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吉安调查队: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吉安市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吉安市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减轻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众生活水平的影响,维护群众利益,完善保障和改善民生措施,根据江西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江西省调查总队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的通知》(赣发改价调〔2016〕11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自2011年来实施社会救助和保障与物价上涨挂钩机制以来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市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根据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涨幅情况,市人民政府适时启动或中止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适当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失业保险标准,缓解物价上涨给低收入人群生活带来的影响。
二、保障对象
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的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三、启动和中止条件
1.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联动机制: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l)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或CPl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6%时 。
2.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回落到3%以下,同时,CPl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回落到6%以下时,即停止联动。
3.当上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3%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标准。
4.当达到联动机制启动或中止条件时,市价格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在全市范围内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省价格主管认为必要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可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
四、补贴办法和标准
1.补贴办法。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的,要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确保在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在通过现有渠道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
2.补贴标准。全市确定统一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最低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城市每人每月15元、农村每人每月9元。具体标准按月测算,测算方法为:每人每月补贴标准=当地城乡低保标准x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l)同比涨幅。
启动联动机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失业保险标准时,其计算公式为:调整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失业保险标准—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失业保险标准x(1+年度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指数上涨幅度)。
物价涨幅较大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大中专院校食堂、家庭困难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及其他困难群众给予适当的物价补贴。
五、资金保障
各地要根据当地物价走势,提前安排财政预算,确保价格临时补贴资金足额到位。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从地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支,或由地方财政预算另行安排。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
市中心城区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40%、区财政负担60%。其他县(市)由当地财政负担。
六、部门职责
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建立和完善联动机制放在突出的位置,加强统筹协调,强化责任分工,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统计调查部门提供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l)和(CPl)中的食品价格涨幅会同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并组织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负责落实联动机制政策,督促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积极协调补助资金的安排落实及监督检查。
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做好调整标准工作,负责提供补助对象的基础数据和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统计调查部门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要求负责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和CPI中的食品价格涨幅的调查、测算工作。
七、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八、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要充分利用当地媒体,宣传联动机制在更好保障困难群众生活的积极意义。在每次启动联动机制时要同步披露相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舆论引导,增进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困难群众对联动机制的理解认识,保障联动机制平稳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