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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助力决战决胜脱贫攻坚

2020/05/10 5.9k 阅读 58 点赞

​​  一、加大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力度。

  疫情期间,对全县城乡低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等及4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家庭生活情况进行摸排。同时,建立《吉水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社会救助工作报表》和《吉水县社会救助对象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造成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情况统计表》,对摸排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登记和解决,确保不发生因疫致贫、返贫等问题。2020年1月至4月我县对因各种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实施资金或物质救助。共向1268户发放临时救助资金107.098万元,其中:1115户发放临时救助实物15.81万元;从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中对已确诊的四例新冠肺炎患者每例发放临时救助2000元。县民政局对双村镇农村低保对象新冠肺炎患者周招秀发放临时救助6000元,将其困难材料上报市民政局申请市级临时救助8000元。

  二、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1、优化城乡低保审批程序。简化低保审批程序,对疫情期间新增的符合低保保障条件家庭,县民政局将低保审批权限下放乡镇,优化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收集申请人基本资料后,通过村(居)、乡镇两级审核审批。2020年3月底我县已印发《城乡低保年审工作通知》、《社会救助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等文件明确城乡低保审批全县下放至各乡镇人民政府。目前,城市低保对象为1610户3191人,其中:2020年1-4月累计新增4户6人;农村低保对象为10794户20843人,其中:2020年1-2季度累计新增153户361人。

  2、提高困难群众生活补助标准。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0年民生实事工程安排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20]3号)文件精神,将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到705元/人·月,补差水平提高到450元/人·月;将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到470元/人·月,补差水平提高到325元/人·月。截至目前累计发放城乡低保资金2808.18万元(城市588.08万元、农村2220.1万元)。将城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到915元/人·月。将农村全自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615元/人·月。将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915元/人·月,特困失能人员、半失能人员、全自理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分别为1200元/人·月、300元/人·月、70元/人·月。目前,城乡特困2139人,2020年1-2季度累计发放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助1022.58万元(城市48.03万元、农村974.55万元),城乡特困人员护理补贴229.3万元(城市8.09万元、农村221.1690万元)。

  三、及时发放困难群众价格临时补贴。

  不断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2020年1-3月按月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对全县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累计发放临时价格补贴77.79万元(1月25.95万元、2月25.92万元3月25.9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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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