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若干调整意见》的通知
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若干调整意见》已经2011年2月18日召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若干调整意见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的要求,现就我市2011年1月1日(含)起新受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以下简称个人贷款)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
借款人购买首套住房建筑面积在90㎡(含)以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购买第二套住房(含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50%。
购买首套二手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不论面积大小首付比例不低于40%。
二、调整二套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
对购买第二套房由原来按基准利率执行调整为:对借款人购第二套住房(含二手房),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的1.1倍以上执行。
三、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四、首套房、二套房及多套房的界定办法,依据人民银行出具的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个人征信报告所反映出来的购房套数以及个人书面诚信报告认定。
上述调整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