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业市场管理,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的新型监管,不断提升行业监管能力和水平。现将省厅《关于推进信用交通建设实施<江西省交通运输信用承诺办法(试行)>和超限失信告知的通知》(赣交法规字〔2020〕7号)转发给你们,各单位要按照通要求,将严重违法超限超载失信当事人名单实行信用承诺管理,对违法失信行为严格落实联合惩戒措施。
一、建立健全新型市场机制监管方式。各单位要拓展信用承诺类型管理,对交通运输守信企业给予许可或换发行政审批实行‘容缺处理’,加快办理进度,提升办理服务质量;对失信企业严格落实联合惩戒举措,及时将失信企业、人员信息进行公示。对新申请、许可到期延续申请或者扩大经营范围申请等,加强审慎性审查。
二、及时报送承诺信息。各单位要安排专人落实报送任务,每月6日前将严重违法超限超载信用承诺信息报送局执法监督科。
1.报送内容:信用承诺书、信用承诺书签订情况表、涉嫌违法失信行为抄告单、联合惩戒情况月度表、交通运输信用修复月汇总表、拟列入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名单告知书。
2.报送渠道:超限失信告知信息报送采取属地原则报送,各县(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区域内报送;中心城区由市运管处负责报送。
3.报送格式:统一以局或处为单位的压缩文件命名报送(文件命名:***交通运输局超载超限失信告知**年**月资料,承诺书、告知书以图片扫描方式保存)。
联系方式:8938188,电子信箱:jtjzfk@126.com。
印发《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交通运输厅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及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吉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8月25日
资料1:
信 用 承 诺 书
为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树立良好的诚信经营形象,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主动履行社会责任。
二、提供给主管部门的所有材料均合法、真实、有效,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积极配合交通行政执法部门检查,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
四、加强信用管理,弘扬诚信文化,承担信用责任。
五、率先垂范,带头遵守信用管理制度,切实履行信用责任,树立诚信意识。
六、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涉嫌违法的主动配合交通运输执法部门纠错自新。
七、同意将信用承诺事项列表向社会公开。
八、承诺提供的地址或者联系方式真实有效。需要变更联系方式的,必须本人提交书面确认,否则不论本人是否实际收到相关文书,均视为已向本人送达。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
承诺对象:(盖章)
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个人: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本文本一式两份:一份由信用承诺对象留存,一份交接受承诺单位保存。)
告 知
1.承诺履约良好的,优先线上办理,实行容缺受理;
2.承诺履约涉嫌失信的,予以线下核实,加强监管,增加检查频率;
3.承诺履约严重失信的,纳入失信名单,并给予联合惩戒;
4.经核实有误的,及时恢复,消除影响。
附件1
信用承诺书签订情况月报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序号 | 承诺单位 (个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 电子邮箱 |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 | 从业资格证 | 道路运输证 | 车牌号码 |
附件2
涉嫌违法失信行为抄告单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序号 | 承诺单位 (个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 电子邮箱 |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 | 涉嫌违法失信行为 | 处理单位 | 抄告单位 |
附件3
联合惩戒执行情况月度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序号 | 牵头部门 | 惩戒对象 | 惩戒事项 | 联合惩戒部门 | 惩戒措施 |
附件4
交通运输信用修复月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序号 | 行政相对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 事实 | 处罚 依据 | 修复记录 | ||||
提出 时间 | 材料 提供 | 完成 时间 | 修复 状态 | 备注 | ||||||
注:信用修复按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交通运输厅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及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资料2:
拟列入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名单告知书
:
你(单位)(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符合《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公路〔2017〕8号)认定条件,拟列入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名单。将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交通运输部等36个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74号),在“信用交通·江西”网站公示并联合惩戒,同时不享受“绿色通道”免收车辆通行费的优惠政策。现告知你(单位)有知情权、异议权、申诉权和修复权。
在公示期内(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如你(单位)有异议,可向原认定部门(单位)进行申诉。自公布之日起满半年,且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完成整改要求的,可向认定部门(单位)提出修复申请。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实施机关(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