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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

2023/11/29 9.6k 阅读 205 点赞

​​  近日,新干县公安局警航工作室民警在开展无人机空中治安巡查工作中,发现两起“遛狗不拴绳”的不文明养犬行为。经查实,辖区市民陈女士、宋先生分别于11月22日下午、11月23日早上在青铜公园遛狗,期间未按规定给爱犬穿戴牵引绳,给周边市民带来了潜在的安全隐患。民警随即将情况通报给新干县创建办“五勤联动工作组”与辖区派出所。

  11月23日下午,“五勤联动工作组”联合新干县公安局工业园区派出所上门执法,对上述两位养犬人的不文明遛狗行为进行了教育训诫,宣讲解读有关文明养犬的政策法规,并将两只犬只临时收养,待养犬人24小时内到辖区派出所登记养犬信息后予以归还。

  二人对工作组的批评教育及相关惩戒措施表示信服,并承诺在今后的生活中一定仔细遵照文明养犬相关规定收养犬只,确保不给邻居添烦恼、社会增负担。

  今年以来,新干县公安局在全县范围内常态化推进“不文明养犬”专项整治行动,对遛犬不拴绳、饲养大型犬烈性犬、遗弃或虐待犬只等行为依法查处整改,共排查、补充登记养犬信息425条,收容流浪犬76只,教育、劝阻遛狗不牵绳,不及时清理犬便等不文明养犬行为270余次,处理涉犬纠纷30余起。并于今年6月份发布《新干县关于文明养犬的通告》,对个人及单位养犬作了详细的规定,督促引导市民养成文明养犬习惯,为新干县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按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携带犬只出户的,应按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遛狗不拴绳或不佩戴犬牌,涉嫌违法。

  来源:新干公安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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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