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
政策通知公告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

2024/05/06 1.6w 阅读 384 点赞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支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队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三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二章公示内容

  第一节事前公示内容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支队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交通运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示支队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事中公示内容

  第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三节事后公示内容

  第六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事后公示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七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公示载体

  第八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对接本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实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即时推送;

  (二)传统媒体。利用辖区内主流报刊、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公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办公场所。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信息公开栏、政务服务窗口等公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公示程序

  第一节事前公开程序

  第九条支队《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通过政府网站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全面、准确梳理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

  (二)全面、准确梳理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

  (三)编制交通运输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

  (四)公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第二节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1)交通运输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 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7 个工作日之内公开;(2)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机构专人审查后向社会公示;(3)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抽查有问题的企业,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二)公开期限。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 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支队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公示机制

  第十一条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单位要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单位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二条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按照《信息公开条例》对公布信息进行审核,并报送政府信息中心。

  第十三条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不准确的,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5月7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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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