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全市治超工作,进一步落实各县(市、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单位)治超工作责任,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治超工作格局,12月7日,《吉安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
《办法》共十三条,包括责任追究办法的制定依据、范围、责任追究对象和方式等内容。根据《办法》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治超失职的,市政府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该《办法》的正式施行,为推进全市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交通强市提供了重要保障,对提升全市治超工作质效、实现道路运输领域保安全稳秩序优环境、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供稿 |刘晖
审编校 | 朱炜君 吴园李昕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