同意终止防御响应的,由相关业务科室下发正式终止文件,并提出防御响应终止后续处理意见,局应急办按有关规定予以发布并向有关部门报送。
3.4.2.3防御响应备案
市交通运输局启动和解除Ⅰ级、Ⅱ级突发事件防御响应,需向市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厅报告;启动和解除Ⅲ级、Ⅳ级防御响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厅报告。
其他单位启动和解除级Ⅳ及以上防御响应前应向局报告。在预警过程中,如发现事态扩大,超过本级预警条件或处置能力时,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局应急指办。
4. 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各级交通运输有关部门在发现或接到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报告后,经核实,应依据职责分工,立即组织调集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全力控制事态发展。
(1)事件发生地交通运输部门接到报警,经核实后及时向当地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并派相关负责人前往事发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必要时迅速请求当地公安、医疗、消防等部门参与现场勘察、保护和治安维护工作;
(2)事件发生地交通运输部门根据突发事件级别,按程序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要配合当地公安、医疗、消防等部门对进入危险现场的应急工作人员和可能威胁到安全的现场周围群众及重要物资和设备实施安全保护,并将处置情况和事态及时报上一级交通运输部门;
(3)当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报请上级交通运输部门给予支持。
4.2 分级响应
吉安市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来表示。启动Ⅰ级、Ⅱ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响应,需向市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厅报告,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必要时向市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厅报告。
表4-1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
响应级别 | 级别描述 | 颜色标示 | 事 件 情 形 |
Ⅰ级 | 特别 严重 | 红 色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Ⅰ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 ●受台风、洪水、冰雪等自然灾害、交通运输事故灾难和其他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影响,交通运输厅已启动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Ⅰ级应急响应的突发事件。 ●发生交通运输从业人员集体上访、罢工罢运事件,交通运输系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消防安全事件,车站、港口码头、车船遭受恐怖袭击或极端暴力袭击事件,事态复杂,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特别恶劣影响,交通运输厅已启动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Ⅰ级应急响应的突发事件。 ●按照交通运输厅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
Ⅱ级 | 严重 | 橙 色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Ⅱ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 ●受台风、洪水、冰雪等自然灾害、交通运输事故灾难和其他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影响,市局已启动某一单项Ⅱ级应急预案,若事态复杂,需市局组织协调系统多部门提供交通运输综合应急保障的情况。 ●发生交通运输从业人员集体上访、罢工罢运事件,交通运输系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消防安全事件,车站、港口码头、车船遭受恐怖袭击或极端暴力袭击事件,事态复杂,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恶劣影响,需市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应急处置的紧急突发事件。 ●其他市级突发事件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需要交通运输部门提供联动响应。 ●按照交通运输厅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
Ⅲ级 | 较重 | 黄 色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Ⅲ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 ●发生交通运输从业人员集体上访、罢工罢运事件,交通运输系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消防安全事件,车站、港口码头、车船遭受恐怖袭击或极端暴力袭击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较大影响,需市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应急处置的紧急突发事件。 ●其他市级突发事件Ⅲ级应急响应,需要交通运输部门提供联动响应。 ●按照交通运输厅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需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
Ⅳ级 | 一般 | 蓝 色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Ⅳ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 ●发生交通运输从业人员集体上访、罢工罢运事件,交通运输系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消防安全事件,车站、港口码头、车船遭受恐怖袭击或极端暴力袭击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一般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需市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应急处置的紧急突发事件。 ●其他市级突发事件Ⅳ级应急响应,需要交通运输部门提供联动响应。 ●按照交通运输厅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需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
4.2.1 Ⅰ级响应
当发生符合本预案Ⅰ级响应条件时,市交通运输局按程序立即上报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厅启动应对××事件Ⅰ级应急响应后,市交通运输局启动实施市本级部门Ⅰ级应急响应。
(一)响应行动
(1)由应急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紧急会议,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参加,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指示批示要求,对突发事件市本级部门处置工作作出部署。由组长批准签发实施省本级部门应急响应指令,并迅速向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厅报告。
(2)各应急工作组进入应急待命状态。局应急办负责向相关下级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机构下发指令文件,并电话确认接收。
(3)应急响应指令发布后,市交通运输局领导坐镇局应急办公室,启动局应急值守机制,各应急工作组相关人员根据本预案2.3款规定开展应急工作,并保证24小时联络畅通。局属负有行业管理职能有关单位派员到局参与24小时值班。
(4)根据交通运输厅统一部署,由新闻宣传小组面向社会发布信息。
(5)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分管业务副组长和局属相关单位、局机关有关业务科室负责人赶赴现场协助交通运输部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或受交通运输厅委托进行指挥协调。
(6)应急领导小组每日至少召开一次调度协调会协调(指导)应急处置工作。相关单位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做好有关工作,每2小时向厅应急指挥中心上报一次处置情况信息,重大信息第一时间报告。
(7)综合协调组及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形成突发事件动态报告制度,迅速传达应急响应指令,每日编制突发事件应急简报。新闻宣传小组根据需要,及时向社会发布应急处置信息,报道应急处置一线的进展和先进事迹、先进典型。
(8)应急处置中遇到的重大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厅报告。
(二)响应终止
实施市本级部门的Ⅰ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市交通运输局采取如下终止程序:
(1)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得到控制或消除,交通运输恢复正常运行,交通运输厅终止Ⅰ级应急响应后,由综合协调组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实施市本级部门Ⅰ级应急响应状态终止建议。
(2)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签发实施市本级部门Ⅰ级应急响应终止文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后续处理意见。局应急办迅速向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厅报告。
(3)综合协调组负责向社会宣布实施市本级部门Ⅰ级应急响应结束,说明已经采取的措施和效果以及应急响应终止后将采取的各项措施。
4.2.2 Ⅱ级响应
当发生符合本预案Ⅱ级响应条件时,市交通运输局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局有关业务科室商局应急办提出Ⅱ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副组长审核,报组长批准后,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一)响应行动
(1)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而可能上升为Ⅱ级,或市局已启动某一单项Ⅱ级应急预案,因事态复杂,需市局组织协调系统多部门提供交通运输综合应急保障时,局有关业务科室商局应急办提出应急响应建议,报副组长,组长。
(2)由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主持召开紧急会议,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对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作出部署。2小时内报组长批准签发发布应急响应指令,并迅速向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厅报告。
(3)各应急工作组进入应急待命状态。局应急办负责向相关下级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机构下发指令文件,并电话确认接收。
(4)应急响应指令发布后,市交通运输局领导坐镇局应急办公室,启动局应急值班机制,各应急工作组相关人员根据本预案2.3款规定开展应急工作,并保证24小时联络畅通。局属负有行业管理职能有关单位派员到局参与24小时值班。
(5)根据情况需要,由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应急响应是否需面向社会发布。由新闻宣传小组联系新闻媒体,面向社会公布信息。
(6)应急领导小组分管业务副组长和局属相关单位、局机关有关业务科室负责人赶赴现场指挥协调。重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长视情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处置。
(7)应急领导小组每日至少召开一次调度协调会指导应急处置工作。相关单位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做好有关工作,每2小时向局应急办上报一次处置情况信息,重大信息第一时间报告。
(8)综合协调组及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形成突发事件动态报告制度,迅速传达应急响应指令,每日编制突发事件应急简报。新闻宣传小组根据需要,及时向社会发布应急处置信息,报道应急处置一线的进展和先进事迹、先进典型。
(9)当超出局本级处置能力时,报请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厅请求支持。
(二)响应终止
Ⅱ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市交通运输局采取如下终止程序:
(1)综合协调组根据掌握的事件信息,确认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得到控制或消除,交通运输恢复正常运行,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Ⅱ级应急响应状态终止建议。
(2)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是否终止Ⅱ级应急响应状态,如同意终止,签发Ⅱ级应急响应终止文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后续处理意见,并在1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厅报送。
(3)综合协调组负责向社会宣布Ⅱ级应急响应结束,说明已经采取的措施和效果以及应急响应终止后将采取的各项措施。
4.2.3 Ⅲ级响应
当发生符合本预案Ⅲ级响应条件时,市交通运输局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局有关业务科室商厅应急办提出Ⅲ级应急响应建议,报副组长批准后,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一)响应行动
(1)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而可能上升为Ⅲ级,局有关业务科室提出应急响应建议,2小时内报副组长签发批准发布应急响应指令,同时向组长报告情况。
(2)各应急工作组进入应急待命状态。局应急办负责向相关下级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机构下发指令文件,并电话确认接收。视情向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厅报告。
(3)应急响应指令发布后,启动厅应急值班机制,各应急工作组相关人员根据本预案2.3款规定开展应急工作,并保证24小时联络畅通。局属负有行业管理职能有关单位视情派员到局参与24小时值班。
(4)根据情况需要,由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决定应急响应是否需面向社会发布。由新闻宣传小组联系新闻媒体,面向社会公布信息。
(5)局属相关单位负责人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应急领导小组业务分管副组长、局有关业务科室负责人视情赶赴现场指挥处置。
(6)相关单位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做好有关工作,每日两次向局应急办上报一次处置情况信息,重大信息第一时间报告。
(7)综合协调组及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形成突发事件动态报告制度,迅速传达应急响应指令,根据需要编制突发事件应急简报。
(8)当超出局本级处置能力时,报请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厅请求支持。
(二)响应终止
Ⅲ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市交通运输局采取如下终止程序:
(1)综合协调组根据掌握的事件信息,确认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得到控制或消除,交通运输恢复正常运行,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Ⅲ级应急响应状态终止建议。
(2)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是否终止Ⅲ级应急响应状态,如同意终止,签发Ⅲ级应急响应终止文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后续处理意见,必要时向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厅报告。
(3)综合协调组负责向社会宣布Ⅲ级应急响应结束,说明已经采取的措施和效果以及应急响应终止后将采取的各项措施。
4.2.4 Ⅳ级响应
当发生符合本预案Ⅳ级预警条件时,市交通运输局发布Ⅳ级预警,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局有关业务科室提出Ⅳ级预警响应建议,报副组长批准后,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一)响应行动
(1)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而可能上升为Ⅳ级,局有关业务科室提出应急响应建议,2小时内报副组长签发批准发布应急响应指令,同时向组长报告情况。
(2)各应急工作组进入应急待命状态。局应急办负责向相关下级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机构下发指令文件,并电话确认接收。视情向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厅报告。
(3)应急响应指令发布后,启动局应急值班机制,各应急工作组相关人员根据本预案2.3款规定开展应急工作,并保证24小时联络畅通。局属相关单位视情派员到局参与24小时值班。
(4)根据情况需要,由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决定预警响应是否需面向社会发布。由新闻宣传小组联系新闻媒体,面向社会公布信息。
(5)局属相关单位负责人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局有关业务科室负责人视情赶赴现场。
(6)相关单位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做好有关工作,每日向局应急办上报一次处置情况信息,重大信息第一时间报告。
(7)综合协调组及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形成突发事件动态报告制度,迅速传达应急响应指令。
(二)响应终止
Ⅳ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市交通运输局采取如下终止程序:
(1)综合协调组根据掌握的事件信息,确认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得到控制或消除,交通运输恢复正常运行,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Ⅳ级应急响应状态终止建议。
(2)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是否终止Ⅳ级应急响应状态,如同意终止,签发Ⅳ级应急响应终止文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后续处理意见,必要时向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厅报告。
(3)综合协调组负责向社会宣布Ⅳ级应急响应结束,说明已经采取的措施和效果以及应急响应终止后将采取的各项措施。
4.3 分类处置
启动应急响应后,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类别和各科室职责分工,确定相应的牵头部门,组织采取不同处置措施。
4.3.1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应对在交通运输工具或交通运输服务场所发生的疫情、甲类传染病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需市交通运输局紧急采取措施的,由局运输管理科牵头,局办公室、局应急办、市运管处、市港航处、市公路处等配合处置。局运输管理科责综合协调。局应急办负责应急信息汇总、上报。市运管处负责指导、协调运管部门加强对道路运输、场站枢纽、城市公交的疫情监控等工作,一旦发现疑似或确诊病例,配合卫生等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隔离,对运输车辆、场站枢纽、城市公交做好通风、消毒等工作,并做好信息报告工作。市港航处负责协调地方海事部门配合卫生等部门加强对港口船舶、人员的疫情监控,一旦发现疑似或确诊病例,配合卫生等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隔离,对港口船舶进行消毒,并做好信息报告工作。
4.3.2地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应对地震突发事件,且需市交通运输局提供交通运输综合应急保障的,由局办公室、局应急办牵头,局运输管理科、市运管处、市港航处、市公路处等配合处置。局办公室、局应急办负责综合协调工作。市公路处负责公路抢通保通指导、协调工作。局运输管理科负责道路水路运输应急运力保障指导、协调工作。局应急办负责突发事件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并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4.3.3重大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应对交通运输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由局规划建设科牵头,局办公室、局应急办、市港航处、市公路局等配合进行处置。局规划建设科负责指导地方交通运输部门安排公路养护应急力量,开展公路抢通保通工作,协调周边地区公路交通应急资源调用,并视情安排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局应急办负责突发事件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并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4.3.4消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局应急办负责消防突发事件综合协调工作。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局属单位消防突发事件应对指导、协调工作。局规划建设科具体负责公路、交通建设工程消防突发事件应对指导、协调工作。局运输管理科具体负责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消防突发事件应对指导、协调工作。局应急办负责消防突发事件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局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消防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并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安全警戒、交通管制,及时开辟应急救援通道。局属具有行业管理职责的有关单位负责本行业消防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和消防突发事件应对行业指导工作。
4.3.5极端暴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应对车站、港口、船舶、经营性客货运车辆遭受恐怖袭击或极端暴力袭击事件,由局办公室牵头,局相关科室配合。局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工作,并加强与市公安局的沟通联络,配合地方公安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综治部门视情参与处置工作。局应急办负责突发事件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工作。局办公室负责有关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4.3.6集体上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应对来局集体上访、异常上访事件,由局信访办牵头,局办公室、局机关相关科室等配合处置。局信访办迅速将有关上访人员疏导到指定的接待场所接访。同时,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报局有关分管领导,并通报局办公室、有关科室及有关涉事单位和部门。由局信访办商上访人诉求相关科室或有关涉事单位和部门派员与上访人接谈,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平息事态,并通知有关涉事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迅速参与处置。局信访办负责重大信访信息收集汇总和向市联席办或部信访办通报情况。局办公室负责向市综治办和当地公安机关通报情况,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现场秩序和现场安全工作。局机关相关科室负责配合现场处理和联系救护事宜,协调可能发生的突发疾病的救助。
应对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公共交通、出租客运、班线客运、水路运输等行业集体罢工或罢运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视情由罢工或罢运人诉求相关业务科室和局属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指导有关涉事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局属单位妥善处置。
4.3.7综合运输保障事件应急处置
应对需市交通运输局提供跨地区公路、水路等综合运输保障的突发事件,由局应急办负责综合协调工作。市港航处、公路处具体负责公路、水路通行保障工作。局运输管理科具体负责协调相关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港航部门做好道路、水路应急运力保障工作。
4.4 后期处置
4.4.1恢复重建
各交通运输部门应积极做好突发事件受灾情况的统计工作,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开展损毁交通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各交通运输部门应及时查清、汇总抢险物料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应急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4.4.2调查与评估
市交通运输局应急响应终止后,局牵头科室需及时组织各参与单位开展总结评估工作,客观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成效,深入总结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改进措施。
各交通运输部门在终止应急响应后,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总结评估材料,包括突发事件情况、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建议等。
4.5 信息报送与处理
各单位应建立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值班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和举报制度,公布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报告电话,保证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渠道的畅通。
4.5.1信息报送原则
各单位应遵循“迅速、准确、真实”的原则,在第一时间报送本行政区域或辖区内以及本单位发生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有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各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必须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
4.5.2信息报送程序与时限
各单位接到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应根据事件程度逐级报告,特别紧急的情况下,可直接报至市交通运输局。在接到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后,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报至局应急办,必须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信息报出后必须进行电话确认。
局应急办收到信息后,应立即按信息分类报厅业务科室办理,由局有关业务科室按程序报送。其中对于Ⅰ级、Ⅱ级突发事件,根据有关规定或相关领导指示,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厅报告,必须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并向有关单位通报。
4.5.3信息报送内容
信息报告实行“首报事件,续报详情”的办法,突发事件信息内容应简明准确、要素完整、重点突出,应包括以下要素: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信息来源。
(2)事件起因、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以及影响范围和事件发展趋势。
(3)已采取的措施或处置情况、下一步的工作计划或意见;现场指挥救援主要情况、希望上级及有关部门支持援助的事项。
(4)信息报送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5)对于情况不够清楚、要素不齐全的信息,要及时核实补充内容,并将后续情况及时上报。
(6)对处置的新进展、衍生的新情况、出现的新问题等要及时续报,重大以上事件的处置情况应每日一报或及时报告。
(7)处置结束后,要进行处置评估形成终报总结。
5. 新闻发布
(1)应急信息公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交通运输应急事件,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信息公布渠道包括内部业务系统、吉安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以及经市交通运输局授权的各媒体。
(2)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宣传和舆情应对处置工作由新闻宣传指导小组具体承担,局属各有关单位在各自职责和范围内具体负责。
(3)新闻宣传指导小组负责组织发布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新闻通稿,传递事态进展的最新信息,联合有关部门对不实消息和舆论进行舆情应对及管控,解释说明与突发事件有关的问题、澄清和回应与突发事件有关的错误报道,宣传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工作动态,按照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和要求组织召开突发事件相关各单位、部门参加的新闻发布会。相关各单位、部门须安排熟悉情况的负责同志做好新闻发布工作和接受记者采访。
(4)新闻发布主要媒体形式包括电视、报纸、广播、网站等;新闻发布主要方式包括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记者招待会、接受多家媒体的共同采访或独家媒体专访、发布新闻通稿。
(5)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相关新闻发布材料包括新闻发布词、新闻通稿、答问参考和其他发布材料,由其他应急工作组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核把关,新闻宣传组汇总并对宣传口径进行把关,其中Ⅰ级、Ⅱ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相关新闻发布材料须经应急领导小组审定。
6. 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
(1)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分类建设、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保障队伍和专家队伍,保障本地区、本行业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在本级政府和上级行业主管单位进行备案。
(2)建立应急运输车辆技术档案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车辆的技术状况。应急运输车辆所属单位负责保持应急运输储备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并强化应急运输车辆的日常养护与保养工作。
(3)建立应急运输船舶技术档案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船舶的技术状况。应急运输船舶所属单位负责保持应急运输储备船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并强化应急运输船舶的日常养护与保养工作。
6.2物资设备保障
(1)建立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应急物资储备方式,建设全市交通运输应急物资储备建设,强化应急物资储备能力。各级应急物资储备基地(点)应向上级行业主管单位备案。鼓励有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基地(点)。
(2)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基地(点)应根据辖区内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发生的种类和特点,结合公路抢通和应急运输保障队伍的分布,依托行业内养护施工企业和道路运输企业的各类设施资源,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建设。农村由市公路处统一布局指导。
(3)借助省级水路交通应急运输储备基地(点)。
(4)储备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专库存储,专人负责。储备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要有完备的凭证手续。对新购置入库物资进行数量和质量验收,并在验收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入库的情况上报主管部门。
6.3 技术支撑
在充分整合现有交通通信信息资源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和完善“统一管理、多网联动、快速响应、处理有效”的交通运输应急平台体系。
(1)由局应急办组建市级交通运输应急平台,局属相关单位、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建立相应平台。各交通运输应急平台根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报处理、跟踪反馈和应急处置等应急管理需要,能够及时向上级交通运输应急平台提供数据、图像、资料等,实现与上下级交通运输应急平台的互联互通。
(2)建立基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不断改进技术装备。
(3)建立健全基础数据资料储备库,包括针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资源清单、专家库、突发事件分类分级汇总、重大突发事件案例库、应急预案、应急资源等数据库,并具备互联互通能力。
(4)加快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转发灾害预警。
6.4 资金保障
加强应急物资存储和应急支出经费保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各项保障经费应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实行分级负担,纳入各部门(单位)预算管理。公路水路工程项目应保证应急工作所需各项经费。
6.5 通信保障
由市运管处、港航处、公路处按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网络、视频、通信等保障工作,保证通信设备链路畅通。
局属有关单位和地方交通运输部门保持应急通信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并与局应急办通信链路保持畅通,确保信息上报与接收无误。
6.6 应急宣传与培训
及时向公众公布交通运输部门应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信息、接报电话和部门。做好相关应急法律法规以及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加强应急宣传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应急宣传管理能力。
加强应急管理知识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应急管理知识培训制度,至少每年对应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或本系统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演练以及培训,建立一支业务精湛、行动迅速、能打硬仗的应急救援队伍。
6.7 应急演练
为检验本预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根据《江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定期组织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应急演练,普及应急管理知识和技能,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通过应急演练,锻炼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掌握相关技能,了解应急机制和管理体制,熟悉应急处置程序,检验应急处置能力,并总结经验教训。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市交通运输局将组织修改完善本预案,更新后报市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厅备案:
(1)预案依据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变化或调整的;
(3)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4)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进行重大调整的;
(5)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2 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和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附件 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防御响应工作职责
(一)局办公室职责
(1)负责防御响应有关文件的收发工作。
(2)负责转达交通运输厅、市委市政府、市气象灾害指挥部、市防总和局领导对防汛防台、暴雨、低温冰雪等极端天气的批示,呈送有关部门的建议。
(3)负责防御响应的新闻发布、宣传报道工作。
(4)负责监督、指导局属单位对防御响应的宣传报道工作。
(5)负责防御响应期间领导小组及其他工作组24小时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二)局应急办职责
(6)负责按要求组织避相关科室和局属单位参加领导小组会议。
(7)负责向领导小组提出启动、终止综合类防御响应动议。
(8)负责草拟、下发有关防御响应工作文件。
(9)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局属单位防御响应工作。
(10)负责防御响应期间局24小时值班值守,及应急指挥系统的技术支持工作。
(11)负责接收、处理气象、水利、地质等部门的预测、预警信息,跟踪监测台风、暴雨、低温冰雪等极端天气灾害应急信息,实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12)负责收集防御响应工作的相关信息,编写、报送应急信息。
(三)局规划建设科职责
(13)负责指导组织公路、航道保通抢修、交通重点工程项目防御响应工作。
(四)局运输管理科职责
(14)负责指导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道路、水路紧急运力调配工作。
(五)市运管处职责
(15)负责组织、协调防御响应期间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紧急运力调配工作。
(六)市港航处职责
(16)防御响应期间,及时向各级港航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息,负责搜集、分析、核实和处理港口的突发事件,组织、协调水路运输紧急运力调配工作。
(七)市公路处职责
(17)负责防御响应期间重大公路水毁、路面积雪结冰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当地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对受阻、受损公路及时抢通和修复。
(八)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职责
(18)负责防御响应期间交通重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各重点工程项目办做好各项防御工作。
吉安市道路运输突发性事件以及恶劣天气等
应急保障预案
为全面提高道路运输综合保障和快速反应能力,有效应对道路运输突发性事件、恶劣天气、重特大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事故等突发事件,保障事发地道路运输应急工作安全、高效、有序进行,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道路运输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吉安市境内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各客货运输企业和道路运输辅助业以及过境道路运输车辆,并对境内可能或已经发生给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性事件、恶劣天气、重特大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事故、道路旅客运输集散及商品物资运输进行应急运输或救援。具体内容为:
(一)突发性事件,包括发生导致国、省道干线公路中断2小时以上或严重影响到交通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重大突发性事件;
(二)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三)公路旅客滞留突发事件;
(四)客运班线罢运;
(五)恶劣天气;
(六)抗洪抢险应急处置。
本预案启动级别分为三级:重特大应急保障事件(Ⅰ级)、较大应急保障事件(Ⅱ级)和一般应急保障事件(Ⅲ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表示。
应急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要达到一级,车辆数要达到本企业自有车辆数的10%及以上。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原则
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职能,为社会、公众提供专业的道路运输保障,充分依靠群众,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统一指挥原则
道路运输应急保障工作要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监管的原则,在发生地政府部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积极有序地组织开展运输应急保障工作。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快速反应,密切配合,高效、妥善地开展道路应急运输。
(三)预防为主原则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着眼长远、立足防范,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
(四)损失最小原则
要充分发挥道路运输行业的快速反应优势和应急保障能力,尽最大努力和可能使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最小化,并尽快恢复道路运输秩序和运输生产,以维护广大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利益。
(五)及时慎重原则
要加强日常监管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已发生的事件在第一时间上报,主要负责人要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并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积极、慎重地进行应急救援工作。
三、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全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建立市、县(市、区)二级运输应急保障领导机构。市运管处设置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运管处行政第一负责人担任,各县(市、区)运管所行政第一负责人和市运管处各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见附件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运管处运管科,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处理各类突发性事件的运输应急保障工作。
各县(市、区)运管所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政第一负责人担任。各地要根据工作职能,结合本地实际,设立相应的车辆救援、调度指挥等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处理本地区各类突发性事件。
(一)市级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领导机构职责:
1.贯彻落实政府有关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和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运输保障工作的批示,提出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
2.发布和启动Ⅰ级、Ⅱ级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预案的命令,并提出应急救援措施;
3.配合当地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完成各类物资、设备、人员的运输保障任务;
4.确定本辖区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辆,确保在《预案》启动后运力能及时、快速、高效、安全到位;
5.组织《预案》的实施演练,对演练中暴露的问题及时向上级领导机构报告;
6.完成当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各县(市、区)领导机构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管理部门和领导机构的部署和安排;
2.发布和启动Ⅲ级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预案的命令,并提出应急救援措施;
3.负责辖区运输企业运力的管理和《预案》启动后的组织和调配,做好现场的指挥和协调工作;
4.根据事故损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人员和物资疏散;
5.配合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6.适时将事故原因、责任及通报意见上报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7.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运输保障工作和任务。
(三)运输企业职责:
1.运输企业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确保在《预案》启动后各项救援措施能顺利实施;
2.根据本《预案》制定适合本企业的预案,确定本企业应急保障车辆和人员;
3.执行上级领导机构交办的其他运输保障工作和任务。
四、应急预案的启动
(一)预测与预警
各级道路运输应急领导机构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应急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启动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测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确定《预案》启动级别,主要依据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进行划分:
1.一般应急保障事件(Ⅲ级):由事发地县(市、区)运输应急保障领导机构具体指挥应急。
2.重特大应急保障事件、较大应急保障事件(Ⅰ级、Ⅱ级):由市级运输应急保障领导机构具体指挥应急保障工作,并向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报告,请求武警及市有关部门协助、增援。若事态迅速扩散、恶化,造成严重后果,超出本市行政能力控制范围时,请求省有关部门直接指挥应急。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五、应急预案处理程序
(一)突发性事件
1.发生一般突发性事件,当地县(市、区)运输应急保障领导机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汇报和赶往事发现场;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行业政策和法规做好解释工作,化解矛盾,运用各种措施、方法、手段防止事态的扩大及恶化,使社会负面影响降至最小程度。重大突发性事件,要紧紧依靠当地政府及与相关部门配合,做好现场的协调解决工作。
2.发生导致国、省道干线公路和城市主要道路中断2小时以上或严重影响到交通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重大突发性事件时,当地县(市、区)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领导机构要立即向当地政府和市运输应急保障领导机构报告,市级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领导机构要立即向省级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领导机构报告,并立即组织人员成立调查组,前往现场进行调查,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3.一般突发性事件的调查处理由事件当地县(市、区)级运输应急保障领导机构负责调查了解事件诱发原因和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协调处理方案,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事件当地县(市、区)级运输应急保障领导机构对重大突发性事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后,要报当地政府和市级应急领导机构批准同意后,予以实施。
4.在解决重大突发性事件过程中,事件当地县(市、区)级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领导机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市级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领导机构报告事态及进展情况,需要有关部门配合协调或协助的,由当地政府或市级运输应急保障领导机构协调解决,解决不了及时报告省级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领导机构报。
5.一般和重大突发性事件事态平息后3日内,事件当地县(市、区)级应急领导机构要及时将事件经过、诱发原因、解决问题的措施、处理结果及应吸取的经验教训等情况书面汇报市级应急领导机构。
(二)重大道路运输责任事故
1.接到重大道路运输责任事故报告,事故当地县(市、区)级运输应急保障领导机构应紧急赶赴事故现场,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伤员抢救、善后处理和调查了解事故原因及源头安全管理情况,并要在4小时内报告市级运输应急保障领导机构。接到重大道路运输责任事故报告后,市级运输应急保障领导机构负责人应当在4小时内上报省级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领导机构,并立即组织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前往事故现场,组织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调有关部门抢救、运送伤员,处理事故善后工作,对事故原因及源头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2.对发生的重大道路运输责任事故,事故车辆属地县(市、区)级运输应急保障领导机构要按照行业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原因及责任问题进行调查,提出事故及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事故发生后15日内将处理结果在全县(市、区)进行通报,同时上报市级运输应急保障领导机构。特大道路运输责任事故,事故车辆属地县(市、区)级运输应急保障领导机构现场调查后,要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提出事故及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报市应急保障领导机构,市运输应急保障领导机构审核后向全市进行通报。
3.要把发生的重、特大道路运输责任事故当作典型案例,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开展安全教育,吸取事故教训,查找不足,及时总结安全管理经验,制订安全防范措施。
(三)公路旅客滞留突发事件
1.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领导机构负责做好各地道路运输组织工作和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出相应的运力组织方案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确保道路旅客运输秩序和安全。
2.遇到突发性严重旅客滞留、物资积压,当地道路运输应急保障机构要及时向市道路运输应急保障机构汇报;市道路运输应急保障机构协调其他县(市、区)运力予以调度支援,必要时也可调用非营业性运力。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道路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衔接。
3.假日期间,各地要严格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准确上报有关统计数据。市级机构要按照要求,向有关部门提供统计数据。假日结束后,县级机构要及时向市级机构书面上报假日运输总结,市级机构汇总后,上报省运管局。
(四)客运班线罢运
客运班线一旦发生罢运事件,应在得到信息第一时间内,运管机构应立即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办报告,并组织人员到事发地,具体了解事件的原由,研究处置措施。对情况复杂,难度较大,易对社会造成影响的,应及时请示上级,取得上级的指导和支持。对个别不听劝阻、进行组织煽动、和其他非法活动的,及时转交并协助司法部门依法处理。旅客运输按照公路旅客滞留处置办法实施紧急运输调度方案。
(五)恶劣天气
1.恶劣天气发生时,所在地县(市、区)运输应急保障领导机构成员应立即到位,及时向市级运输应急保障领导机构报告,服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调遣,并要求紧急状况下24小时值班。重大灾害要立即上报市级运输应急保障领导机构,市级运输应急保障领导机构要立即组织人员成立抢险救灾机构,前往事发现场参与抢险,指挥调度道路运输。
2.制定道路运输应急方案。针对恶劣天气、交通运输受损程度和人员物资运输需求,所在县(市、区)级运输应急保障领导机构研究制定具体的运输实施方案,并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报告,获得批准后,立即部署实施。重大灾害运输实施方案应报当地政府和市级运输应急保障领导机构批准后,予以实施。
3.按照运输实施方案,各级运输应急保障领导机构要快速反应,紧急调动运力,积极疏散人员,运送重点物资和救援物资,保证灾区道路运输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降低人、财、物的损失。
(六)抗洪抢险
1.抗洪抢险时,各级运输应急保障领导机构成员应立即到位,随时等候有关部门调遣,保证24小时值班。
2.受领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抗洪抢险运输任务,各地运输应急保障领导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道路运输保障方案,并向当地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告,获得批准后,立即部署实施,并将运输保障方案报备省应急保障领导机构。
3.组织指挥道路运输保障方案的实施,搞好运输企业、业户的调度,抓好装、运、卸三个环节的管理。要做好现场的指挥和协调工作,解决现场发生的紧急情况;要搞好现场的通信联络,及时报告事发动态和进展情况,使道路运输保障工作顺利进行。
六、责任追究
预案启动后,各单位必须听从指挥,无条件采取及时行动。对拒不行动,行动迟缓,推诿扯皮,贻误时机的单位和相关负责人严肃责任追究。
七、其他事宜
各级运输应急保障领导机构要对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及时的分析和总结,对《预案》的演练要进行评估,总结好的经验,查缺补漏,对本《预案》适时进行修订。
吉安市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事件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市级应急组织机构
2.2县(市、区)应急组织机构
2.3现场应急处置机构
2.4运营企业
3.预防与预警
3.1预警管理
3.2预警信息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与处理
4.2分级响应
4.3响应程序
4.4响应措施
4.5响应终止
4.6后期处置
5.应急保障
5.1队伍保障
5.2通信保障
5.3物资保障
5.4资金保障
5.5医疗保障
5.6应急演练
5.7应急培训
6.附则
6.1预案管理与更新
6.2县(市、区)级预案制定
6.3预案制定与解释
6.4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全市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有效预防和应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城市公共交通正常运行,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暂行规范》《交通运输部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江西省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是指由于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事故、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遭受恐怖袭击或极端暴力袭击等原因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大量人员需要疏散和严重社会危害的紧急事件。
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按照性质类型、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城市公共汽电车Ⅰ级,Ⅱ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本预案指导县(市、区)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属恐怖袭击性质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由事件发生地城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有关规定,立即向当地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并全力配合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1.4.1 Ⅰ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1)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发生严重危及人员生命安全的运营事故,或遭受恐怖袭击或极端暴力袭击,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含30人)以上死亡或失踪,或危及30人(含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
(2)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1.4.2 Ⅱ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1)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发生严重危及人员生命安全的运营事故,或遭受恐怖袭击或极端暴力袭击,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的,或危及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2)造成或可能造成设区市三分之一以上公交车辆或公交线路连续停运24小时以上的;
(3)其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1.4.3 Ⅲ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1)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发生严重危及人员生命安全的运营事故,或遭受恐怖袭击或极端暴力袭击,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的,或危及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2)造成或可能造成事发地部分公共交通线路停运24小时以上的;
(3)其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1.4.4 Ⅳ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1)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发生严重危及人员生命安全的运营事故,或遭受恐怖袭击或极端暴力袭击,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的,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2)造成或可能造成事发地部分公共交通线路停运24小时以内的;
(3)其他可能造成一般损失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1.5工作原则
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应对活动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协调联动的交通运输应急管理体制。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特点,应急处置应坚持以下原则。
(1)以人民利益为中心,快速反应。
坚持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全力抢救,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减少损失。
(2)属地管理为主,分级负责。
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和权限,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协调有序地开展抢救、突发事件处置和善后工作。
(3)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突发事件处置与预防工作相结合,落实预防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各项措施,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4)消除影响,防患于未然。
尽最大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带来的社会危害,并建立完善长效防控机制。
2.组织体系
全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应急组织体系由市、县二级组成。
2.1市级应急组织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全市Ⅰ、Ⅱ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1市应急领导小组
市交通运输局在启动Ⅰ、Ⅱ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时,同步成立市交通运输局应对XX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常务副组长:市交通运输局分管副局长
副组长:市运管处处长
成员:局办公室、局运管科、局安监科,市运管处分管业务负责人和分管应急负责人。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启动、终止省级应急预案响应。组织协调Ⅰ级(特别重大)和Ⅱ级(重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明确应急工作组的构成,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省应急领导小组要求,或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工作组,并派往突发事件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根据需要,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联合行动方案。
(4)当突发事件由市政府、交通运输部们统一指挥时,按照市政府、交通运输部们的指令执行相应的应急行动。
(5)研究决定道路运输应急保障的其他重大事项。
2.1.2日常机构
全市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市交通运输局运管科,负责有关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应急指挥中心为市级交通运输值班值守、日常监控及指挥调度机构。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具体承担有关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和日常应急管理工作。
2.1.3应急工作组
应急工作组由市交通运输局相关科室和单位组成,在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在应急响应终止时宣布取消。应急工作组成员由各应急工作组组长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提出,报领导小组批准。
(1)综合协调组。由局办公室主任任组长,局应急办主任任副组长,视情由局机关和市运管处相关科室人员组成。负责与各应急协作部门的沟通联系;保持与各应急工作组的信息沟通及工作协调;搜集、分析和汇总应急工作情况,跟踪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定时向领导小组、市委值班室、市政府值班室、交通运输厅运输应急办等有关部门报送信息;协助领导小组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以及局领导的有关要求;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应急指挥组。由局运输管理科科长任组长,视情由局机关和市运管处相关处室人员组成。负责参加市政府组织的有关事故调查;组织协调市内应急队伍调度;协调人员、重要物资的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协调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联运工作;拟定应急运输征用补偿资金补助方案;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通信保障组。由市高速公路联网管理中心负责人任组长,市运管处、市高速公路联网管理中心相关部门人员任成员。负责应急响应过程中的网络、视频、通信等保障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4)新闻宣传组。由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任组长,视情由局机关相关科室和单位人员组成。负责向社会通报突发事件影响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负责协调有关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应急保障工作中的先进典型与事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5)后勤保障组。由局机关分管后勤工作领导任组长,负责应急保障期间的应急保障工作的后勤服务保障;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专家组
由城市公共汽电车行业及相关行业技术、科研、管理、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对应急准备以及应急行动方案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根据需要参加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5现场工作组
由局运输管理科等有关科室人员及相关专家组成,必要时由局领导带队。按照统一部署,在突发事件现场协助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现场有关情况。
2.2县(市、区)应急组织机构
县(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县(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市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组建模式,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成立应急组织机构,明确相应人员安排和职责分工。
2.2.1现场应急处置机构组成
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应急工作小组负责组建交通系统现场应急处置机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交通系统现场指挥,成员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部门及城市公共汽电车管理机构负责人组成。
2.2.2现场应急处置机构主要职责
现场应急处置机构负责全面掌握事态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及相关情况,及时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指导(工作)小组报告;根据上级指示,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处置工作;做好舆论导向;现场处置工作全过程的总结、报告。
2.3运营企业
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是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本企业应急指挥机制,制订相应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组建专业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完善的抢险设备、交通工具,并定期组织演练;积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出现突发事件应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并立即组织应急抢险。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立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
3.预防与预警
3.1预警管理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日常工作中按照《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开展预警预防工作,完善预警预防联动机制,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要重点做好预警信息的收集和处置工作,指导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
3.2预警信息
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预防监测体系,落实预防及监测机构、人员和职责,明确信息监测方法与程序,完善信息来源分析、日常数据监测、常规安全隐患排查、风险分析与评估等制度,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应及时监测和分析相关信息,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汽电车安全生产情况的日常监测,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对各类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对可能造成重大及以上等级突发事件的信息要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与处理
市交通运输局按有关规定向市委值班室、市政府值班室、省交通运输厅应急办及时报送突发事件信息。
市交通运输局和应急协作部门建立信息快速通报与联动响应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应急日常管理机构名称和联络方式,确定不同类别预警与应急信息的通报部门,建立信息快速沟通渠道,规定各类信息的通报与反馈时限,形成较为完善的突发事件信息快速沟通机制。
Ⅰ、Ⅱ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启动后,事发区域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局应急指挥中心,并按照“零报告”制度,形成定时情况快报,直到应急响应终止。综合协调组应及时将进展信息汇总形成每日情况简报,上报领导小组,并抄送局应急办。信息报告内容包括: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和程度、发生态势、受损情况、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成效、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突发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
4.2分级响应
4.2.1 Ⅰ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交通运输厅指令启动并实施Ⅰ级应急响应,在交通运输厅指导和协调下启动并实施Ⅰ级应急响应应对工作。
4.2.2 Ⅱ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市交通运输局启动并实施Ⅱ级应急响应,指导和协调事发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启动并实施本级部门应急响应。
4.2.3 Ⅲ、Ⅳ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发生Ⅲ、Ⅳ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时,由事发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启动并实施响应级别的市级部门应急响应。
4.3响应程序
4.3.1市级部门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1)局应急指挥中心接到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信息或者接市政府、交通运输厅责成处理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及时核实有关情况,并提出处置意见。
(2)符合Ⅰ级应急响应条件的,立即报告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厅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后,市交通运输局启动实施市本级部门Ⅰ级应急响应。
(3)符合Ⅱ级应急响应条件的,局运管科提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及成立相关应急工作组的建议。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请局长核准。由局长或局长授权的分管局领导宣布启动市交通运输局应对XX事件Ⅱ级响应。
(4)同步成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明确应急工作组构成;各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开展应急工作,并将启动Ⅰ、Ⅱ级响应有关信息按规定报送市委值班室、市政府值班室、交通运输厅应急办4等有关部门,抄送应急协作部门,通知相关地应急管理机构,并电话确认接收。
(5)开展应急响应信息专项报送工作,随时掌握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建立突发事件动态定时快报制度,将应急工作联系人联系方式报送市委值班室、市政府值班室、交通运输厅。
(6)如发现事态扩大,超过本级响应标准或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建议提高响应等级。
(7)根据情况需要,由新闻宣传组向社会公众或新闻媒体发布有关应急信息,并对有关舆情进行应对处置。
4.3.2县(市、区)级部门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县(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预案,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级部门应急响应级别及程序。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启动实施本级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将应急响应情况报送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处理超出本级范围的突发事件,需要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处置时,应及时提出请求,并按照前款规定及时启动上一级别应急响应。
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流程详见本预案附件。
4.4响应措施
现场工作组在现场指导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原因调查、运营恢复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协调有关方面提供队伍、物资、技术等支持。具体措施如下:
(1)指导现场疏散工作。
按照预先制定的紧急疏导疏散方案,指导相关部门有组织、有秩序地迅速引导现场人员撤离事发地点,疏散受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乘客;对有关线路实施分区封控、警戒,阻止乘客及无关人员进入。
(2)指导乘客转运工作。
根据疏散乘客数量和发生突发事件的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行方向,指导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调整城市公共交通路网客运组织,积极调配其他车辆,做好乘客的转运工作。
(3)指导做好人员搜救工作。
指导相关部门调派专业力量和装备,在突发事件现场开展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现场救援队伍加强衔接配合,并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4)指导交通疏导、医学救援、抢修抢险、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指导相关部门对事发地点周边交通秩序维护疏导、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及转运、对设施设备开展工程抢险救援、对事发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保护和警戒,以及维护治安秩序等工作。
(5)指导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指导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事件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舆情收集和舆论引导工作,借助多种途径,运用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突发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5响应终止
4.5.1Ⅰ级响应终止
实施市本级部门的Ⅰ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市交通运输局采取如下终止程序:
(1)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得到控制或消除,恢复正常运行,交通运输局终止Ⅰ级应急响应后,由局运管科向领导小组提出实施市本级部门Ⅰ级应急响应状态终止或降低响应等级建议;
(2)领导小组组长签发实施市本级部门Ⅰ级应急响应终止文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或降低响应等级后续处理意见。局应急指挥中心迅速向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厅报告。
4.5.2Ⅱ级响应终止
Ⅱ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市交通运输局采取如下终止程序:
(1)局运输管理科根据掌握的事件信息,确认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得到控制或消除,恢复正常运行,向领导小组提出Ⅱ级应急响应状态终止或降低响应等级建议;
(2)领导小组决定是否终止Ⅱ级应急响应状态或降低响应等级,如同意终止,签发Ⅱ级应急响应终止文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或降低响应等级后续处理意见,并在1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厅报送。
4.5.3县(市、区)级部门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县(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级应急预案规定流程或根据上级发出宣布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终止或降级的指令,经本级应急领导小组会商,组长核准后,终止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同时取消响应期间成立的领导小组及下设各应急工作组。
4.6后期处置
4.6.1事后处置
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事发地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属地人民政府,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需要社会救助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救助,配合民政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生活必需品和社会捐赠物品的运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4.6.2总结评估
事发地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开展事后总结评估工作,客观评估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深入总结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改进措施,并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总结评估材料。
5.应急保障
5.1队伍保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平战结合、协调运转”的原则,通过平急转换机制,将城市公共汽电车日常生产经营与应急处置相结合。
5.2通信保障
在充分整合现有交通通信信息资源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和完善“统一管理、多网联动、快速响应、处理有效”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通信畅通。
5.3物资保障
(1)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要配备必要的救援和抢险的物资车辆,并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联动制度。
(2)各地应急工作小组要协调民政、消防等救援抢险部门,建立救援和抢险物资装备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保障应急指挥和调度。
5.4资金保障
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所需的各项经费,应当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结合交通战备与应急保障,按规定程序列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年度预算。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管和评估体系,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及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5.5医疗保障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与当地医疗卫生、疾病防控机构建立应急医疗保障机制并保持紧密联系,确保在发生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时,伤员及病患可在第一时间得到紧急救治,可能发生的疫情在第一时间得到控制。
5.6应急演练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反恐、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疾病防疫等部门制定联合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开展实地演练与模拟演练相结合的多形式应急演练活动。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所辖区域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应急演练结束后,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演练评估。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效果评估。
5.7应急培训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应急教育培训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应急保障相关人员每2年至少接受一次培训,并依据培训记录,对应急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6.附则
6.1预案管理与更新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市交通运输局将组织修改完善本预案,更新后报市人民政府:
(1)预案依据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变化或调整的;
(3)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4)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进行重大调整的;
(5)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6.2县(市、区)级预案制定
已开通公共汽电车客运的县(市、区)均需参照本预案,制定其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3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和解释。
6.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流程图

吉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
应急处置预案
一、编制目的
为提高出租汽车行业维稳处置能力,积极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建立“统一指挥、协调联动、各司其职、反应迅速、妥善处理”的工作机制,及时、高效、有序地处置突发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中心城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吉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规、规章和规定。
三、适用范围
处置吉安市中心城区发生的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上访、罢运、阻塞交通以及出租汽车行业内其它影响稳定的突发事件。
四、处置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依法处置,预防为主和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把事件造成的损失、社会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五、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吉安市中心城区出租汽车行业维稳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 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吉安市中心城区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由吉安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信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物价局、市工信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运管处、市交警支队、市纠风办、市监察局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交通运输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各部门和单位要明确相关责任及工作职责,组建和完善应急队伍,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在第一时间内快速反应,有效处置。
六、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召集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制定相关方案;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事后处理工作。
2.根据需要启动或申请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决定现场处置指挥领导、人员的组成和分工,进行现场处置。
3.决定应急处置工作的其它重大问题。
七、 成员单位职责
1.交通运管部门的职责
(1)负责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的接警、报警,传达领导小组的指令、通知;收集、了解突发事件的动态信息,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出租汽车行业维稳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2)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根据出租车行业突发事件的影响程度和涉及范围,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相关部门和出租汽车企业,疏导、劝返聚集人员;加强对出租车公司的监督,督促其做好驾驶员的稳定工作。
(3)参与现场处置,配合公安部门、公安交警部门维护交通秩序,做好突发事件处理情况的上报和总结工作。
2.公安部门的职责
(1)收集研判不稳定因素和突发事件动态信息、及时向出租汽车行业维稳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2)发生突发事件后,按照领导小组的指示,调配警力,维护现场的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保证道路畅通,协助有关部门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和人身安全。
(3)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控制事件局势,打击事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插手事件的不法分子,及时收集违法行为证据。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人员进行监控和处理。
3.信访部门的职责
(1)负责处理出租车行业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信访中发现的不确定因素和苗头,收集、了解事件的动态信息,及时向维稳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政府报告。
(2)与上访群体代表接触沟通,了解上访人员身份、事件起因、经过,确认问题性质,为领导小组处置突发事件当好参谋,参与现场处置,积极做好疏导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4.监察部门的职责
(1)负责对不按规定程序出台管理政策,引发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发生的责任单位进行调查处理。
(2)对突发事件过程中推诿或延误工作而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和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5.物价部门的职责
(1)负责核准出租汽车的运价水平、计价结构、突发事件发生时出租汽车的经营成本、市场经营环境。
(2)核准行政事业性收费,出租汽车企业内部的收费项目。
6.人社部门的职责
负责调查、处理、调解出租汽车经营者与从业驾驶员的劳资关系纠纷等问题。
7.财政部门的职责
负责安排拨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经费。
8.工信部门的职责
负责与油品经销商、加油站协调对接,解决出租汽车的燃油、燃气供应等问题。
9.质监部门的职责
负责出租汽车计程计价器的强制鉴定和管理。
10.税务部门的职责
负责核准出租车企业及突发事件发生时出租车经营者的税费。
11.出租车公司的职责
(1)协助相关部门劝解、稳控所属公司组织、煽动或参与突发事件的相关人员。
(2)贯彻落实各项应急政策措施。
(3)协调驾驶员与公司间的关系。
八、出租车行业突发事件的预测
出租车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要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方针,各相关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进行有效监测,经常调查研究出租汽车行业存在影响稳定的重点问题,定期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紧急重大情况,及时发现和掌握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预警和上报有关情况,主要包括:
1.集体上访。不按国家《信访条例》的规定越级上访,较大规模的到党和国家机关集体上访。
2.组织罢运。少数人组织出租汽车集体罢运,扰乱正常营运秩序,影响市民出行。
3.制造事端。少数人带头闹事,煽动蛊惑、强行拦车、阻塞交通,冲击党政机关。采取过激行为,蓄意制造事端,甚至采取极端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4.制造舆论压力。利用新闻媒体和信息网络,散布、炒作不利于安全稳定的信息。
5.集体驾驶出租汽车制造突发事端。
6.恶意扰乱出租汽车市场运价。在少数人鼓动、策划下,集体对出租汽车运输恶意抬价或压价,引发出租汽车市场不稳定。
九、信息共享与处理
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信息分为:事件发生信息和现场情况信息。
1.事件发生信息。及时掌握出租车行业的信息动态,一旦发现突发事件征兆或已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要逐级上报突发事件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突发事件信息后,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立即向市政府报告。
2.现场情况信息。各职能部门在处置出租车突发事件时,要将有关情况形成动态信息,随时向市政府报告。属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必须在事发后第一时间电话报告事件主要情况,并及时书面报告详细情况。突发堵塞主要交通干道等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要立即报告,常规静态信息可定期报告。
十、预案分级
按照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一般事件(Ⅳ级)。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是指事态非常复杂,发生300人以上或150辆以上出租汽车驾驶员突发上访、罢运事件,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或在全市范围内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事件。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是指事态复杂,发80人以上300人以下或60辆以上150辆以下出租汽车驾驶员突发上访、罢运事件,对出租汽车行业稳定以及一定范围内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 成严重危害和威胁的事件。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是指事态比较复杂,发生50人以上80人以下或30辆以上60辆以下出租汽车驾驶员突发上访、罢运事件,仅对一定范围内的行业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和威胁的事件。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是指事态比较简单,发生50人以下或 30辆出租汽车以下驾驶员突发上访、罢运事件,仅对出租汽车行业较小范围内的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影响的事件。
十一、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I级),由市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处置突发事件。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由领导小组向市政府报告,按照市政府的指示,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
较大、一般突发事件(Ⅲ级、Ⅳ级),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行业主管单位或执法单位进行应急处置。
十二、指挥与协调
处置突发事件,要快速反应,科学决策,有力指挥,有序联动,高效运转。发生突发事件后,主管部门要立即组成工作组,迅速到达现场,进行疏导、劝解,防止事态扩大。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现场情况认真分析研判事件级别、性质,按照分级响应程序快速处置。一旦出现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引发媒体炒作,形成社会关注的焦点热点和舆论压力,相关部门要及时进行澄清,并引导舆论的正确导向。
十三、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
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及时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指挥组织开展处置工作。
十四、较大和一般事件发生后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市政府及时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赶赴现场,开展处置工作。
十五、善后处理
发生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后,各职能部门要区别不同情况,积极主动、有针对性地进行调解、劝告,必要时可灵活采用行政、经济、法律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升级。
十六、调查评估
调查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信访、公安、物价、监察等部门对事发原因、处置经过、损失、责任单位奖惩等做出综合调查评估,并及时将调查评估报告上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根据突发事件级别、性质以及轻重程度,逐级上报。
十七、奖惩与责任
1.对在出租汽车行业维稳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2.对在参加出租汽车行业维稳处置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内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补助。
3.因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公务人员违法违纪引发突发事件的,由监察部门按突发事件级别和事件性质极其严重程度,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4.对因出租汽车公司违法经营、出租车驾驶员、经营者无理取闹或受人挑拨等引发突发事件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严 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八、预案修订
市中心城区出租汽车行业维稳处置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九、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中心城区出租汽车行业维稳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吉安市交通运输局水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能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及发生后迅速排除险情,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环境影响和财产损失,确保政府及各级有关部门应急救援和灾后恢复重建的顺利进行,提供水路运输畅通和保障支持,快速组织调配所需的水路交通运输力量,按时完成水路紧急物资和人员运输。
1.2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根据突发公共事件水路交通运输保障应急工作所需的运力资源、统一协调机制,以及我市水路交通运输分级管理的特点,突发公共事件水路交通运输保障应急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现条块结合,以属地为主。
(2)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分工协作、整合资源。按照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和管理范围“各负其责”,保障所建立的应急工作机制、应急程序规范有序。在完成应急运输过程中,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和当地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充分整合应急运输资源,发挥国有、民营、个体港航经营业户的作用。
(3)平战结合、科学应对、快速反应、高效运转。要将应急准备和应急实战工作紧密结合,充分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应对水平,确保应急运输工作快速高效。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部《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江西省水路交通运输保障应急预案》,结合我市水路运输实际情况编制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辖区内的,由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引起的,需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调配水路运输力量给予支持,保证抢险救灾人员和紧急重要物资的应急运输,以及灾民和伤员疏散的应急运输。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根据应急联动工作机制的要求,结合我市水路交通管理体制现状,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本市突发公共事件水路交通运输保障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市级(市人民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县级(县人民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二级组成,水路交通应急运输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制定方案组织实施。
市级应急运输保障组织指挥体系包括应急指挥与协调机构、应急日常运行管理机构、现场指挥与执行机构。各县交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应急运输保障组织指挥体系。
省内跨地区发生的水路交通应急运输,以省交通厅为主实施应急预案;市内县际间发生的水路交通应急运输,以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实施应急预案;县内发生的水路交通应急运输,以县交通运输局为主实施应急预案。
2.1应急指挥与协调机构及其职责
市水路交通应急运输领导小组设在市港航处,(以下简称水路应急领导小组)(由市局分管港航处的领导任组长,市港航处处长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港航处运管科,电话0796—8938901。领导小组下设应急运输保障指挥中心在市港航管理处,由处长任总指挥,分管港航工作的副处长任副总指挥,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水路应急领导小组和应急运输保障指挥中心具体职责如下:
(1)贯彻落实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紧急重要物资应急运输的指示和有关指令,下达具体应急运输任务;
(2)审定水路交通运输保障应急预案及相关政策;
(3)决定启动与终止本应急预案,协调解决水路交通应急运输中的重大问题;
(4)审定应急运输经费预算;
(5)负责对各县水路交通运输保障船舶运力储备情况和应急运输的准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应急日常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吉安市港航处运输管理科是市级水路交通应急运
保障工作日常运行管理机构,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起草、修订本预案,并指导各县水路交通运输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
(2)组织、监督、指导应急运输保障任务的实施;
(3)向应急指挥中心汇报应急运输中的重大问题;
(4)负责搜集、分析、核实水路交通应急运输的有关信息,包括应急运输的预测与需求、应急船舶运力储备状况、应急运输任务的执行情况等;
(5)组织水路交通应急运输的演习;
(6)组织水路交通应急运输科技项目的应用;
(7)做好水路交通应急运输日常值班工作;
(8)编制水路交通应急运输费用预算。
2.3现场指挥与执行机构及其职责
现场指挥与执行机构是事件发生地域水路交通应急运输起始,成立的临时性机构,根据应急运输事件等级由市水路交通应急运输保障指挥与协调机构指定成立,现场指挥机构为市交通运输局,执行机构由市港航管理处、地方海事局、公安局、重要港航企业单位组成。其主要职责:
(1)市港航管理处负责落实省水路交通应急运输保障指挥中心安排的船舶运力储备,保证征用的应急运输船舶运力及港口设施处于良好的适航、适用状态,并配备足够的符合船舶技术等级要求的船员,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集结,按要求时间到达指定地点。
(2)港航企业必须服从应急指令,按要求及时安排船舶运力和港口设施,对应急物资和人员优先装卸、优先运输;
(3)地方海事局负责应急运输船舶的航行秩序与安全;
(4)公安局负责维持应急运输装卸现场的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
3.水路交通应急运输等级分类
根据水路交通应急运输的需求程度和所需运输能力分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一般四个等级,具体见下表:
水路交通运输应急等级
事件等级 | 级别描述 | 分级要素及指标 | ||
任务下达机关 | 应急物资需求程度 | 应急运输影响涉及范围 | ||
I 级 | 特别严重 | ·由国务院下达 ·由交通部在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下达 ·由中央军委下达 | ·重要物资严重短缺,储备量在警戒线以下 ·突发性短期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整体运行 ·供求关系严重失衡,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与重大军事行动密切相关 | ·全国整个水运行业,或华东、华南、华北、华中地区,或两个以上都有 ·关系全军或一个集团军以上的后勤物质和人员紧急调运。 |
II 级 | 严重 | ·省人民政府为应付突发公共事件需要由交通厅下达 | ·重要物质短缺、短期影响国民经济主要行业正常运行 ·供求关系失衡,影响社会稳定 ·与较大军事行动密切相关 | ·省内两个以上设区市 ·省军区之内 |
III级 | 较重 | ·由省内各设区市级人民政府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由交通主管部门下达 | ·短期物资供应紧张,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 ·省内一个设区市 ·设区市内两个以上县 |
IV 级 | 一般 | ·由县级人民政府为为应付突发公共事件需要由交通主管部门下达 | ·短期物资供应紧张,影响人们生活 | ·设区市内一个县 ·县内两个以上乡 |
注:涉及军队及物质运输时,作加密处理。
上表中Ⅰ级事件按交通部《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执行;Ⅱ级事件由交通厅报省人民政府确认后,启动和实施本应急预案,同时报交通部备案;Ⅲ级事件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确认后,启动和实施本级水路交通运输保障应急预案,同时报省交通厅备案;Ⅳ级事件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县人民政府同意确认后,启动和实施本级水路交通运输保障应急预案,同时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4.应急响应程序
4.1接受指令
(1)国务院或相关部委关于重要应急物资的紧急调运指令;
(2)省政府及相关部门由于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所形成的关于重要应急物资调运指令;
(3)有关设区市或重点单位关于重要应急物资运输的请求。
4.2应急反应
4.2.1指挥与协调机构反应程序
(1)接到指令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了解、分析情况、判断事件等级,提出应急方案;
(2)根据事件等级作出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决定,迅速做好应急部署,并在应急日常管理机构设立值班室;
(3)下达调度命令,对应急运输船舶和装卸码头实行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协调解决应急运输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4)及时了解并向相关部门通报应急运输任务完成情况;
(5)根据实际情况,对应急预案进行局部调整。
4.2.2应急日常管理机构反应程序
(1)成立应急值班室,在应急解除前实行24小时昼夜值班制度,与现场指挥部保持联系,传达水路应急领导小组和运输保障指挥中心的指令,收集和整理相关信息;
(2)及时向运输保障指挥中心提供相应的水运条件及其对应急运输的影响。
4.2.3现场执行机构反应程序
(1)在接到水路交通应急运输保障指挥中心指令后,要及时同有关部门取得联系,组织好所辖范围内的应急船舶运力和港口装卸设施,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港口设施处于适用状态,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船员和操作人员,按指令要求的时间、地点集结;
(2)保证应急物资优先装卸、优先运输;
(3)保持与水路交通运输保障指挥中心的信息畅通;
(4)对应急运输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及时向上报告;
(5)应急运输任务完成后,及时向水路交通运输保障指挥中心提出终止应急预案的建议。
5.后期处置
5.1后果评估
应急运输结束后,市交通运输局将组织相关部门调查小组对应急运输过程进行调查和总结,参加应急运输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积极协助调查小组的工作,真实地提供各种记录。
5.2船舶征用补偿
参加水路交通应急运输被征用的船舶由征用单位或事发地人民政府(从地方财政)参照《江西省水路客货运价规则》(1999年),并结合水运市场实际情况进行补偿。
5.3奖惩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对应急运输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与表彰和奖励;对失职失责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应急保障
6.1运力保障
省交通应急管理机构分配我市落实储备运力普通货船46艘,为确保储备运力落实到位,我市将按120%分配储备运力,各县交通主管部门应急管理机构要在辖区内按“各县船舶应急储备运力分配表”落实储备运力,选择技术状况好的船舶,为应急储备运力。要与列入储备运力的所有船东签定应急运输调用协议,并将每艘船舶的所属单位、类型、载重量、联系方式等逐级报告备案。
6.2联络保障
为保证被征用船舶能及时接到指令,在要求的时间、地点集结,各县港航管理所要与所有被纳入储备运力的船舶建立及时有效的通讯联络网,为应急运输提供联络保障,如原有通讯方式发生变化,要及时更新,并逐级报告备案。
6.3经费保障
按照国务院的精神,应急经费应纳入地方财政。各级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据实申报经费预算,为预算工作提供合理的资金保障。应急经费包括:预案的制定、必要的应急设备配备,培训和演习费用以及事件后的补偿费等。
7.附则
7.1管理与更新
各县交通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预案的执行和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上报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形势及变化,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更改。
7.2解释
本预案由吉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7.3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吉安市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事故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1.6预案体系
2.组织体系
2.1应急组织体系构成
2.2市交通运输局应急组织机构
2.3地方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组织机构
2.4项目级应急组织机构
2.5协同工作机制
3.预防与预警
3.1预防预警机制
3.2预警信息来源
3.3预防工作
3.4项目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原则
4.2事故信息报送
4.3应急响应程序
4.4应急处置
4.5信息发布
4.6善后处置
4.7总结评估
4.8事故调查及原因分析
5.应急保障
5.1日常应急机构运行
5.2人力保障
5.3财力保障
5.4宣传、教育和培训
5.5预案演练
5.6责任与奖惩
6.附则
6.1预案评审
6.2预案备案
6.3预案管理与更新
6.4预案制定与解释
6.5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建立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有效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正常实施,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江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江西省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程序》《江西省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等。
1.3 事故分级
本预案所指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或养护大修活动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人员伤亡(含失踪)、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影响范围等因素,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事故、Ⅱ级(重大)事故、Ⅲ级(较大)事故和Ⅳ级(一般)事故。
1.3.1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简称Ⅰ级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2)100人以上重伤;
(3)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4)国务院责成交通运输部组织处置的事故。
1.3.2 Ⅱ级(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重大)事故(以下简称Ⅱ级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
(2)50人以上重伤;
(3)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4)省政府责成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处置的事故。
1.3.3 Ⅲ级(较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较大)事故(以下简称Ⅲ级事故):
(1)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
(2)10人以上重伤;
(3)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4)设区市政府责成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处置的事故。
1.3.4 Ⅳ级(一般)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一般)事故(以下简称Ⅳ级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2)10人以下重伤;
(3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100万以上;
(3县(市、区)政府责成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处置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同时符合本条规定的多个分级情形的,按照最高级别认定。
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可以结合本地区、本项目实际情况,对IV级事故分类情形进行细化补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公路水运工程Ⅲ级、IV级事故以及需要由市交通运输局支持处置的Ⅲ级以下事故的应对工作。自然灾害导致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可参照本预案进行处置。
本预案指导县(市、区)级(以下简称地方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参建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参建单位)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1)以人民为中心、预防为主。
应急管理工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督促项目参建单位依法开展安全风险管理和事故隐患治理,提高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预控能力。
(2)以属地为主、分级响应。
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遵循属地为主原则,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分级响应,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积极参与事故救援。项目参建单位应按规定开展先期自救互救,服从地方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现场指挥,配合事故救援、调查处理工作。
(3)协调联动、快速反应。
按照协同、快速、高效原则,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应急资源调查,加强专业技术力量储备,与当地有关部门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保持密切协作,建立协调联动的快速反应机制。项目参建单位应加强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形成快速高效的应急反应机制。
1.6预案体系
(1)吉安市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市级预案或本预案)。本预案是市交通运输局应对公路水运工程Ⅲ级、IV级事故处置和指导地方级及市管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市管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的政策性文件。由市交通运输局公布实施。
(2)地方级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地方预案)。地方预案是地方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及本预案要求,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为及时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而分别制定的应急预案,由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实施。
(3)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项目预案)。项目预案由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参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编制,本层级预案包括项目综合应急预案、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在项目开工前,按照本预案和地方预案的总体要求,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条件、自然环境、工程特点和安全风险特征等情况,制定项目综合应急预案;施工单位应根据项目综合应急预案,结合本标段施工工艺、地质、水文和气候、安全风险特征等实际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风险等级较高的作业活动,编制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查后报建设单位备案。
(4)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应根据有关应急预案要求,制定与应急预案相配套的工作程序文件。
2.组织体系
2.1应急组织体系构成
吉安市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市级、地方级(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级(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参建单位)三级应急组织机构构成。
2.2市交通运输局应急组织机构
2.2.1机构构成
市交通运输局在启动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Ⅲ、IV级应急响应时,同步成立“吉安市交通运输局应对XX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市交通运输局应对公路水运工程Ⅲ、IV级事故的指挥机构。
2.2.2应急领导小组
由局长或经局长授权的局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局长或局规建科或市交通质监站及局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任成员,并指明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视情况成立现场工作组和专家组,在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工作。如表2-1所示。
表2-1 领导小组组成
领导小组组成 | |
组长 | 由局长或经局长授权的局领导 |
副组长 | 分管副局长或局规建科或市交通质监站及局办公室主要负责人 |
成员 (视需要参加) | 局规建科、局办公室、市公路处、市港航处、市交通质监站 |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决定终止公路水运工程应急响应;
(2)按规定组织或配合市政府实施公路水运工程Ⅲ、IV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急响应启动后,立即召开领导小组第一次工作会议,议定应急响应期间领导小组各项工作制度及安排;应急响应期间,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及时召开后续工作会议;
(4)根据交通运输厅、市政府要求或现场应急处置需要,决定是否成立现场工作组和专家组;
(5)当事故应急工作由交通运输部或省政府统一指挥时,领导小组按照交通运输部或省政府的指令、批示,配合协调相应的应急行动;
(6)研究决定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工作组,并视情设立现场工作组、专家组等工作组。应急工作组组成人员,由各应急工作组组长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提出,报领导小组批准。
2.2.3日常管理机构
市交通质监站作为市交通运输局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日常机构,具体承担全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以及Ⅲ、IV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的组织、协调等具体工作。
应急状态下应急响应的主要职责:
(1)接收、汇总事故信息,起草有关事故情况报告,提出相关应急处置建议;
(2)传达落实领导小组下达的指令;
(3)向领导小组提出需要其他应急协作部门支持的建议;
(4)研究提出赴现场督导的技术专家人选;
(5)承办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应急响应结束后的主要工作:
(1)组织评估应急处置方案、措施及效果,总结应急救援的经验与教训,对预案体系、组织体系、应急机制及应急联动等方面进行系统性评估,提出完善应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向领导小组提交评估报告;
(2)参与事故调查,侧重分析技术层面原因。
2.2.4应急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局办公室负责人任组长,局应急办负责人任副组长,视情由局有关科室和单位人员组成。负责审核有关文件资料,向市政府值班室、交通厅应急办和相关部门报送信息,协助领导小组落实上级领导同志以及局领导的有关要求,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应急指挥组。由市交通质监站负责人任组长,视情况由局有关科室和单位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现场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应急队伍调度和应急装备物资调配。组织专家组的组成方案。
(3)新闻宣传组。由局办公室负责人任组长,视情由局有关科室和单位人员组成。负责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
2.2.5现场工作组
现场工作组视事故情况决定成立,由市交通质监站负责联络。公路水运工程Ⅲ、IV级事故现场工作组经领导小组批准成立,其中Ⅱ级事故由局领导带队,Ⅲ级事故必要时由局领导带队;Ⅳ级事故现场工作组经分管副局长批准后成立,相关单位分别派员和有关专家组成。当交通运输厅、市政府统一组建现场工作机构时,市交通运输局应当派出相应级别的人员参加。其主要职责如下:
(1)传达市交通运输局应急工作要求,及时向市交通运输局报告现场有关情况;
(2)主动与地方政府组成的事故现场应急抢险指挥机构联系和会商;根据需要,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设施、设备、物资等后勤保障;
(3)根据现场所了解的情况,研究事故救援技术和处置方法,提供相应的技术咨询意见,防止事态扩大或发生衍生事故;
(4)必要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请求调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5)从专业角度分析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为事故调查提供技术分析材料;
(6)承办市交通运输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2.2.6专家组
专家组依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水运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或根据市交通运输局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由市交通质监站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专家组人选建议。专家组由公路水运工程及其他相关行业工程技术、科研、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根据需要参加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提供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技术支持;
(2)在现场工作组的统一指挥下,预测事态发展趋势,研究事故救援和处置办法,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损失和提出恢复重建方案等相关建议;
(3)在领导小组的统一协调下,负责对事故应急总结评估提供专家咨询意见。
(4)承办市交通运输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2.2.7局属有关单位职责
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市交通质监站负责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局规建科、局办公室、市公路处、市港航处等按职责分工予以配合。
2.3地方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组织机构
地方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分别组建本级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明确相关岗位职责,落实具体责任人员。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事故级别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会同本级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应急管理预警机制和救援协作机制。
2.4项目级应急组织机构
项目级应急组织机构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负责事故现场的先期应急处置,配合本地应急组织机构进行现场救援、事故调查,开展应急总结评估及组织恢复重建等工作。
2.4.1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制定本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设立应急组织机构,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定期组织救援演练,负责联络气象、水利、地质等相关部门,为施工单位提供预测信息;对施工、监理单位的应急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事故发生后,应协调各合同段施工单位的应急资源,按规定及时向交通、安监等属地直接监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送事故情况,组织相邻合同段之间的自救互救,控制事故的蔓延和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项目建设单位应急管理工作,应按照属地政府和直接监管的相关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2.4.2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设单位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认真分析施工作业环境危害因素,因地制宜制定有针对性和时效性的本合同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建立本合同段应急组织机构,组建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定期组织演练;按规定向向建设单位、项目安全监管机构、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报送事故情况,立即组织开展自救并保护事故现场;需紧急救援时,应及时向当地交通、公安、消防、卫生等相关部门报告请求;配合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组织开展应急总结及恢复重建工作。当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相邻合同段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单位的统一指挥下,积极参与现场互救,并采取措施加强本合同段安全防范。
2.4.3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应建立本单位在该项目的应急救援组织,明确应急救援的责任人,明确相应的工作程序、内容,对现场监理人员进行应急知识培训,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审查施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督促并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应急物资配备情况;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按规定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事故情况;配合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2.5协同工作机制
2.5.1工作联络
市交通运输局建立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联络员制度,加强信息沟通,相互配合,形成协同工作机制。厅建管处负责联络。
局规建科、局办公室、市公路处、市港航处应分别明确1名应急联络员(按附件2格式填报),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确定科级、股级各1名应急联络员(按附件1格式填报),市管项目应确定项目业主分管领导、安全部门负责人各1名应急联络员(按附件1格式填报)。应急联络员在应急响应期间,须保持联络畅通。
2.5.2响应联动
各层级预案在组织体系、预防预警、应急响应、应急保障和预案管理等方面应协调一致。(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应与本预案相衔接。当上一级应急组织机构启动响应时,下级应急组织机构应同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形成行业联动。
项目综合应急预案应与直接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预案相衔接。同一个项目相邻或邻近合同段的施工专项应急预案应体现预警信息共享、应急救援互助等要求。
2.5.3应急协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与本地区安监、公安、国土、环保、水利、卫生、消防、气象、地震、质监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逐步建立完善应急会商机制;当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主动协调上述相关部门给予支持配合。
根据地方政府或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请求,由局应急办牵头协调大型企业等专业或兼职救援队伍。救援队伍抵达事故现场后,应接受当地政府组成的现场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指挥、调遣。
3.预防与预警
3.1预防预警机制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日常工作中,按照《江西省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开展对气象、水利、国土等部门的预警信息以及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搜集、接收、整理和风险分析工作,完善预防预警机制,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形,按照相关程序发布预警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预警信息来源
预警信息来源主要包括:
(1)交通运输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中央领导、交通运输部领导、省领导、厅领导、市领导指示、批示的信息;
(2)安监等同级或横向部门转送(或抄送)的信息;
(3)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上报的信息;
(4)气象、水利、国土等政府相关部门对外发布的橙色及以上级别的天气、地质等灾害预警信息;
(5)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或险情),以及上级部门对外发布的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通报或预警信息;
(6)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的新闻媒体报道的信息。
3.3预防工作
3.3.1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预防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了解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项目重大风险、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情况,对接收到的各类预警信息要及时转发,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对辖区内重点工程项目的办公场所、驻地环境、施工现场等开展经常性的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督促项目参建单位按规定报备,提前采取排险加固等防控措施,及时撤离可能涉险的人员、施工设备等。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规定接收自然灾害类预警信息,通过网络、短消息等多种方式及时转发橙色及以上级别的预警信息,提出防范要求,有效督促、指导项目参建单位做好灾害防御工作。
3.3.2项目参建单位预防工作
项目参建单位均应指定专人接收预警信息,按照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应急布置和项目级应急预案,提前做好各项事故预防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牵头组织整个项目的事故预防工作,督促、指导项目其他参建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各自的预防工作。项目施工单位应结合事故发生规律,有效开展安全风险管理,认真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并组织专项治理,提前做好各项应对措施。
3.4项目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
项目预警信息由建设单位根据上级预警信息或本级实际情况发布和解除。建设单位向施工合同段发布的项目预警信息应包括: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类别、起始时间、预警级别、影响范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警示事项、从业人员自防自救措施、发布单位等。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原则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Ⅱ两级。当发生符合公路水运工程Ⅲ级事故情形时,市交通运输局对应启动并实施Ⅰ级应急响应,并立即按照《江西省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程序》进行信息报告、处理,应急组织机构按照本预案 2.2款规定开展应急工作。
当发生符合公路水运工程Ⅳ级事故情形时,市交通运输局视情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立即按照《江西省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程序》进行信息报告、处理,应急响应内容主要包括密切跟踪突发事件进展情况,协助地方或市管项目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派出现场工作组或有关专家给予指导,协调事发地周边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支持,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在装备物资等方面给予协调等。
地方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细化响应等级及应急响应措施。
地方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启动和实施本级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将应急响应情况报送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上级部门启动应急响应后,事发地或市管项目应急响应级别不能低于上级部门的应急响应级别。
4.2事故信息报送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项目施工单位应力争1小时内按照《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快报表》的要求向项目建设单位、项目的安全监管机构、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项目的安全监管机构、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1.5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市交通运输局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若发生Ⅳ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力争20分钟内电话报告市交通质监站。
市交通质监站接报事故后,应按照《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和《江西省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程序》要求,按规定审核后,分别报送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应急办、交通运输厅应急办、市安监局,并及时续报相关情况。
4.3应急响应程序
4.3.1 I级应急响应
I级应急响应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启动:
(1)发生公路水运工程Ⅲ级事故,市交通运输局按程序立即上报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厅启动应对XX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Ⅰ级应急响应后,市交通运输局启动实施市本级部门Ⅰ级应急响应。
(2)市交通质监站负责筹备领导小组第一次工作会议,拟定应急响应期间的指挥协调、会商制度,提出派驻现场工作组、专家组建议,以及信息报告、新闻发布、专家咨询、后期保障等事项。
(3)市交通质监站负责将应急响应信息通知局相关科室、单位和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级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同步启动。
(4)根据事故信息和现场情况,经局长或经局长授权的局领导批准后,尽快组织现场工作组、专家组赶赴现场参与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追踪掌握即时事故信息。
4.3.2 Ⅱ级应急响应
Ⅱ级应急响应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启动:
(1)发生公路水运工程Ⅳ级事故,市交通质监站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不在吉时为分管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分管副局长、局长报告有关情况,提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建议,经分管副局长同意后,报请局长核准。由分管副局长或局长授权的局领导宣布启动市交通运输局应对XX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Ⅱ级应急响应,视情况组织现场工作组和专家组,参与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追踪掌握即时事故信息。
(2)Ⅱ级应急响应期间,市交通质监站负责跟踪、指导事发地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事故救援方案会商、专家技术支持、协调救援协作机构等具体工作。
4.3.3 应急响应终止条件与程序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终止:
(1)经论证人员无生还可能;
(2)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已经结束;
(3)险情得到控制,涉险人员安全离开危险区域并得到安置;
(4)次生灾害基本消除;
(5)交通运输厅或市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终止程序如下:
市交通质监站根据掌握的信息,向事发地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后,满足终止响应条件时,由市交通质监站向领导小组提出终止响应建议,报请组长核准后,由组长宣布终止Ⅰ级应急响应,或者降低为Ⅱ级应急响应,转入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工作程序,同时宣布取消领导小组。
Ⅱ级应急响应终止程序如下:
市交通质监站根据掌握的信息,并向事发地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后,满足终止响应条件时,经分管副局长同意,由分管副局长或市交通质监站主要负责人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地方应急响应终止程序由地方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终止程序,结合本地区特点制定。
4.4应急处置
4.4.1 处置原则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遵循“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原则,共同做好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事故发生后,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立即启动本项目或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到达现场前,立即组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遇险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妥善保管有关物证,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当上级政府、部门负责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时,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听从指挥,做好抢险救援、现场取证、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
4.4.2 Ⅰ级应急响应处置
(1)现场督导。
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需派出现场工作组时,按本预案2.2.5规定实施。市交通质监站应保持与现场工作组的即时联系沟通。现场工作组抵达事故现场后,通过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与当地政府组成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取得联系,尽快确定协同工作内容及联系会商机制,按照应急处置的统一安排,积极主动配合工作,为抢险救援提供技术咨询意见。
(2)信息上传与下达。
按照《江西省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程序》做好信息上传下达工作。现场工作组抵达事故现场4小时内,应将现场情况以短信、传真或邮件等方式传给局应急办。市交通质监站接到现场工作组发回的事故信息1小时内,向分管副局长、局长报告。事故现场有新情况或新风险时,现场工作组应及时向市交通质监站报送动态信息。
当交通运输部、省政府及省交通运输厅、市政府领导对应急处置有批示(或指示)时,市交通质监站应及时向事发地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现场工作组传达。
4.4.3 Ⅱ级应急响应处置
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视情况成立现场工作组时,由市交通质监站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带队赶赴现场。现场工作组按照本预案2.2.5及4.4.2有关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4.5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处置与信息发布应同步启动、同步进行。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公开的原则,按照《江西省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规定执行。对于情况较为复杂的突发事件,在事态尚未清楚、但可能引起公众猜测或恐慌时,应在第一时间发布已认定的简要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再作后续详细发布。
4.6善后处置
事故善后处置工作以属地为主,在属地人民政府以及负责事故调查处置的相关机构的统一部署、领导下,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同时督促项目参建单位对事故引发的各种潜在危害要组织安全风险评估,对主要结构物进行监测,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专项施工方案,防止盲目复工,导致二次或衍生事故的发生。
4.7总结评估
4.7.1评估总体要求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终止后,有关单位应分级编写应急工作总结和事故应急评估报告:
(1)事发地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管项目的建设单位应结合项目参建单位上报的应急工作总结,及时总结分析评估,编写应急工作总结、事故应急评估报告,连同应急过程的影像资料报市交通质监站。
(2)市交通质监站应根据事发地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市管项目建设单位的应急工作总结、事故应急评估报告及现场督导情况,组织相关单位编制市级应急总结评估报告,评估应急工作情况,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预案改进建议。并按照规定将总结评估报告报省交通质监局等有关部门,同时抄送相关局领导。
4.7.2评估目的
通过评估,判断应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发现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寻找有效的解决手段,为以后事故处置提供可借鉴信息;修订完善应急预案,进一步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
4.7.3评估内容和程序
4.7.3.1评估内容
在充分分析工程风险因素、事故起因、救援经过的基础上,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1)预防预警和预控措施;
(2)项目应急自救效果及能力;
(3)信息报送的时效性与准确性;
(4)事故救援组织机构设置及运行;
(5)现场救援决策、指挥、协调机制及效率;
(6)技术方案及实施情况;
(7)应急协作及应急保障。
4.7.3.2评估程序
(1)搜集评估信息;
(2)邀请专家协助开展评估;
(3)发生Ⅲ级以上事故(或险情),或市交通运输局启动应急响应时,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市管项目应于应急响应终止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本级部门的应急工作总结、事故应急评估报告向市交通质监站报备。
4.8事故调查及原因分析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国务院或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选派相应的技术专家和应急管理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技术专家和应急管理人员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各项工作纪律。
市交通运输局派出的人员参与事故调查时,应注重从技术调查入手,提供技术咨询,促进事故技术调查更加深入,并为行业监管提供借鉴。重点分析事故发生的工程质量、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主观因素,以及工程地质、水文、气象等方面的客观因素,并提出行业监管的改进建议等。
Ⅲ级以上事故调查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参与调查的人员应向市交通质监站提交技术调查总结材料。
5.应急保障
5.1日常应急机构运行
市交通质监站在日常状态下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政策、制度,制定和修订本预案,指导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应急管理工作。跟踪、收集、分析事故信息,提出改进应急管理的工作建议,按规定组织或参与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培训和演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5.2人力保障
公路水运工程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遵循“专兼结合、上下联动”的原则。建设单位应发挥施工单位的自我救助能力,充分了解本项目可调配的应急救援人力和物力,建立兼职的抢险救援队伍和救援设备力量,或与社会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重视公路水运工程应急技术专家管理、应急管理队伍建设和应急资源信息收集。
(1)应急技术专家:市交通运输局成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应急专家组,主要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安全等专业的技术专家组成。应急专家按照部应急专家工作规则的要求,为事故分析评估、现场应急救援及灾后恢复重建等提供咨询意见。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厅管项目启动Ⅲ级及以下应急响应时,可提请省交通运输厅协助选派厅应急专家。
(2)应急管理队伍:主要由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安监、建设管理等相关处室及公路、港航、质监机构的负责人和应急联络员组成,参与或组织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应急资源信息:充分了解、掌握本地区及邻近地区的专业 (兼职)抢险救援队伍和应急技术装备等应急资源信息分布情况,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社会资源储备。
5.3财力保障
(1)应急保障所需的各项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并按规定程序列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年度财政预算。
(2)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应建立应急资金保障制度,制定年度应急保障计划,设立应急管理台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按要求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应急资金使用台账的审核。
(3)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等险种。项目施工单位应按相关保险规定,为本单位员工及相关劳务合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安全生产责任险,鼓励为危险岗位作业人员投保意外伤害险。
5.4宣传、教育和培训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作为安全生产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应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督导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结合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项目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将应急培训纳入到项目年度培训计划,有计划地对管理人员,尤其是施工一线工人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并审查其安全培训记录。应急培训教育可通过农民工夜校、安全技术交底、岗前警示教育等形式,采用多媒体、动漫、案例等手段,有效开展应急知识培训宣传教育,切实提高一线人员的应急逃生及避险技能。
5.5预案演练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每3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本级应急预案的演练。项目参建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经常性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且每年不得少于1次。
演练可通过桌面推演、实战演习等多种形式开展,解决操作性、针对性、协同配合等问题,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应急救援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在演练过程中做好演练记录,应急演练结束后对演练进行总结和评价。
5.6责任与奖惩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在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宣传、表彰和奖励。
对未依照规定履行事故报告职责,迟报、漏报、瞒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的,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干扰、贻误应急救援工作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预案评审
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施工单位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风险等级较高的作业活动编制的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预案评审时应考虑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可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预案间的衔接性等内容。
6.2预案备案
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高速公路、独立特大桥及特长隧道、航电枢纽等工程的项目综合应急预案,按规定向属地直接监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制定的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向建设单位备案,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6.3预案管理与更新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交通运输局将组织修改完善本预案,更新后报省政府:
(1)预案依据的有关地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变化或调整的;
(3)相关单位发生重大变化的;
(4)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5)在事故实际应对和预案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进行重大调整的;
(6)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参照国家级预案更新情况,及时进行同步更新或修订。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遇有预案更新情况,应及时进行更新或修订。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防台防汛等应急预案,原则上每年应在汛期来临前予以更新。
6.4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和解释。
6.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管重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应急组织机构联络员及联系方式一览表
2.吉安市交通运输局机关科室及局属单位联络员及联系方式一览表
附件1
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管重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应急组织机构联络员及联系方式一览表
序号 | 单位名称 | 联络人及联系方式 | 备注 | |||||
姓名 | 职务 | 办公电话 | 手机号码 | 传真号码 | 电子邮箱 | |||
注:1.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填报科级、股级各1名应急联络员。
2.市管项目应填报项目业主分管领导、安全部门负责人各1名应急联络员。
3.每年度1月底前定期将此表报市交通质监站,人员若有变动,应于变动后一周内重新填报此表。
附件2
吉安市交通运输局机关科室及局属单位联络员及联系方式一览表
序号 | 单位名称 | 联络人及联系方式 | 备注 | |||||
姓名 | 职务 | 办公电话 | 手机号码 | 传真号码 | 电子邮箱 | |||
1 | 局办公室 | |||||||
2 | 局规建科 | |||||||
3 | 市公路处 | |||||||
4 | 市港航处 | |||||||
5 | 市交通质监站 | |||||||
注:1.上述科室或单位应分别明确1名应急联络员。
2. 每年度1月底前定期将此表报市交通质监站,人员若有变动,应于变动后一周内重新填报此表。
吉安市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
为规范和加强吉安市农村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各地与相关单位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有效应对农村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及时保障、恢复农村公路交通正常运行,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损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农村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由于自然灾害、事故等原因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村公路运行中断、阻塞,需要及时进行抢修保通、恢复通行能力的,以及由于重要物资、人员运输特殊要求,需要提供公路应急通行保障的紧急事件。
二、处置原则
(1)依法应对,预防为主。农村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对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断提高应急科技水平,增强预警预防、应急处置与保障能力,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提高防范意识,做好预案演练、宣传和培训等各项保障工作。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农村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对以属地管理为主,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结合各地公路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公路管理机构的作用,建立健全责任明确、分级响应、条块结合、保障有力的应急管理体系。
(3)规范有序,协调联动。建立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响应程序,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决策和指挥能力。
三、工作职责
吉安市农村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由市级(市交通运输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县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二级应急管理机构组成。市级应急管理机构由吉安市农村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日常工作机构、应急工作组构成。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本预案,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成立应急管理机构,明确相关职责。
市交通运输局在启动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时,同步成立市交通运输局应对XX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应急领导小组是农村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指挥机构,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长或者经局长授权的分管局领导任组长,分管局领导或者局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同志为成员。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组织协调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发布指挥调度命令,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2)根据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工作组,并派往突发事件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根据需要,会同相关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联合行动方案,并监督实施。
(4)当突发事件由上级政府或部门统一指挥时,领导小组按指挥部的指令,执行相应的应急行动。
(5)决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终止。
(6)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四、农村公路应急预案处置救援程序
(一)农村公路出现严重交通堵塞或中断后,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现场应急处理指挥部,以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为原则,及时、迅速、有序、有效地组织人员投入抢险、疏导交通。同时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向各级主管单位报告,市交通运输局可根据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级别决定是否启动市级应急预案。
事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事件发生的地点、公路名称、里程桩号及灾情现场情况;
(1事件发生及抢险保通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数);
(1事件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1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1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抢险保通情况;
(1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和问题;
(1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二)应急预案启动后,处置救援人员应立即投入,相关负责人应迅速到位履行职责。
(三)按照应急处理指挥部的指令开展处置和救援工作。
(四)对公路塌方、中断、桥梁坍塌等突发灾害,应迅速组织施工队及充足的人员、机械到达灾害现场抢险救灾,尽快恢复交通。
(五)做好灾害现场示警标示的设置及交通疏导工作。
(六)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的安抚工作。
五、注意事项及要求
(一)应急处置要坚持统一指挥,科学决断,有效处置,确保安全。
(二)应急处置救援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业务知识,努力增强安全意识和业务素质。
(三)应急处置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积极主动完成自己承担的工作任务。
六、责任追究制度
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工作滞后、反应迟钝和不听从指挥、工作不负责任、违反应急处置工作纪律,影响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关责任人,由所在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追究相关责任。
吉安市交通运输局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吉安市交通运输局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工作机制,规范应急工作流程,保障吉安市交通运输局网络和信息安全,提高应对网络安全事件处置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地消减网络安全事件产生的危害和影响,维护吉安市交通运输安全和秩序。结合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江西省交通运输厅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信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应急响应计划规范》《信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事件分类分级指南》等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编制。
1.3 工作原则
以“预防为主、分级处置”为指导方针,坚持“统一领导、高效指挥、快速反应、协同配合”的工作原则,充分发挥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力量和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吉安市交通运输局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统一领导,注重分类分级响应。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在吉安市交通运输局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按照事件类型和级别,分类分级进行相应的处置工作。
(2)高效指挥,强化归口协调处置。减少应急响应指挥层级,注重归口、就近协调,强化运管、港航、公路、质监等局属单位的应急工作职责,明晰市局指挥协调与应急处置范围和程序,规范事件报送和组织处置程序,提升应急处置效能。
(3)快速反应,有效控制事件影响。建立快速处置反应机制,确保各环节的街接,做好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充分发挥运维队伍直接作用和现场处置的临机决断作用,强调第一时间快速反应,做好先期处置,及时有效控制事态,切实防止扩大蔓延;保证一旦出现网络信息安全突发事件,能够迅速启动应急处置程序,最大程度地控制危害和影响。
(4)协同配合,预防和应急相结合。根据网络安全事件的性质和影响范围,在发生Ⅰ级事件时,除向吉安市交通运输局报告外,并及时通报省、市相关网信、公安、工信、通信等主管单位,共同做好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加强网络安全态势感知和日常监测预警,提升情报研判、风险评估和隐患发现、防范与排查能力,切实做好预警和应急响应准备工作,严控苗头性风险和事件影响范围。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吉安市交通运输局本级及局属单位主管和运行维护的、涉及行业管理与服务的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行业关键业务系统及基础网络运行环境发生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分类分级
2.1 信息安全事件分类
信息安全事件可以是故意、过失或非人为原因引起的,分为信息内容安全、有害程序、网络攻击、信息破坏、设备设施故障和灾害性等事件。
(1)信息内容安全事件是指利用信息网络发布、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内容的安全事件。包括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信息安全事件;针对社会事项进行讨论、评论形成网上敏感的舆论热点,出现一定规模炒作的信息安全事件;组织串连、煽动集会游行的信息安全事件等。
(2)有害程序事件是指蓄意制造、传播有害程序,或是因受到有害程序影响而导致的信息安全事件。包括计算机病毒、蠕虫、特洛伊木马、僵尸网络、混合攻击程序、网页内嵌恶意代码等事件。
(3)网络攻击事件是指通过网络或其它技术手段,利用信息系统的配置、协议和程序缺陷,或使用暴力对信息系统实施攻击造成信息系统异常,或对信息系统当前运行造成潜在危害的信息安全事件。包括拒绝服务攻击、后门攻击、漏洞攻击、网络扫描窃听、网络钓鱼、干扰等事件。
(4)信息破坏事件是指通过网络或其它技术手段,造成信息被篡改、假冒、泄漏、窃取等而导致的信息安全事件。包括信息篡改、信息假冒、信息泄露、信息窃取、信息丢失等事件。
(5)设备设施故障是指由于信息系统自身故障或外围保障设施故障以及人为的使用非技术手段有意或无意的造成信息系统破坏而导致的信息安全事件。包括软硬件自身故障、外围保障设施故障、人为破坏事故和其它设备设施故障等。
(6)灾害性事件是指由于不可抗力对信息系统造成物理破坏而导致的信息安全事件。包括水灾、台风、地震、雷击、坍塌、火灾、恐怖袭击、战争等导致的信息安全事件。
2.2 网络安全事件分级
根据网络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参照省、市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的相关规定,吉安市交通运输局网络安全事件分为三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一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Ⅰ级):
①重要敏感时期,局门户网站主页发生信息内容安全事件、信息破坏事件等,造成国家秘密或重要内部敏感信息、反动信息、煽动性信息、谣言、涉及黄赌毒和暴力信息等大面积传播,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政府形象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的。
②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局重要业务系统的重要敏感数据发生大规模丢失或被窃取、篡改、假冒和勒索,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吉安市交通运输行业运行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的。
③在服务保障国家重大灾害及紧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期间,因遭受网络攻击、设备故障、灾害等,导致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业务系统服务中断8小时以上,并对国家和省(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应急保障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或日常连续中断48小时以上,对政府形象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的。
④其它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共利益构成严重威胁、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的网络安全事件。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达到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为重大网络安全事件(Ⅱ级):
①局门户网站主页或重要敏感时期发生信息内容安全事件,造成国家秘密或重要内部敏感信息、反动信息、煽动性信息、谣言等大面积传播,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政府形象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
②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局重要业务系统的重要敏感数据发生大规模丢失或被窃取、篡改、假冒和勒索,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吉安市交通运输行业运行造成严重损害的。
③局机关系统的终端设备、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局重要业务系统及其设施设备等发生大规模有害程序事件,对正常办公、业务办理和公众服务产生大面积中断,造成严重影响的。
④在服务保障国家或省(部)、市重大灾害及紧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期间,因遭受网络攻击、设备故障、人为破坏和自然灾害等,导致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局重要业务系统服务中断4小时以上,并对国家和省(部)、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应急保障造成严重影响,或日常连续中断24小时以上,对局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
⑤其它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局形象、局关键业务运行和公众出行等造成严重损害的网络安全事件。
(3)除上述情形外,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局形象、局关键业务运行和公众利益等构成一定威胁,并造成一定影响的网络安全事件,为一般网络安全事件(Ⅲ级)。
2.3 网络安全事件预警分级
按照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网络安全事件预警分为红色、橙色和黄色预警。
(1)红色预警:其它单位已发生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发生网络和信息系统故障且预计修复时间超过8小时并可能造成的较大影响、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时。
(2)橙色预警:其它单位已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发生网络和信息系统故障且预计修复时间为4~8小时、或可能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时。
(3)黄色预警:其它单位已发生一般网络安全事件、或发生网络和信息系统故障且预计修复时间为1~4小时、或可能导致发生一般网络安全事件时。
(4)在敏感时期出现以上情况,相应提高预警等级。
3.组织机构与职责
3.1 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局分管网络安全的领导担任。
副组长:局属各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
成员:局办公室、局法规安监科、局运输管理科、局规划建设科、局财务审计科及局属单位业务科室负责人担任。
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组织建立网络安全应急指挥体系,负责统一指挥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重大决策部署。
(2)向市(厅)应急办提出发布和解除Ⅰ、Ⅱ级应急响应建议。
(3)决定发布和解除Ⅲ级应急响应。
(4)负责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5)组织网络安全事件的调查和善后工作。
(6)对接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市(厅)应急办,承办市(厅)应急办交办的其它事项。
3.2 网信应急办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吉安市交通运输局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简称“网信应急办”),设在局办公室。网信应急办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局网络安全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网信应急办主要职责:
(1)组织落实应急领导小组的决定,协调和调动局本级及局属单位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相关工作。
(2)协调网络和信息系统主管单位(部门)对网络安全事件的研判,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发布和解除红色预警响应和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建议以及相应等级调整的建议。
(3)决定发布和解除黄色、橙色预警响应,负责具体指挥处置工作;执行红色预警、Ⅲ级事件的处置工作;组织制定Ⅱ级、Ⅰ级事件应急响应先期处置措施,并协助应急处置。
(4)负责应急专家组、现场指挥部的组建等工作。
(5)组织拟订(修订)应急预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分析总结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局属单位、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单位制定(修订)本单位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6)负责网络安全知识与技术的培训组织工作;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网络安全事件调查评估。
3.3 应急工作组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吉安市交通运输局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以下简称“应急工作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应急工作组分二级设立。一级应急工作组常设在局办公室,二级应急工作组常设在局属各单位。
一级应急工作组主要职责:
(1)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负责局本级24小时应急值守备勤、提出发布和解除预警响应或应急响应建议及变更响应等级建议;按照应急领导小组或网信应急办的指令,开展处置工作。
(2)负责局本级网络安全事件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分析总结等工作。
(3)局本级发生预警或Ⅲ级事件时,在网信应急办组织下制定并执行处置工作方案,将处置结果第一时间报网信应急办。
(4)参与局本级Ⅰ级、Ⅱ级的网络安全事件研判和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制定,配合网信应急办组织相关单位(部门)按照应急领导小组要求开展Ⅰ级、Ⅱ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5)负责局本级网络安全事件处置所需的设备、器材及相关软件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局本级网络安全事件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承办局本级应急预案演练和网络信息安全知识与技术的培训工作。
(6)负责指导二级应急工作组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工作;承办网信应急办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级应急工作组主要职责:
(1)发生突发事件时,负责本单位24小时应急值守备勤、提出发布和解除预警响应或应急响应建议及变更响应等级建议;按照应急领导小组及网信应急办的指令,开展处置工作。
(2)负责本单位网络安全事件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分析总结等工作。
(3)本单位发生预警或Ⅲ级突发事件时,在网信应急办组织下制定并执行处置工作方案,将处置结果第一时间报网信应急办和一级应急工作组。
(4)参与本单位Ⅰ级、Ⅱ级网络安全事件的研判和应急工作方案制定,配合网信应急办按照应急领导小组要求开展Ⅰ级、Ⅱ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5)负责本单位网络安全事件处置所需的设备、器材及相关软件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本单位网络安全事件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承办本单位应急预案演练和网络信息安全知识与技术的培训工作。
(6)负责指导本单位下辖部门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工作;承办网信应急办交办的其它事项。
3.4 应急新闻组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吉安市交通运输局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新闻发布和宣传组(简称“应急新闻组”),设在局办公室。
应急新闻组主要职责:
(1)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组织开展所涉及敏感信息和舆情监测、研判和引导。
(2)负责网络安全事件的新闻发布和应急工作的宣传报道。
(3)对接国家和省网信办、新闻媒体等机构。
3.5 应急外联组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吉安市交通运输局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外部联络组(简称“应急外联组”),设在局办公室。
应急外联组主要职责:
(1)负责向市(厅)应急办报送Ⅰ级、Ⅱ级、Ⅲ级安全事件。
(2)组织开展涉及国家秘密和重要内部敏感信息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时与保密主管部门的联络。
(3)负责相关单位共同处置次生、衍生事件的协调工作。
3.6 现场指挥部(非常设机构)
在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应急领导小组授权网信应急办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应急处置工作需要,适时组建现场指挥部,负责具体的指挥协调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指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可设立指挥协调组、专家咨询组、技术处置组、事件调查组、综合保障组等。
(1)指挥协调组:根据网络安全事件发生单位(部门)和影响范围,分别由网信应急办牵头,事件主责单位(部门)及有关单位参加。负责现场指挥、信息报送、处置协同和机制保障等。
(2)专家顾问组:负责协助制定应对工作方案,为应急处置提供专业指导和决策咨询,对处置结果进行预测和评估。
(3)技术处置组:制定Ⅲ级事件应急工作方案,进行应急处置;提出Ⅰ级、Ⅱ级应急措施建议并参与应急处置;负责现场应急设备(设施)保障和开展突发事件现场的调查、取证和评估等。
(4)事件调查组:进行原因分析、风险评估和责任调查等工作。
(5)综合保障组:负责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场地、办公设备和后勤服务保障。
3.7 应急专家组
建立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咨询机制和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吉安市交通运输局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专家组(简称“应急专家组”)。
应急专家组的主要职责:
(1)在网络安全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置时,提供咨询与建议,必要时参与处置工作;
(2)在制定网络安全事件有关规定、预案、制度和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过程中提出建议;
(3)及时反映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
(4)对市交通运输局网络安全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处置措施、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5)参与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培训及相关教材编审等工作。
4.监测预警响应
4.1监测与分析(监测机制)
4.1.1 监测与检测
根据定期巡查和日常检查制度,开展网络安全的监测和检测工作。实施巡查、检查信息备案的常态化。
4.1.2 分析研判
在接收到报送单位提交的报告时,须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分析和研判:
(1)能作出明确判定的,提出解决的方法和措施并告之报送单位;
(2)在1小时内不能作出明确判定的,应立即将事件的简要情况、研判简报及联系人等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上报主管部门、网信应急办。网信应急办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核查、研判、评估;
(3)无法作出研判的,上报网信应急办,必要时网信应急办应将有关信息及时报市(厅)应急办和向有关单位通报。
4.1.3 风险评估
定期进行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检查,了解掌握网络和信息系统的风险状况,根据需要建立风险源管理系统,加强风险评估,强化风险管控,提高网络和信息系统抗风险能力。
4.2 预警响应(预警机制)
4.2.1 预警报告内容
预警报告包括网络安全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防措施、发布范围和发布单位等。
4.2.2 预警信息获取
建立网络安全事件预警信息报送机制。通过以下途径获取预警信息:
(1)政府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布的安全事件预警信息;
(2)政府主管部门告知的安全风险信息;
(3)安全公司发布的预警信息;
(4)日常监测和漏洞扫描获取的安全风险信息;
(5)通过审计获取和单位(部门)上报的安全风险信息;
(6)通过定期巡检发现的安全风险信息;
(7)经风险评估得出可能发生的网络安全事件信息。
4.2.3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单位(部门)应依据发布的预警级别立即响应。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部署所属技术力量、应急救援队伍,进入预警状态,履行承担的职责。
4.2.3.1 黄色预警响应
(1)网信应急办、各单位(部门)实行7*8小时值班,保持通信联络畅通,网信应急办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收集、汇总监测信息,重要信息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市(厅)应急办报告。
(2)各单位(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加强网络安全事件监测和事态发展信息搜集工作,重要信息及时报告网信应急办。
(3)各单位(部门)组织开展网络安全风险评估、整改方案制定和处置措施落实等工作。
(4)应急工作组进入预警状态,确保60%应急技术人员处于待命状态,检查应急车辆、设备、软件工具等,确保处于可用状态;针对预警内容研究制定并执行处置方案;联系应急专家组做好应急支援准备。
4.2.3.2 橙色预警响应
(1)网信应急办、各单位(部门)实行7*24小时值班;加强监测和情报搜集工作,各单位(部门)每天两次向网信应急办报送相关信息,重要信息随时报告。
(2)网信应急办应全面掌握情况,联系应急专家组和应急工作组及时对预警信息和事态发展进行研判,组织处置方案的制定和部署工作。
(3)各单位(部门)组织开展网络安全风险评估、整改方案制定和处置措施落实等工作,对短期内难以解决的安全问题要制定风险管理控制措施,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
(4)应急工作组进入预警状态,确保100%应急技术人员处于待命状态,检查应急车辆、设备、软件工具等,确保处于可用状态;针对预警内容研究制定并执行处置方案。指导各单位(部门)开展风险评估与控制工作,做好安全加固和预防、数据备份工作;并根据业务工作实际,制定并实施网络和信息系统限制使用方案。
4.2.3.3 红色预警响应
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应急领导小组进入预警状态,组织处置方案的制定和部署工作。
加强与国家相关部门、国家网络信息安全应急技术支援队伍的沟通、联系、协调;加强综合研判和情报共享,高度关注事态发展,适时调整处置方案。
各单位(部门)网络安全应急队伍和支撑力量积极开展风险控制工作,全面作好应急准备,对于业务连续性不强、存在安全隐患的非重要网络信息基础设施和一般业务系统,采取关停、断网等措施,集中技术力量、设备和工具确保重要网络信息基础设施与关键业务系统的安全运行。
4.2.4 预警结束
4.2.4.1 发布和解除
根据预警级别,由相关部门发布和解除预警:
(1)黄色、橙色预警:由网信应急办发布和解除,并报市(厅)应急办备案。
(2)红色预警:由应急领导小组发布和解除,并报市(厅)应急办备案。
4.2.4.2 发布范围
网络安全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范围分为面向网络和信息系统的运维管理单位和面向社会公众两类。网信应急办会同各单位(部门)研究确定预警信息发布的范围。
4.2.4.3 预警级别的变更
各单位(部门)要密切关注网络安全事件的进展情况,根据事态变化情况和应急专家组提出的建议,适时提出调整预警级别的建议报网信应急办。
4.2.4.4 分析总结
(1)红色预警处置结束后,预警范围内的各单位(部门)在网信应急办的统一部署下,及时开展应对预警的分析总结,3天内将分析总结报应急领导小组。
(2)橙色、黄色预警处置结束后,预警范围内的各单位(部门)及时开展应对预警的分析总结,1周内将分析总结报网信应急办。
4.3 应急响应(响应机制)
4.3.1 应急报告内容
应急报告包括以下要素:建议级别、事件发生时间、网络和信息系统名称及主管单位、地点、原因、信息来源、事件类型及性质、危害和损失程度、影响单位(部门)及业务、事件发展趋势、采取的先期处置措施等。
4.3.2 报告程序
(1)各单位(部门)应建立包括社会公众参与的相关机制,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收集、分析、汇总本单位(部门)相关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运行情况的信息,将安全风险及安全事件信息及时报网信应急办。
(2)对于Ⅱ级及以上或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网络安全事件,事发单位(部门)应立即将简要情况及联系人通过电话、传真等上报主管部门和网信应急办,详细情况应在1小时内上报。网信应急办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上报市(厅)应急办(涉密的须报保密主管单位),其中详细状况的上报时间不得迟于2小时。
(3)对于关键业务系统、涉密系统及敏感时期可能演化为Ⅱ级及以上事件,事发单位(部门)应立即上报,不受时间限制。
(4)对于网信应急办要求核查的情况,各单位(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对、及时报告。
(5)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各单位(部门)应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4.3.3 先期处置
网络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部门)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在网信应急办指导下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1)控制事态发展,防控蔓延。采取各种技术措施及时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防止事件蔓延。
(2)快速判断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尽快分析事件发生原因,根据网络和信息系统运行和承载业务情况,初步判断事件的影响、危害和可能波及的范围,提出应对措施建议。
(3)及时报告信息。在先期处置的同时要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向网信应急办报告。
(4)做好事件发生、发展、处置的记录和证据留存。在先期处置过程中应尽量保留相关证据,采取手工记录、截屏、文件备份和影像设备记录等各种手段,对事件发生、发展、处置的过程、步骤、结果进行详细记录,尽可能保存原始证据,为事件处置、调查、处理提供客观证据。
网信应急办应在接报网络安全事件信息后及时掌握事件的发展情况,评估产生的影响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研判网络安全事件的发展态势。指导应急工作组进行先期处置工作,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现场动态信息。
4.3.4 基本响应
网络安全事件发生后,网信应急办在先期处置基础上,按以下程序开展处置工作:
(1)掌握事件的发展情况,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有关情况。
(2)整合资源。组织事发单位(部门)负责人、应急专家组成员和应急工作组技术人员,部署应急力量赶赴现场。
(3)研判事件。在应急领导小组授权下适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网络安全事件级别、影响范围、发展态势的评估和研判,根据研判结果提出发布应急响应或更改级别的建议;
(4)控制事态。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和相关单位(部门)通报情况,督促相关单位(部门)加强先期处置,避免事件蔓延。
4.3.5 分级响应
4.3.5.1 Ⅲ级响应
可能发生或已发生一般网络安全事件、可能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时,应急领导小组发布进入Ⅲ级应急响应,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1)启动指挥体系
事发单位(部门)进入应急状态,适时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和组织工作。现场总指挥一般由事发单位(部门)主管或分管负责人担任,必要时,由网信应急办或应急领导小组负责人担任。
(2)掌握事件动态
①跟踪事态发展。及时将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报网信应急办。
②研判影响范围。及时了解和分析事发单位(部门)由于事件造成的波及或影响范围,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网信应急办。
③网信应急办及时组织对事态进行研判,根据研判结果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对市交通运输行业进行核查的建议。
(3)处置实施
①及时采取技术措施阻止事件蔓延,控制事态发展。负责制定处置方案并进行处置。
②做好消除隐患工作。尽快分析事件发生原因,并根据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恢复遭受破坏的网络和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③及时开展调查取证。负责开展事件调查和责任评估工作,编制调查评估报告上报网信应急办。
④信息发布。根据事件应急处置实际情况,形成各阶段工作简报上报应急新闻组;向社会发布的,需要应急新闻组审核批准。未经批准,其它单位(部门)不得发布任何相关信息。
4.3.5.2 Ⅱ级响应
已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发布进入Ⅱ级应急响应,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1)启动指挥体系
①应急领导小组进入应急状态,负责人实施24小时值班,成员保持7*24小时联络畅通。
②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和组织工作。
(2)掌握事件动态
①跟踪事态发展。及时将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及时上报网信应急办、市(厅)应急办。
②检查影响范围。及时了解和分析事发单位(部门)由于事件造成的波及或影响范围,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网信应急办、市(厅)应急办。
③网信应急办及时组织对事态进行研判,根据研判结果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对市交通运输行业进行核查的建议。
(3)处置实施
①及时采取技术措施阻止事件蔓延,控制事态发展。负责制定处置方案并进行处置。
②做好消除隐患工作。尽快分析事件发生原因,并根据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恢复遭受破坏的网络和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③及时开展调查取证。负责开展事件调查和责任评估工作,编制调查评估报告上报网信应急办、市(厅)应急办。
④信息发布。根据事件应急处置实际情况,形成各阶段工作简报上报应急新闻组;向社会发布的,需要应急新闻组审核批准。未经批准,其它单位(部门)不得发布任何相关信息。
4.3.5.4 Ⅰ级响应
Ⅰ级响应根据市(厅)上报国家、省(部)有关规定或经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启动,由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
(1)启动指挥体系
①应急领导小组进入应急状态,负责人实施24小时值班,成员保持7*24小时联络畅通。
②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和组织工作。
(2)掌握事件动态
①跟踪事态发展。及时将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及时上报网信应急办、市(厅)应急办。
②检查影响范围。及时了解和分析事发单位(部门)由于事件造成的波及或影响范围,并将有关情况及时网信应急办、市(厅)应急办。
③网信应急办及时组织对事态进行研判,根据研判结果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对省交通运输行业进行核查的建议。
(3)处置实施
①及时采取技术措施阻止事件蔓延,控制事态发展。负责制定处置方案并进行处置。
②做好消除隐患工作。尽快分析事件发生原因,并根据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恢复遭受破坏的网络和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③及时开展调查取证。负责开展事件调查和责任评估工作,编制调查评估报告上报网信应急办、市(厅)应急办。
④信息发布。根据事件应急处置实际情况,形成各阶段工作简报上报应急新闻组;向社会发布的,需要应急新闻组审核批准。未经批准,其它单位(部门)不得发布任何相关信息。
4.3.5.5 响应级别的变更
在应急响应过程中,网信应急办、事发单位(部门)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和应急响应工作进展情况,根据事态变化、处置效果和专家建议,适时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范围的,及时向省应急办报告。
4.3.5.6 响应升级
(1)根据事态发展,超出应急领导小组处置能力的,需要更多的部门和单位参与处置时,应及时报告市(厅)应急办,在获得授权的前提下以市(厅)应急办名义,组织、协调市(厅)其它专项应急指挥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单位参与处置工作。
(2)当网络安全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市交通运输局控制能力,需要有关部门、军队、其它省(区、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依据《江西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应急领导小组及时向市应急办报告事件情况。
4.3.6 应急结束
在网络安全事件处置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危害基本消除,风险得到控制,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1)Ⅰ级应急响应结束由省(部)应急办决定。
(2)Ⅱ、Ⅲ级应急响应结束由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并报告省(部)应急办备案。
4.3.7 恢复重建
4.3.7.1 善后恢复
恢复重建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由事发单位(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恢复、整改或重建方案,报主管单位(部门)审核实施。
4.3.7.2 事件总结
(1)Ⅰ级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网信应急办在省(部)应急办统一部署下,开展应对工作分析总结,按照省(部)要求上报。
(2)Ⅱ级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网信应急办在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部署下,开展应对工作的分析总结,按照要求上报应急领导小组。
(3)Ⅲ级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单位(部门)在网信应急办的组织下,开展应对工作的分析总结,在10天内报送网信应急办。
(4)网信应急办根据分析总结报告,构建网络安全事件案例。
5.应急演练和技术培训
5.1 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包括规划、计划、准备、实施、评估总结等5个阶段。通过应急演练,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的程序,评价应急准备工作,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单位(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
应急演练是对应急能力的综合检验,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各单位(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应急演练工作有序进行。
(1)各单位(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应急演练计划,上报网信应急办;
(2)各单位(部门)接到批复后,组织应急演练队伍;
(3)应急演练队伍按照应急演练计划中的应急预案进行模拟演练,明确自身职责,提高协同作战能力;
(4)应急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部门)及时总结,并将应急演练的演练记录和总结上报网信应急办;
(5)网信应急办对各单位(部门)进行的应急演练实际效果进行全面、正确的评价,对应急预案进行修编完善,确保预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6)应急演练应定期(每年不低于一次)开展,使应急人员进入“实战”状态,熟悉各类网络安全事件处置方法和行动程序;
(7)各单位(部门)应配备足够的应急演练资源和经费,保障应急演练工作的顺利开展。
5.2 技术培训
网信应急办组织各单位(部门),开展网络信息安全法规、标准、风险评估、分析处置、容灾备份等方面的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
各单位(部门)须将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知识列为领导干部和全员的培训内容,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特别是网络安全应急预案的培训,提高防范意识及技能,圆满完成网络安全事件处置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或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
(1)各单位(部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培训计划,上报网信应急办备案。
(2)各单位(部门)按照培训计划开展不同形式的、不同层面的网络信息安全知识和技术培训工作,其中综合性的技术培训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
(3)各单位(部门)须对技术培训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估,确保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实用性,上报网信应急办;
(4)各单位(部门)应配备足够的经费和其它资源,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知识和技术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6.监督与奖惩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不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技术培训,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网络安全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它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1 监督
网信应急办负责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部门)落实本应急预案。发生网络安全事件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地报告事件的有关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如发现有瞒报、缓报、谎报等情况,知情者可直接向网信应急办举报。
6.2 奖惩
(1)对符合下述情况的部门或人员予以奖励:在应急行动中作出特殊贡献的;在应急行动中提出重要建议方案,节约大量应急资源或避免重大损失的;在应急行动第一线作出重大成绩的。
(2)对符合下述情况的部门或人员予以惩罚:不落实应急预案要求、应急处置过程中出现失职(渎职、瞒报、缓报、谎报)的,视造成的后果予以通报批评、追究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7.保障措施
网络安全防治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持续的、跟踪式的、深层次的和各阶段相互联系的工作,是有组织的科学与社会行为,而不是随着每次网络安全事件的发生而开始和结束的活动。因此,必须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7.1 技术保障
加强网络安全防护等关键技术研究,强化与教育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协会等技术合作,重视技术跟进和升级换代,建立预警与应急处置的技术平台,进一步提高网络安全事件的发现和分析能力,从技术上逐步实现发现、预警、处置、通报等多个环节和不同的系统、单位(部门)之间应急处置的联动机制,为省交通运输行业网络安全的应急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7.2 人才保障
不断完善网络安全人才支撑队伍的建设,通过内部激励、人才引进和外部引智等多种机制,发挥社会力量和人才在市交通运输行业网络安全事件应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依托局属各单位、国内优秀信息安全企业、省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建立市交通运输局网络安全应急专家组,充分发挥专家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作用,为网络安全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提供技术咨询和决策。
7.3 经费保障
将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必要的资金纳入年度财政计划和预算。各单位(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支持网络安全应急技术支撑队伍建设、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基础平台建设、技术研发、应急演练、技术培训等工作开展。
7.4 基础保障
充分利用各种传播媒介及其它有效的宣传形式,加强网络安全事件预防和处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开展网络信息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活动;保障电力、空调、机房、通信等网络安全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预留一定数量的网络硬件和软件工具,指定专人保管和维护。
8.附则
(1)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按照网信、公安的规定程序和相关标准,所认定的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的业务系统及其基础网络和数据资源,由国务院相关机构适时更新发布。
(2)局关键业务系统是指影响正常执法和办公、实时性要求和公众服务的关键业务处理或发生安全事件或故障后对社会造成大面积负面影响的信息系统。
(3)本预案由吉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4)业务系统主管单位(部门)、运行维护单位根据附件制定应急工作联系表,并报网信应急办备案;应急相关人员发生变化后,应于5日内重新备案。
(5)本预案中Ⅰ级、Ⅱ级事件分别对应《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中的特别重大、重大事件,Ⅲ级事件对应其较大和一般事件。同时本预案中Ⅰ级、Ⅱ级、Ⅲ级事件分别对应《交通运输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中的Ⅰ级、Ⅱ级和Ⅲ级事件。
(6)涉及国家秘密或重要内部敏感信息的事件,以局办公室为主,按照保密法律和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7)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附件
9.1典型网络安全事件
(1)常见网页内容安全事件:网页出现反动标语,传播国家秘密或重要内部敏感信息,发布破坏民族团结和损害政府形象的言论,影响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等相关信息等。
(1)常见信息窃取事件:危险品车辆动态数据被窃取,无船承运业务许可申报信息泄露等。
(2)常见网络服务异常事件: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DDOS)事件、利用系统后门篡改服务器配置导致响应速度变慢等。
(3)常见有害程序事件:计算机、服务器或物联网设备等被植入病毒、木马、后门,被黑客控制成为僵尸网络设备,系统页面被嵌入恶意代码等。
(4)常见信息破坏事件:如向许可相对人发布被篡改的许可内容,企业、从业人员资质、信用、考试成绩等信息被篡改,传输错误的业务数据,蓄意删除设备日志,恶意损害或加密文件资料实行勒索等。
(5)设备设施故障事件:服务器电源故障,传输设备网卡故障、运维人员误拔网线等。
(6)灾害性事件:火灾、地震、雷击、机房费塌等。
(7)其它网络安全事件,是指以上7类以外的事件。
9.2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准备内容
运行维护单位负责加强技术条件准备,准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技术文档
技术文档至少应包括各类网络设备、服务器、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的型号、序列号等;硬件设备供应商、生产厂商的联络方式;操作系统、关键业务应用软件开发商或供应商联络方式;网络拓扑图;IP地址文档;路由器、防火墙、入侵检测等网络安全设备配置文档;服务器登录用户及原始密码文档;各类软件技术文档及其它需要保存的文档。
(2)软硬件设备
至少应包括正版操作系统启动盘、安装盘,正版防病毒软件(注明安装及升级序列号),数据库管理系统软件,数据库备份软件及最近完整的数据备份存储介质,相关的设备驱动程序(含主板、网卡、显卡等)及更新到最新的服务器注册表文件;备用网线,万用表,测网仪等必要工具,备用路由器、交换机、服务器和存储等应急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