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委托还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上一还款周期还贷本息总额。在本市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的贷款视同商业住房贷款。提前还清全部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偿还贷款最后一次的还本付息数额。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时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如数退回或还款金额超过购房时提取金额后,可申请办理委托还贷提取。 婚前办理住房贷款的,婚后经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可纳入委托还贷提取范围。
商业住房贷款可以办理按年商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如下: 1、本人身份证 2、本人银行账号 3、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契税完税凭证 4、借款合同 5、最近12个月还款明细凭证
商业住房贷款可以办理按年商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如下: 1、本人身份证 2、本人银行账号 3、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契税完税凭证 4、借款合同 5、最近12个月还款明细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