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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电动车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1/05/13 3.3k 阅读 318 点赞

吉安市电动车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了加强和规范电动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吉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起草了《吉安市电动车管理办法》,并经吉安市人民政府同意,于2020年12月16日发布。

一、吉安市电动车管理办法起草背景

电动车作为重要的民生交通工具,因具有成本低、省体力和速度快等特点,其保有量快速递增,但随之而来的是,与其相关的交通管理问题日益凸显。我市电动车数量非常大,绝大部分为非标电动车,电动车摩托化现象日趋严重。近年来,涉及电动车的交通事故占事故总量的60%左右,且比重有进一步加大趋势。由于对非标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国家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地方政府部门也还没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导致日常管理中缺乏相应的管理法规作为执法依据,非标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突出,因部分违法行为无处罚依据,少数严重违法行为缺乏强制措施,违法行为难以遏制,事故责任认定和理赔的难度大,给各地安全生产工作带来极大隐患。因此制定电动车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电动车日常管理显得十分必要。

吉安市电动车管理办法起草过程

市委、市政府领导就关于加强电动车管理,推动电动车立法工作作出了相关批示,为全面推进电动车立法工作实施,吉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前期做了大量基础工作。2017年3月13日至18日,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牵头,市场和质量监督、交通运输、环保等部门参与,分别对吉州、青原、泰和、遂川等9个县(区)电动车管理情况启动了立法调研工作,形成了《吉安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立法调研报告》并送交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审核。为了解其他地市的电动车立法管理情况和经验做法,先后赴南昌、江苏宿迁、南京、山西大同进行实地学习考察,并形成了《制定文明交通吉安规矩,助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考察报告》。2019年7月26日、2020年5月18日、7月30日、7月31日分别组织人员赴赣州、上饶、新余、抚州等地考察学习,在收获经验成果回来后,立即组织机关单位草拟管理办法。

在起草过程中,主要认真参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电动车尤其是非标电动车管理进行了严格规范。目前我市非标电动车数量多、涉及面广,我们从有利于社会稳定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考虑,参照全省各地市的做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将非标电动车管理设置3年的过渡期,期满后禁止非标电动车上路行驶。通过前期规范生产销售和路面管控“双管齐下”,慢慢压缩非标电动车生存空间,力争在管理办法预期的时间节点,将非标电动车全面清除出市场,力争有效控制,电动车违法乱象,涉及电动车交通事故呈现显著下降。

吉安市电动车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有二十六条内容。

第一条至第六条主要内容是阐明办法制定相关法律依据,厘清电动车管理职能部门责任范畴;第七条至第八条明确了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和销售的电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一律禁止生产、销售,同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电动车进行非法改装;第九条至第十四条明确了电动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规范了电动车登记办理流程及办理材料要求。框定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行的所有超标电动车登记,有效期为3年,届满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规定了已登记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明确驾驶人的条件和电动车路面通行规则及禁止行为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二条规范了交管部门的交通管理措施;第二十三条鼓励购买保险,降低事故发生后的风险;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明确了违反登记、通行规定相应处罚规定,并对共享电动自行车违停行为进行了处罚规定;第二十六条注明了管理办法生效时间。

四、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管理职责分工。《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生产和流通领域相关产品质量及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车废旧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利用、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消防救援、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教育、税务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共同做好电动车的管理工作。电动车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电动车驾驶知识、通行规则和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提升电动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意识。

(二)关于登记、编号制度。实行电动车登记、编号主要出发点:实现了车辆身份制度管理,充分借助交通监控设备记录电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并实行责任追究,督促电动车驾驶人自觉守法守规,达到路畅人安得目的,悬挂号牌后为车辆被盗抢的查案提供线索,有利于保护群众的财产安全,且在登记、编号过程中让电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升驾驶人安全意识。

(三)关于道路通行规则。《办法》明确了驾驶电动车应当遵守的通行规则,以规范通行秩序。

(四)关于处罚规定。《办法》作为政府规范性文件,未设置罚则,将参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后期相关部门也将制定配套细则实施。

(五)关于实行非标电动车过渡期制度。为切实维护老百姓的利益,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工信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文件精神,参照省内外的做法,对于非标电动车,实行过渡期管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编号后,实行过渡期3年。

(六)关于非标电动车的性质界定。在具体交通事故中是按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来划分责任,由主管部门及司法机关根据车辆鉴定结果,通过个案来处理。

(七)关于电动车保险。按照国家保险法的规定,规定强制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我市无权设定强制保险。故《办法》对电动车保险只作了鼓励性规定。

(八)关于其它电动车管理。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登记上牌,无须办理驾驶证;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为机动车,必须持相应驾驶证,登记上牌并购置交强险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未取得驾驶证、号牌、购买交强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


                                                                 吉安市公安局

                                                                202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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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