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
政务公开政务公开

吉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一批建筑施工领域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典型案例

2024/08/14 1.1w 阅读 135 点赞

​        ​为贯彻落实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全市各级住建部门持续加强特种作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深入开展在建项目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检查,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有效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充分发挥警示震慑效应,现将8起建筑施工领域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典型违法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6日,井冈山市住建局执法人员对井冈山市人才公寓建设项目开展日常质量安全检查时,发现该项目施工单位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名作业人员未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焊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持某省建培职业技能人才服务中心颁发的压力电焊工作业操作证书在现场进行上岗作业。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第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结合《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条款,井冈山市住建局依法对该企业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案例二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6日,井冈山市住建局执法人员对井冈山市运动中心建设项目开展日常质量安全检查时,发现该项目施工单位河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名作业人员未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电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持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低压电工作业操作证在现场进行上岗作业。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第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结合《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条款。井冈山市住建局依法对该企业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案例三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30日,青原区住建局执法人员对吉安市阳明中学二期建设项目进行日常质量安全检查时,发现该项目施工单位江西某建设有限公司一名作业人员持施工升降机司机特种作业资格证操作物料提升机,另一名作业人员未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电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持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低压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在现场进行建筑电工作业。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第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结合《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条款。青原区住建局依法对该企业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案例四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20日,泰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对泰和县孔明塘周边城市棚户区安置房项目进行质量、安全巡查时,发现该项目施工企业浙江某有限公司4名电焊工3人未取得建筑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1人操作证书未延期复核。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第四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结合《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条款,泰和县住建局依法对该企业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对4名电焊工人分别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案例五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15日,万安县住建局执法人员对万安县自来水二厂整体搬迁工程项目巡查中,发现施工单位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名作业人员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经现场核实,该员工无建筑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第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结合《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条款,万安县住建局依法对该企业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案例六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22日,万安县住建局执法人员对万安县百嘉镇中心小学整体搬迁建设项目巡查中发现,该项目施工单位吉安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名作业人员正在进行司索工作业,经现场查验,该员工无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结合《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条款,万安县住建局依法对该企业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案例七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29日,吉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第二季度安全生产检查,在对安福县崇德小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检查时,发现该项目施工单位江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名作业人员,未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持某省建筑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的建设行业工程机械施工作业操作证在现场作业。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第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结合《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条款,安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

  案例八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29日,吉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第二季度安全生产检查,在对安福县中医院建设康养大楼项目检查时,发现施工单位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名作业人员,未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电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持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低压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在现场进行建筑电工作业。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第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结合《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条款,安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务公开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