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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公告公示

吉安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征求 《吉安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5/10/09 7.5k 阅读 342 点赞

社会公众

为加强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居民住宅区火灾事故发生,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我支队起草了《吉安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有关意见建议可以在202511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1.通过电子邮箱反馈:1023906332@qq.com

2.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青原大道418号市消防救援支队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科,邮编:343009联系电话:0796-8187121

附件:1.《吉安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2.意见建议反馈表

吉安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5109



附件1

吉安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居民住宅区火灾事故发生,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居民住宅区是指城镇供居民居住使用的建筑及配套设施、设备所在的区域和相关场地。农村集中居住区域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领导、齐抓共管、居民参与的原则,构建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增强居民住宅区火灾防控能力。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维护消防安全、预防火灾的义务,应当学习消防知识,掌握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和防火、灭火常识及逃生技能,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或者家庭财产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和家庭财产险。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领导,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将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范围和网格化管理,完善公共消防设施,研究解决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重大问题。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村)民委员会和驻地单位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做好居民住宅区防火检查、消防宣传工作,按照权限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组织并协助做好居民住宅区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第八条  民委员会应当将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纳入防火公约,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开展经常性防火检查,协助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第九条  居民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服务的,由物业服务人依照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居民住宅区实行业主自行管理的,由业主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未聘请物业服务人且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使用人签订防火公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条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落实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职责。承担居民住宅区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其权限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协助做好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和消防救援行动中消防车辆通行、停靠保障和消防救援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指挥、疏导工作。指导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居(村)民委员会、民宿、出租屋等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开展居民住宅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依法查处居民住宅区在建工程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对居民住宅区建筑外墙保温材料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新能源汽车、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和设施建设。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指导物业服务人或者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履行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居民住宅区违法搭建建(构)筑物、建(构)筑物外立面,违法设置户外广告。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将电动车停放充电车位的配建纳入新建住宅小区的土地出让和规划条件中。对居民住宅区改变规划性质的建筑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时,依法核查是否发生变更房屋使用性质。

报刊、广播、影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的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对居民住宅区火灾隐患整治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供水、供电、供气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人在管理区域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承接物业项目时,应当查验消防设施完好情况,对档案资料进行核对,并将查验核对情况向有关部门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消防设施损坏的,应在承接合同中明确整改责任人;

(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确定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员,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建立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的消防档案;

(三)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定期组织员工、业主、物业使用人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每日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共有部位、共用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巡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保持安全出口、通道畅通和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对消防车通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实施划线管理,保障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被占用;

(五)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及时劝阻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以及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处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等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六)配合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接受委托的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人除履行前款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拟订年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和组织保障方案;  

(二)定期向所在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情况,提示消防安全风险;  

(三)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居民住宅区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不具备自主维护保养检测能力的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测,保证其正常运行,存在故障、缺损的,应当立即组织维修、更换,确保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  居民住宅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防火公约;

(二)监督物业服务人落实法律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

(三)配合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四)依法审核、列支、筹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五)积极配合、推动火灾隐患整治工作,中止在居民住宅区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中未认真履职的业务委员会成员资格,应予公示,提起下一次业主大会会议终止其成员资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六条  居民住宅区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居民住宅区防火公约,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

(二)按照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建筑;

(三)依法承担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更新和改造的相关费用;

(四)维护消防安全,配合、支持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报告火警和火灾隐患;

(五)做好自用房屋、设备和场地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遵守住宅装修装饰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将居民住宅区房屋用于租赁的,出租人应当确保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承租人应当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房地产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履行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无物业服务人的居民住宅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依托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平台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完好有效,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加强管理,确保畅通。

高层住宅建筑应当在公共区域的显著位置摆放灭火器材,有条件的配置自救呼吸器、逃生绳、救援哨、疏散用手电筒等逃生疏散设施器材。

县(市、区)人民政府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有条件的在老旧居民住宅楼、群租房等位置和场所推广安装消防应急广播、一键式报警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简易喷淋装置。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既有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划、配套建设电动车停放场所及电动自行车充电端口。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纳入审查范围。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和充电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充电异常自动断电等功能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人、实际管理人、充电设施经营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电动车充电场所的日常管理、维护。

第二十条  居民住宅区的共用消防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更换等费用建设单位承担,并在住宅区内的醒目位置公布维修联系电话和地址,物业服务应当协助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落实消防设施维护保修责任。

物业保修期届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共用设施设备,由共用业主负责,费用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相关业主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属于人为损坏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小区,其共用消防设施设备严重损坏,经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或者相关业主依照有关规定的程序提出,相关部门审查核准后,按照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的程序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

未按照前款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损坏建筑物内电缆井、管道井的防火分隔或者在电缆井、管道井内堆放易燃可燃物品、杂物;

)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在居民住宅小区建筑外公共区域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私拉电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地下室、建筑架空层等建筑内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违反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规定,安装、使用不合格的电器产品、燃气用具,不安全使用取暖器具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违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个人在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井冈山管理局依照本条例做好辖区内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



附件2

意见建议反馈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原条文内容

修改建议

修改理由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