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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转发赣人社字〔2018〕176号文件的通知

2018/06/25 1.5w 阅读 457 点赞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城乡规划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路分局、总工会:

  为巩固住建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参保成果,全面推动全市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以下简称交通运输)等行业建设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切实维护建设职工工伤保障权益。现将《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能源局铁路局民航局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8〕17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参保方式

  (一)建设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设项目所使用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暂按照项目或标段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的0.1%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工伤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市本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建设施工企业(包括住建领域和交通运输领域)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情况,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提出费率浮动意见,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发改等部门审核后实施。

  (二)建设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经办流程、工伤保险待遇申办程序按照《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吉安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人社发〔2015〕1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待遇标准

  对按项目(包括住建领域和交通运输领域)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时,工伤职工其本人工资标准按照吉安市工伤保险平均缴费工资确定。《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吉安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人社发〔2015〕11号)文件中规定的住建领域工伤职工本人工资计发标准同步调整。

  三、严格施工审批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对所有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应查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未提交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和标段,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即时补办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杜绝“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施工,不参保”现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各单位在实施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吉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安市交通运输局               吉安市水利局

                           吉安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吉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吉安市公路局                吉安市总工会

                        2018年6月26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